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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低调支持!香港突发咨询“准许持牌交易比特币、以太坊” 全国人大代表:唯不可违反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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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市场意见: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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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其他的主要建议关乎代币的尽职审查、管治和披露。 (来源:香港证监会) 此外,文件表示,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包括原有平台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香港证监会表示,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而咨询将于3月31日结束。 “鉴于环球虚拟资产市场近期动荡不稳,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倒闭,各地监管机构达致了明确共识,认为需要对虚拟资产领域进行监管,以确保充分保障投资者,并有效管理主要风险,”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 中国低调支持 彭博社提到,因讨论私人信息而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表示,过去几个月,中国联络办公室的代表和其他官员一直是该市加密货币聚会的常客,交换名片和微信详细信息。知情人士说,会面很友好,官员们会检查事态发展,要求提供报告,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打电话跟进。 据香港本地加密货币运营商表示,他们的存在正在消除人们对北京对香港努力成为加密货币中心的态度的任何疑虑。低调的支持表明,官员们热衷于将自由放任的城市用作数字资产的试验场,因为他们严格控制大陆上的任何此类活动。 在北京对该行业实施禁令并迫使许多企业在国外开店15个月后,中国内地和海外企业纷纷效仿,推动企业注册,并计划重返中国领土。 “只要不违反底线,不威胁中国的金融稳定,香港可以自由探索一国两制下的追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员兼网络安全和数字资产顾问律师Nick Chan提到说。 (来源:Chainalysis) 中国于2017年开始打击加密货币,并于2021年禁止交易,导致币安和Tron等一些最大的本土企业退出中国。直到最近,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才放松了对这些数字资产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控制,允许开发一些非同质化代币(NFT)。 目前,由于担心消费者保护、使用加密货币逃避资本管制,以及比特币开采消耗的能源对环境造成破坏,目前几乎没有迹象表明北京会放松自己的禁令。 知情人士说,代表正在香港向中国大陆的上级报告他们的调查结果,但这些报告的目的尚不清楚。 “只要它仍在党的控制之下,中国的加密货币政策就不会掉头,”中国国家支持的区块链公司红枣科技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He Yihan解释说。“这对实体经济没有好处。” 最近几个月,中国官员明确表示支持香港成为金融科技中心的雄心。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香港重要活动上就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以及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密切合作发表了讲话。 随着行业中坚力量FTX的倒闭,香港对加密货币的重新兴趣出现在动荡时期,与竞争对手新加坡收紧规则形成鲜明对比。香港要想在追求上取得成功,就必须吸引过去几年在等待香港更明确的监管规定的同时逃往新加坡及其他地区的中国加密货币企业家。 正在策划回归的是Tron创始人孙宇晨,他上个月在推特上表示,他将搬到香港“更接近行动”。本月早些时候,他表示数字资产交易所火币计划扩大其在该市的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加密货币态度的转变标志着,中国中央政府向香港授予试点地位,以进行一些前瞻性实验,研究如何最好地采用加密货币,并为整个庞大的中国市场进行本地化,”孙宇晨在1月份的采访中说。“我非常看好未来十年大中华地区加密货币的前景。” 更广泛的金融业正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但警告进入可能很艰难。交银国际董事长兼香港中国证券业协会永久名誉主席Tan Yueheng表示,只有少数公司可能会满足风险管理控制、系统、产品知识和资本质量方面的要求,从而获得牌照。#NFT与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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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萧
2023-02-21
划重点 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咨询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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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证监会建议容许各类投资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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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交易服务,前提是有关平台遵守相关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对投资者进行正式评估及培训规定、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和风险状况,以及根据用户个人财政情况为每名客户设定上限(机构专业投资者除外),设立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等。 7、证监会还列出了平台营运者在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时应考虑的一般纳入准则,如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监管状况、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技术层面、推广材料、开发情况、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效用或用力等。另外,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亦应确保所挑选的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市值虚拟资产,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即,「符合资格的大市值虚拟资产」指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虚拟资产,该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有关的成分虚拟资产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 8、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但不符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虚拟资产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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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应向证监会提交一份建议书以供讨论。 9、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披露足够的产品资料,使客户能够评估其投资的状况,如: a)虚拟资产在该平台上的价格及成交量,例如过去 24 小时的价格及成交量; b)有关虚拟资产管理团队或开发者的背景资料; c)虚拟资产的发行日期; d)对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的扼要描述; e)虚拟资产官方网站的链接 ( 如有 ); f)虚拟资产智能合约审计报告的链接 ( 如有 ); g)若虚拟资产设有投票权,持牌平台营运者将如何处理这些投票权。 10、关于投资者保护保险规定,证监会建议: a)持牌平台营运者就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应设有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 b)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每日监察其所保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确保遵守有关的补偿规定。 c)持牌平台营运者如为遵从有关规定而拨出自身的资金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金,便应确保该等资金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关用途。该等资金亦应从持牌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系实体或与持牌平台营运者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产分隔出来。 11、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持牌平台营运者不得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进行销售、交易或买卖。随着业界对销售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兴趣渐浓,证监会希望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能首先采取的业务模式和销售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种类,以及市场需求。 12、证监会建议移除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当中有关「证券型代币」的规定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日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以及证监会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 13、对于持牌平台运营者,如有关虚拟资产仅售予专业投资者,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于计划在其交易平台上加入或移除有关产品前预先通知证监会即可,而无须征求证监会批准。如有关虚拟资产是售予零售客户的,便会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有关计划预先征求证监会批准,然后才可纳入有关虚拟资产以供买卖。 14、关于《打击洗钱条例》所订的虚拟资产转帐的特别规定,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身份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所需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机构提交该等资料;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收款机构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由汇款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资料;以及对虚拟资产转帐对手方(即参与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中介机 构或收款机构)进行尽职审查。 过渡安排 2023 年 6 月 1 日起,任何在香港经营其业务或是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并无有效牌照,即属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中的发牌规定,除非符合参与过渡安排的资格。 证监会建议订立为期 12 个月的过渡期,以便《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遵守与其现有客户或其现时销售的虚拟资产有关的规定。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 《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及其他指引的规定作最后定稿后,会提供过渡安排细节。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是原有平台,且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方合资格参与过渡安排。在符合《打击洗钱条例》条件后才可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内继续在香港营运。具体考虑因素包括是否于香港成立发团、是否在香港有实体办公室、香港员工是否有中央管理或控制权、关键人员是否驻于香港、运作是否已投入服务并于香港拥有大量的客户及交易活动。 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要符合资格参与当作为获发牌的安排,必须在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期间(即由 2023 年 6 月 1 日起计九个月内)内,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在网上提交牌照申请。 在紧接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并非于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仅可在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获正式发牌后,方可于香港经营其业务或积极地 向香港投资者推广其服务。进行任何无牌活动乃属刑事罪行。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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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1
香港传来一则重磅消息!火必将在香港推出新交易所 “香港概念币”疯涨、“下一轮牛市将从东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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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市场意见: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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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 (截图自香港证监会网站) 香港证监会称,此次就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监管规定进行谘询是为了就即将实施的新制度作好准备。由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针对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现行制度已实施数年,其间虚拟资产领域出现了巨大转变,故证监会趁此机会检讨有关规定,并审视应否作出修改,以在投资者保障与市场发展之间达致更适度的平衡。 此份谘询文件显示,本次谘询主要包括讨论“适用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主要建议监管规定”以及“有关《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的过渡安22排的主要措施及实施细节”两大部分组成。 香港证监会邀请市场参与者及相关人士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就谘询文件讨论的各项建议或可能对这些建议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宜提交书面意见。任何人士如欲代表任何机构就有关建议发表意见,应提供所代表机构的详细资料。 香港证监会表示,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包括原有平台,即在2023年6月1日前于香港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一如我们自2018年以来所秉持的理念,本会依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建议多项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鉴于环球虚拟资产市场近期动荡不稳,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倒闭,各地监管机构达致了明确共识,认为需要对虚拟资产领域进行监管,以确保充分保障投资者,并有效管理主要风险。” 此外,香港证监会称,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咨询期将于3月31日结束,目标是允许在6月1日到期的加密交易所的新许可制度下进行零售交易。香港证监会发言人在一次简报会上表示,市值最大的两种数字资产比特币(Bitcoin)和以太币(Ether)可能会在香港平台上架。 去年10月底,香港转向了支持加密货币的立场,这是恢复香港作为金融中心地位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官员们的目标是吸取去年1.5万亿美元数字资产暴跌和一系列全球破产(如FTX交易所的倒闭)的教训,建立一个强制性的监管框架,以吸引企业并保护投资者。 咨询文件没有指定特定的加密索引作为允许的代币分类的参考点。监管上市资产的责任将落在交易所身上,以确保它们符合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条件。 政府已经允许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CME Group)的比特币和以太币期货,并于本月首次发行了数字绿色债券。 数字资产高管正越来越多地被吸引到香港、迪拜和欧洲等地更友好的政策立场,因为美国一连串的加密调查,使美国作为行业中心的地位变得不那么重要。 “下一轮牛市” 彭博社撰文称,如果北京有一天放松对内地大部分加密货币的禁令,那么香港的重心也可能为中国内地的投资打开一条渠道。 加密货币交易所Gemini的联合创始人Cameron Winklevoss周日在推特上表示,他的“工作论文”是“下一轮牛市将从东方开始”。Coinbase Global Inc.首席执行官Brian Armstrong曾暗示,香港是目前数字资产领先的司法管辖区之一。 (来源:彭博社) 火必(Huobi)全球顾问委员会成员孙宇晨周一宣布,火必正在申请香港加密货币交易牌照。孙宇晨还透露,火必将在香港推出新交易所Huobi Hong Kong,新主体将专注于为香港的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提供交易服务。 消息发布后,国内公链树图链代币CFX短线拉高67%,报价为0.3美元。 (来源:推特)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牌照的出现,也让加密市场呈现“香港概念币”疯涨的热潮,包含FIL、VET、NEO、LRC、CFX、ACH都录得逾10%-50%的涨幅,其中中国公链项目Conflux上周宣布与中国电信合作推出香港虚拟区块链BSIM卡,其代币$CFX近7 日更是暴涨约433.2%。 不过,香港的雄心仍然面临许多障碍,包括虚拟资产行业的低迷,数千个工作岗位被裁掉。加密市场只是从2022年的泡沫破裂中部分反弹。 在香港的政策前景变得更加明朗之前,企业可能会犹豫是否要投入稀缺的投资。 香港目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制度是自愿的,只限于投资组合至少为800万港元(合100万美元)的客户。HashKey Group和BC Technology Group的OSL交易所是仅有的两家获得许可的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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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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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晚间必读 | 香港证监会咨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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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提交意见书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点击阅读 2.金色观察 | 版税面临消亡 对NFT是福还是祸 创作者版税濒临消亡——这对NFT来说是福还是祸?真相虽然残酷,但你需要尽快知道。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昨天发生了什么。点击阅读 3.金色观察 | 比特币NFT大火烧到Stacks 代币2天翻倍 创始人解读什么是Stacks 众所周知,最近一段时间比特币上的NFT Ordinals大火。很多市场人士分析认为,作为比特币智能合约L2的Stacks将是这波BTC NFT热的受益者。点击阅读 4.2023年 Layer2 Top4的战争将如何发展? 以太坊Layer2发展迅猛,Optimism与Arbitrum的处理交易量甚至超过了以太坊主网,而以太坊网络则自10月以来已下降了约33%。尽管未来的以太坊将启用分片技术来降低Gas费,但对终端用户来说,真正低廉的Gas费(甚至0 Gas)更有可能发生在Layer2上。点击阅读 5.元宇宙退潮?相关大厂纷纷调整布局战略 在近期人们疯狂执迷 AI 之前,市场追逐的还是元宇宙的前景,不过一些最新进展显示,各企业对元宇宙的期待已呈现退潮之势。点击阅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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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20
金色观察 | 香港证监会咨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 它最关心的10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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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特别是: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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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提交意见书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 香港证监会表示,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香港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谘询文件显示,香港证监会主要向行业相关机构和人士谘询10大问题。金色财经汇总了这10个问题,下面引用文字为“香港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 问题 1: 你是否赞同,持牌平台营运者在採取所建议的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应获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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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请说明你的看法。 A. 有关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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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 23. 当证监会于 2018 年引入《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时,虚拟资产市场仍相对较新。鑑于发牌框架属崭新概念,证监会当时认为,即使该制度已设有保障投资者的妥善防护措施,但为求更加审慎,应至少在初步阶段限制《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仅可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24. 就此而言,证监会留意到在应否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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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这问题上,公众意见纷陈不一。有意见认为,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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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该等服务或会令虚拟资产交易合理化,而虚拟资产大都不具任何实际价值,并容易受到大幅波动及市场操纵等问题所影响。然而,不少人认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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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会变相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理由是此举或会驱使他们转用可轻易在网上接触而不受监管的海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来进行交易;而任何这些不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一旦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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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难以追讨任何损失。此情况在近期多家不受监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倒闭事件中可见一斑,涉事的投资者均无法提取他们的资产,并蒙受重大损失。 25.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已实施数年,目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共有两家。数年来,证监会先后制订了多项虚拟资政策,逐步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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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度地投资虚拟资产。在 2022 年 1 月,证监会首度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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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在传统交易所买卖的少数受规管虚拟资产相关衍生产品。随后在 2022 年 10 月,证监会就虚拟资产期货交易所买卖基金(虚拟资产期货ETF)设立了认可制度,而至今为止,证监会已根据该制度认可了三隻虚拟资产期货ETF。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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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已能透过受规管产品以间接方式接触虚拟资产。 26. 与此同时,虚拟资产市场的形势大幅转变。现时有更多国际金融机构及服务提供者(例如传统保管人)已涉足这个领域,并正为此建立机构级的基础设施。在香港,多个持牌经纪行及基金经理现时亦在证监会的监督下,向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服务。随著金融机构进场,它们正透过引入与主流金融领域的做法相若的政策及程序、制度及监控措施,逐步改变虚拟资产领域。 27. 基于上述因素,并经权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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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投资者保障的重要性,证监会建议容许各类投资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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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由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提供的交易服务,但前提是有关平台须遵从下文第 28 至 52 段所载列的一系列妥善投资者保障措施。 问题 2: 对于有关一般代币纳入准则及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III) 代币的尽职审查及纳入准则 38. 时至今日,活跃买卖的虚拟资产达数以千计。就此,证监会希望强调,虚拟资产本身并不受证监会的监管,意即证监会从未审核亦未曾审阅虚拟资产的要约及推广文件。这与向公众发售的传统金融产品大有分别,因为传统金融产品通常会受到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的认可或注册制度所规限。有鑑于此,证监会拟採取更审慎的方针,即引入持牌平台营运者在釐定可否向零售客户提供某特定虚拟资产时须遵从的一系列客观准则。 39. 若持牌平台营运者(不论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或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获发牌)就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向香港公众作出的要约,可能构成违反香港证券法例下的投资要约制度17或招股章程制度18,持牌平台营运者便不应作出该要约。 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 40. 证监会希望强调,持牌平台营运者对于在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之前就虚拟资产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及确保它们符合代币纳入准则方面,负有最终责任。持牌平台营运者亦应持续地监察获纳入的虚拟资产,并确保它们持续地符合有关准则。平台营运者在纳入虚拟资产以供买卖时应考虑下列非详尽无遗的一般因素: a) 虚拟资产的管理层或开发团队的背景; b) 虚拟资产在平台营运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状况,及其监管状况会否亦影响平台营运者的监管责任; c) 虚拟资产的供求、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绩纪录(例如已发行至少 12 个月,惟不包括证券型代币),其他平台营运者是否亦就该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有没有相关交易组合(例如法定货币兑虚拟资产),及该虚拟资产在哪些司法管辖区可供买卖; d)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包括其区块链规程的安全基础设施,区块链和网络的大小(特别是对常见攻击(例如 51%攻击)的抵御能力),共识算法的类型,及与涉及虚拟资产及其支援区块链的代码缺陷、违规事项和其他威胁有关的风险,或适用于它们的作业手法和规程; e) 发行人所发出的虚拟资产推广材料,其内容应为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f) 虚拟资产的开发情况,包括其白皮书(如有)所载任何与其有关的项目的结果,及过往与其历史和开发情况有关的任何重大事件; g) 虚拟资产的市场风险,包括虚拟资产持仓高度集中或由少数个人或实体所控制、价格操纵和欺诈,及较广泛或较狭窄採纳该虚拟资产对市场风险的影响; h) 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其发行、分销或使用有关的任何待决或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及 i) 虚拟资产所提供的效用,所促成的崭新用例,或所展示的技术、结构或加密经济创新是否看来具有欺诈或极为不当的成分。特定的代币纳入准则 41. 除一般的代币纳入准则外,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向零售客户提供虚拟资产,亦应确保所挑选的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并符合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 42. 下列特定代币纳入准则为持牌平台营运者纳入若干虚拟资产以供零售买卖时所需符合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份条件,亦不能是唯一基准。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遵守上述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当中载列了有关纳入代币的较广泛考虑因素),并须履行下列的其他尽职审查。 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 43. “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指获纳入由至少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19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的虚拟资产。 44. “获接纳的指数”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标的指数,以衡量在市场上最大型的虚拟资产的表现,并且符合以下准则: a) 该指数应是可供投资的,意味著有关的成分虚拟资产应具备充足的流通性。 b) 该指数应以客观方式计算,并以规则为本。 c) 指数提供者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资源,以便建构、维持和检讨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 d) 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应以文件妥为记录,而且贯彻一致及具备透明度。 45.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在两个指数中至少有一个由在发布传统非虚拟资产金融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所推出,例如曾推出获证监会认可指数基金跟踪的指数的指数提供者。 46. 证监会明白,获持牌平台营运者纳入以供买卖的合资格虚拟资产,其后或有可能不再属于上文第 44 段所述的获接纳的指数内。若获纳入的虚拟资产不再是获接纳的指数内的成分,持牌平台营运者便应评估应否继续容许零售客户买卖该虚拟资产。举例而言,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考虑是否有任何重大不利消息、该虚拟资产本身是否出现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的流通性问题和是否有其他考虑因素,以致必须中止该虚拟资产的买卖,或限制零售客户只可出售他们的持仓。证监会希望强调,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持续地履行监察所有获纳入的虚拟资产的责任。 47. 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6 段,以了解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所需符合的详细代币纳入准则。 问题 3: 如证监会有意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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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那麽从投资者保障的角度来看,你认为应要实施甚麽其他规定? 须进行的其他代币尽职审查 48. 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前,持牌平台营运者除了需要遵守一般及特定的纳入准则之外,亦应针对下列范畴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 a)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本身的内部监控措施、系统、技术和基础设施21能够支援及管理有关虚拟资产所涉及的任何特定风险。 b)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对附设智能合约分层22的区块链上的虚拟资产进行智能合约审计,除非该平台营运者证明其依赖独立核数师进行的智能合约审计是合理的,则作别论。有关审计应重点审视智能合约分层是否存在任何安全缺失或隐忧。 c)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虚拟资产(仅提供予专业投资者的虚拟资产除外)取得并向证监会呈交以法律意见或备忘录的形式出具的法律建议书,并确认有关虚拟资产不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 49. 详情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7 至 7.9 段。 50. 持牌平台营运者如有意提供符合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但不符特定代币纳入准则的虚拟资产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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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便应向证监会提交一份建议书以供讨论。在审阅有关建议书后,证监会可因应个别个案决定是否允许该等未获分类的虚拟资产的买卖。 (IV) 披露责任 51.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披露足够的产品资料(如以下非详尽无遗的清单所列),使客户能够评估其投资的状况: a) 虚拟资产在该平台上的价格及成交量,例如过去 24 小时的价格及成交量; b) 有关虚拟资产管理团队或开发者的背景资料; c) 虚拟资产的发行日期; d) 对虚拟资产的条款和特点的扼要描述; e) 虚拟资产官方网站的连结(如有); f) 虚拟资产智能合约审计报告的连结(如有);及 g) 若虚拟资产设有投票权,持牌平台营运者将如何处理这些投票权。 52. 详情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8 段。 问题 4: 对于允许结合使用第三者保险及持牌平台营运者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旗下法团拨出的资金的建议,你是否有任何意见?你是否有任何其他建议? 问题 5: 对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如何划拨该等资金,你是否有任何提议(例如,拨入持牌平台营运者的公司帐户,或设定代管安排)?请详细说明你所建议的安排,及有关安排所提供的保障如何能提供与第三者保险相同的保障水平。 问题 6: 对于哪些技术方案能够有效地纾减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尤其是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你是否有任何提议? B. 关于保险/补偿安排的建议规定 53. 目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必须时刻都有投购保险,当中的保障范围必须涵盖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全面保障)及以线下储存方式持有客户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绝大部分保障,例如 95%)23。 54. 然而,本会得悉,业界人士在遵守这些规定方面面对实际困难,原因是许多保险人不愿就线上储存方式所涉及的风险提供保障,而纵有保险人愿意提供有关保险,所需保费在商业上亦非持续可行。部分人士亦表示难以遵守“时刻”都有投购保险这项规定,原因是他们所保管的虚拟资产数额持续转变,而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都是固定,并不会频密地作出检视。 55. 鑑于上述原因,证监会建议修改现行保险规定,详情如下: a)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设有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就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例如平台遭黑客攻击的事件,或持牌平台营运者或其有联繫实体违约)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有关安排应包括第三者保险,或持牌平台营运者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以信託方式拨出并指定作有关用途的资金,或两者兼备。 b)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每日监察其所保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如持牌平台营运者察觉到所保管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总值超过证监会所核准的补偿安排下的保障额,而该营运者预计这个情况会持续出现,该营运者便应通知证监会,并尽快採取补救措施,确保遵守有关的补偿规定。 c) 持牌平台营运者如为遵从有关规定而拨出自身的资金或与其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金,便应确保该等资金乃以信託方式持有并指定作有关用途。该等资金亦应从持牌平台营运者、其有联繫实体或与持牌平台营运者属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的资产分隔出来。 56. 证监会亦欢迎业界人士就关于保险/补偿安排的建议规定发表意见,另外本会亦欢迎业界人士就如何能够在技术层面上纾减与保管客户虚拟资产(尤其是以线上储存方式持有的虚拟资产)有关的风险作出提议。 57. 详情请参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10.22 至 10.26 段。 问题 7: 如持牌平台营运者可提供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交易服务,你会建议採纳哪一种业务模式?你建议推出哪类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供投资者买卖?目标将会是哪类投资者? C. 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 58.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现行制度,持牌平台营运者不得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进行销售、交易或买卖24。 59. 证监会理解,业界对销售虚拟资产衍生工具兴趣渐浓,尤其是希望可向机构投资者销售。证监会明白,虚拟资产衍生工具作为促进虚拟资产领域与传统金融市场之间连繫的介面,有著重要的角色,尤其是能让机构投资者更有效地对冲风险。 60. 儘管如此,证监会希望透过是次谘询,更清楚地了解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能首先採取的业务模式和销售的虚拟资产衍生工具种类,以及市场需求,继而进行独立检讨并据此制订政策。 问题 8: 对于如何在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中的其他规定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的同时对其加以改良,你是否有任何意见? D. 拟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对现行规定的其他调节 61. 证监会亦已考虑业界就现时以发牌条件的形式对《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所施加的规定(包括《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而提出的意见,并建议在纳入有关规定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时作出下列调节: a) 证监会不会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条款及条件》当中有关“证券型代币”25的规定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内。根据该项规定,只有符合以下说明的证券型代币才可被平台纳入以供买卖:(i)有资产支持的;(ii)获可比较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批准、视为合资格或注册的;及(iii)具有 12个月的发行后往绩纪录。该项规定在 2019年实施时,原意是防止平台将具欺诈性的首次代币发行的代币(与传统证券投资相类似,这些代币常以相关项目的利润或回报作为招徕,从而利诱投资者)纳入以供买卖。鑑于市场状况已显著改变,尤其是代币化证券的出现,该项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已不适用。因此,证监会建议移除该项规定。日后,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以及证监会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的证券型代币分销指引(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5 段)。 b) 目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平台营运者须利便客户行使因拥有虚拟资产而享有的投票权26。证监会明白,如要遵守这项规定,在运作上有所困难。因此,《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订明,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向客户披露其会如何处理有关投票权(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9.28(g)段)。 c) 持牌平台营运者无须再就拟供买卖的虚拟资产,呈交以法律意见或备忘录的形式出具的法律建议书,除非有关虚拟资产乃售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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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作别论27(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9 段)。 d) 我们建议就自营交易规定订下例外情况,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可进行平台以外的背对背交易28或证监会因应个别个案而准许的少数情况下的自营交易(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13.2 段)。 e) 如有关虚拟资产仅售予专业投资者,持牌平台营运者只须于计划在其交易平台上加入或移除有关产品前预先通知证监会即可,而无须徵求证监会批准。如有关虚拟资产是售予零售客户的,便会沿用先前的做法,即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就有关计划预先徵求证监会批准,然后才可纳入有关虚拟资产以供买卖(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16.3 至 16.4 段)。 问题 9: 对于《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第 12 章当中有关虚拟资产转帐的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你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62. 整体来说,《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涵盖所有规管持牌平台营运者操守的规定。如同我们将对持牌法团及其有联繫实体施加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分别制订独立的指引一样,我们建议持牌平台营运者应遵从独立的指引,当中就规管因持牌平台营运者的业务活动而引致的所有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事宜而订明了规定。就此,证监会已就现行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指引》)草拟一个独立章节(第 12 章)。有鑑于此,《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指引》将更名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有联繫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亦会予以修订,以同时涵盖持牌平台营运者的有联繫实体。 63. 鑑于持牌平台营运者面对因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而引致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它们除了需要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打击洗钱指引》所载的现行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之外,亦应遵从在第 12 章中针对虚拟资产而纳入的额外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当中条文乃以《打击洗钱条例》及特别组织所颁布的最新标准和指引作为参考30。我们亦参考了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及新加坡)目前或建议实施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下文详述第 12 章所载的部分重要规定。 A. 虚拟资产转帐 64. 特别组织于 2019 年开始提倡以经调改的形式将特别组织第 16 项建议所载的电传转帐规定应用至虚拟资产转帐上(即转帐规则)的重要性。首要目的是使不法分子和指定人士无法任意以电子方式进行虚拟资产转帐,以及侦测滥用行为。特别组织亦重申,各司法管辖区需要尽快实施转帐规则以解决“日出问题”31。 65. 《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2 第 13A条所订的虚拟资产转帐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金融机构”32)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证监会已在第 12 章中载列详细指引,说明其在该项法定规定方面的监管要求,当中包括: a)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所需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立即且安全地向收款机构提交该等资料(见第 12 章第 12.11.5至 12.11.16 段); b)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以收款机构的身分行事时,便须取得和记录由汇款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交的所需资料(见第 12 章第 12.11.19 至 12.11.20 段); c) 持牌平台营运者应对虚拟资产转帐对手方(即参与虚拟资产转帐的汇款机构、中介机构或收款机构)进行尽职审查,藉此识辨及评估当中牵涉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以便应用风险为本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见第 12 章第12.13.1 至 12.13.13 段);及d) 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非託管钱包33的虚拟资产转帐往来时,应从客户(可以是汇款人或收款人)取得所需资料并将之记录下来,以及採取合理措施来减低及管理与该等转帐有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详情请见第 12 章第 12.14.1 至 12.14.3段)。 66. 第 12 章第 12.7.6、12.8.1 至 12.8.3 段亦载有关于识别可疑交易及对参与虚拟资产转帐的所有相关人士进行制裁筛查的规定。 67. 另外,本身并非持牌平台营运者的持牌法团在经营与虚拟资产有关的业务时,亦可能会面对类似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而它们亦可能经营会引致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业务。在该等情况下,它们应参照第 12 章中的相关规定。 问题 10: 你对《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是否有任何意见?请说明你的看法。 《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 68. 除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及《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打击洗钱指引》外,我们亦会发布适用于《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的《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而其文本载于附录D。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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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香港证监会就有关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展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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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市场意见: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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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注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 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女士表示:“一如我们自2018年以来所秉持的理念,本会依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建议多项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注5)。鉴于环球虚拟资产市场近期动荡不稳,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倒闭,各地监管机构达致了明确共识,认为需要对虚拟资产领域进行监管,以确保充分保障投资者,并有效管理主要风险。” 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包括原有平台(注6))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本会欢迎有意者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www.sfc.hk),或以电邮(VATP-consultation@sfc.hk)、邮寄或传真((852) 2293 4004),向证监会提交意见。 完 备注: 根据《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任何人如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即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或显示自己经营该业务,便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证监会在2019年就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引入了监管框架。请参阅证监会在2019年11月6日发出的《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有关规定涵盖妥善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利益冲突、网络保安、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以及预防市场失当行为等范畴。 除了有关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规定外,其他的主要建议关乎代币的尽职审查、管治和披露。 证监会早于2018年起已认为,虚拟资产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不限于洗钱,还包括投资者保障方面的隐忧。请参阅证监会在2018年11月1日发出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如在2023年6月1日前于香港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便会被视为“原有”平台。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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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SEC与Kraken和解将如何影响以太坊质押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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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迫使服务提供商澄清他们如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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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取收益。 此次和解要求 Kraken 停止向美国客户提供“质押服务”。此前,该服务允许散户投资者用区块链“质押”一定数量的加密货币以换取收益。 像以太坊这样的 POS 区块链吸引了用户来质押加密货币资产作为一种安全保障来换取奖励,这类似于利息支付。像比特币这样的 POW 网络,通过能源密集型的挖矿获取收益。 Kraken 与 SEC 的和解可能对众多质押产品来说是噩耗,这些产品允许用户以低于通常要求的前期成本或技术知识进行质押。目前以太坊上有价值约 250 亿美元的以太币。其中 18% 的股份由Coinbase和 Kraken 持有——这两个最大的平台提供质押服务。 Kraken 为达成和解将该交易所的质押产品列为证券,这可能会对整个质押领域产生影响。像Lido和 Rocket Pool 这样的“去中心化”质押服务正绞尽脑汁地想知道 SEC 对质押的观点是否真的能让他们长期受益。不依靠中介帮助以太坊无中介运行“单独质押者”也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行动中看到了一线希望,因为它有可能使网络更加安全和去中心化。 质押服务平台 以太坊质押需要至少 32 个ETH(约 50, 000 美元)。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进行质押,意味着要设置一台电脑作为以太坊网络的“节点”——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如果操作不当,会招致资金的严重亏损。 这些障碍为 Kraken 和 Coinbase 等交易所留下施展空间,帮助散户投资者质押——主要是进行利息赚取。这两个平台将用户的资金汇集在一起,为用户消除 32 个 ETH 的要求,且负责好节点的运转。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 Hester Peirce 在一份声明中该机构对 Kraken 的行动严厉指责,他认为“质押服务并不统一,一次性的执法行动和简单粗暴的分析并不能解决问题。” 在法律文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 Kraken 计算其支付给用户收益率的机制非常有问题。委员会写道:“这些收益由被告而不是底层区块链协议决定,而且这些收益不一定取决于 Kraken 从质押中获得的实际收益。” Coinbase 坚持认为它自己的服务是不同的。Coinbase 的首席法律官 Paul Grewal 在推特上表示:“我们这样真正的链上质押服务(与 Kraken 是)根本不同的。根据 Grewal 的说法,Coinbase 与 Kraken 的不同之处在于,用户的报酬与质押获得的奖励直接关联。 尽管 Coinbase 首席执行官 Brian Armstrong 表示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像对待 Kraken 一样对待 Coinbase 的质押产品,他愿意与之斗争,但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尚不清楚。 正如CoinDesk 上周报道,Coinbase 的分析师在一份报告中承认,围绕 Kraken 的发展很可能会影响到“未来质押的增长速度”。 去中心化的质押服务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裁决之后,投资者似乎认为这对“去中心化”的质押平台来说是利好。最大的去中心化质押服务 Lido 背后的 LDO 代币,在上周围绕 Kraken 的新闻之后,暂时跳涨 10% 。Lido 和类似的协议不存在类似中心化服务的准入障碍,完全在智能合约上运行其业务。 以太坊研发公司ConsenSys的首席加密经济学家 Lex Sokolin 告诉 CoinDesk“(这种情况下),不会有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管理团队以你的名义汇集你的资金。” 这是关键的差异所在——不存在中心化的公司或管理团队——去中心化的产品希望能够获得监管机构的较少审查。Sokolin 说,“我希望你对 Lido 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我确实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开放的问题,是法律问题,也是难题。” Lido 目前占所有质押 ETH 29% 的份额(其竞争对手,如 Rocket Pool,所占份额明显较小)。如果中心化质押服务模式完全消失,Lido 也许会占据更多的份额。 独自质押 以太坊社区的一些成员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行动带来一线希望,他们告诉 CoinDesk,这可能有助于将对网络(和其他区块链)的控制权转移到更多人手中。 Jaydeep Korde 的公司 Launchnodes 建立了基础设施,帮助 32 个 ETH 的持有人建立节点,根据他的说法,像 Kraken 这样的质押服务破坏了加密货币创建去中心化金融系统的目标。Korde 告诉 CoinDesk:“新的中介机构通过所谓的神奇黑盒,提供给你利率,这种现象和我们现在的情况没有什么区别。” 根据 Korde 的说法,关于 Kraken 的消息可能最终推动那些拥有 32 个 ETH 的人进行独自质押,他们选择运行自己的节点,不再将控制权交给第三方。 以太坊研发公司 ConsenSys 的产品经理 Ben Edgington 说:“我认为这对去中心化有好处。在以太坊这样的 POS 网络中,一个人的权益相当于他们对网络的权力;如果一方占了以太坊足够多的权益(大约 50-60% ),理论上他们可以减缓网络速度或阻止某些类型的交易。就协议和协议健康而言,由一个大型中心化实体控制大量的权益并不是理想状态。” 过去以太坊采用工作证明系统,少数几个大型挖矿集团对网络有普通人不具备的影响力,因此,以太坊新的权益证明模式应使网络更难中心化。Edgington 说:“我们的目标一直是让以太坊由数以万计的单独节点运营商运营,而不是受三四个大型数据中心控制。” 质押服务平台的增长(和其他因素)有可能危及这一目标,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 Kraken 的和解可能有助于使以太坊权益证明系统更难被垄断。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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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从香港全面拥抱 Web3 看香港虚拟资产行业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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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投资者只能是香港的专业投资者,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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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虚拟资产型代币 《2019 立场书》明确表示 SFC 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那么对于这部分非证券型虚拟资产,《2022 条列草案》进行了补充。《2022 条列草案》旨在落实香港最新的虚拟资产持牌制度,规定从事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即虚拟资产服务)的主体,必须向 SFC 申领 VASP 牌照,并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规定。该条例将在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 除证券型代币之外,常规意义上理解的虚拟资产基本都符合《2022 条例草案》对虚拟资产的定义:(1)虚拟资产是一种加密保护的数字价值,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2) 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3)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以为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投资;或对虚拟资产相关事务的管理、运作、治理,以及相关条款的改变进行投票。此外,SFC、财库司可以通过宪报刊登的方式额外定义“虚拟资产”。 由此可见,《2022 条列草案》将证券型代币以及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排除在虚拟资产之外,所有常规意义上理解的虚拟资产(包括了治理代币)都纳入了《2022 条列草案》的规范范围。届时,香港将形成一套较为全面的虚拟资产合规发牌制度。具体 VASP 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3.3 稳定币 2022 年 1 ⽉ 12 ⽇,香港⾦管局发布了⼀份关于将稳定币纳入监管框架的讨论⽂件,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总结》,并表示期望在 2023/24 年落实监管安排。不论是出于 Terra/USDT 算法稳定币脱钩暴雷的监管规范需求,还是出于香港需要建立港元稳定币的金融主导地位需求,香港金管局都需要一套相对灵活的制度来规范并推动港元稳定币市场的发展。 从上述《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总结》来看,未来将建立针对稳定币相关的活动持牌、许可制度。对于稳定币的定义,金管局将建立一套基于⻛险分析的⽅法来确定稳定币结构的范围,以便在制度框架下实现灵活监管。同时,金管局考虑到稳定币存在更高、更紧迫的金融稳定风险,还需要建立一套稳定币的全面监管原则,如全面储备和允许赎回、主营业务限制、定期审计披露、治理管理、资本要求、反洗钱发恐融资等方面。 未来稳定币推出的形式可能是通过港元稳定币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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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港元稳定币的主导地位(猜测)。目前对于稳定币尚未有一套针对性的监管框架,可能将稳定币同时纳入虚拟资产以及支付的监管框架里,期待后续稳定币政策的出台。 3.4 NFT NFT 的本质是一种非同质化的代币,与代币背后的资产属性挂钩。SFC 在 2022 年 6 月 6 日发布提醒投资者注意 NFT 风险时,就表示如果 NFT 是收藏品(艺术品、音乐或影片)的真实数字表示,与其相关的活动不属于 SFC 的监管范围。然而有些 NFT 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限,可能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证券”的属性,因此将受到监管。在《2022 条列草案》中规定,在游戏内使用的 NFT 不属于虚拟资产。 因此 NFT 将分为 3 种情况来处理:(1)具有证券属性的 NFT,将作为证券型代币受到 SFC 监管;(2)具有管理、投票等治理属性的 NFT,将作为虚拟资产受到 SFC 监管;(3)游戏内的 NFT 或是电子商品和收藏品,将既不在 SFC《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范围,也不在财库司《2022 条列草案》的监管范围,该种 NFT 将作为普通虚拟商品,受传统商品交易相关法律约束。 四、香港虚拟资产服务商持牌条件 正如《香港宣言》中提到:“过去数年,政府和监管机构以“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制定了一套整全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我们已推出监管制度,以“选择参与”的方式为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在资产管理方面,监管机构就虚拟资产基金和全权委托账户的管理事宜发布指引。此外,监管机构就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或提供有关虚拟资产的意见等方面,向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指引。”SFC 也在《2019 立场书》中提出了自愿性申请持牌制度,虚拟资产交易所可以“选择性”申请牌照。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5 项下受规管的 12 类活动,简单梳理了虚拟资产业务的持牌条件,供参考: 4.1 虚拟资产交易所 目前来看,根据《2018 框架声明》和《2019 立场书》,对于虚拟资产交易所,如提供证券型代币服务,需要申请 1 号牌(证券交易)和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实践中适用于如 OSL、Hashkey Group 这类提供证券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如仅提供虚拟资产(非证券型代币)服务,仅需申请 7 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2023 年即将实施的《2022 条列草案》将进一步落实最新的虚拟资产持牌制度(VASP 制度),规定从事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即虚拟资产服务)的主体,必须向 SFC 申领 VASP 牌照。具体的实操方案有待实施细则的公布。 4.2 虚拟资产管理公司 《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指出,如代币发行所涉及的数字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字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字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同时参照《2018 框架声明》,SFC 明确两类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受监管: (1)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一般需申请 1 号牌(证券交易)。 (2)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的公司需申请 9 号牌(提供资产管理)。如这类公司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持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如 MaiCapital 于 2022 年 4 月获得了 SFC 批准的 9 号牌,按照《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及条件》,其基金组合现可管理投资高达 100% 的虚拟资产。 4.3 虚拟资产其他业务 根据上述 12 类受规管业务理解,还包括:(1)虚拟资产咨询业务:开展虚拟资产投资顾问业务可能需要申请 4 号牌(就证券提供意见),从 MaiCapital 的官网还看到,其也获得了 SFC 批准的 4 号牌;(2)虚拟资产托管业务:可能需要申请 9 号牌(提供资产管理),涉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服务提供商,如火币科技就在 2020 年 7 月获得了 4 号牌和 9 号牌;(3)虚拟资产衍生品业务:就衍生品基金产品的推广销售可能需要申请 1 号牌(证券交易),衍生品的交易可能需要申请 2 号牌(期货合约交易),就衍生品提供咨询可能需要申请 5 号牌(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就衍生品资产管理可能需要申请 9 号牌(提供资产管理)。 综上,具体需要如何持牌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来确定,此外还要关注即将实施的 VASP 制度是否会对现有持牌制度作出调整。还需注意的是,即使是持牌机构,目前香港也仅允许“专业投资人”参与虚拟资产的交易。同时,SFC 官员也表示,未有向 SFC 申领相关牌照而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或机构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五、写在最后 目前来看,香港已经建立了一套围绕证券型代币的虚拟资产初步监管框架,在《香港宣言》之后,会再建立一套围绕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持牌制度的监管框架,实现对所有虚拟资产的全面覆盖。同时,还须遵守打击洗钱及防范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规定。就尚在监管探索中的稳定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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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虚拟资产投资的事宜,未来可能的形式是通过推出港元稳定币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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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港元稳定币的主导地位(猜测)。 正如《香港宣言》中提到的:“透过一致、明确和清晰的整全监管框架,有助奠定稳固的基础,以迎接由全球虚拟资产急速发展所带来的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Web3 在香港,未来可期。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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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JZL Capital” VASP香港牌照业务研究与访谈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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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钱,或者小于 5个投资人的钱,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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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9号牌照? A2: 理论上管理自己的款肯定不用牌照,如果是sharehold(股东出资)方式投资,也是不需要的。 例如如果只有3,4个关系好的投资人,被SFC监管的风险是很低的。但是如果是去hk正规渠道募资的话,是需要9号的,总之,这是一个灰色地带,只要不要做待客理财类似的业务,风险比较小,小心即可。 Q3: 我们公司有交易所的客户,想拿1479号牌照,7一定要, 请问7号牌的拿牌路径和申请主体要求的问题? A3: 在准备申请7号牌照的阶段,一定要做公司背景和体系的cleanup,SFC会审核你公司在申请之前,在外面做的业务是否合规合法,你公司和申请人是否是一个Proper Person能符合证监会关于合规人士的要求。 总结:建议先做公司的Cleanup & Re-organize, (建议用新的香港公司,并分离主体公司,用子公司去做相关牌照申请) 案例时间 OSL:2年; Hashkey:2年 做为新的平台,不一定能拿到牌照,但是建议先在开展业务在香港(sfc要看你的产品是否合格,产品质量),然后做公司架构和背景的cleanup,然后配合vasp法规,再提交申请,这样可以给你的公司多一些申请期的生命线,(前提是不能做证券化的虚拟资产,(sto) Q4: 开户银行监管的问题:要了解所在银行对va是否敏感,因为很多银行如设计虚拟资产会close account,银行不是很支持 建议找境外银行开户做备案support 银行会问很多转账问题, 新加坡DBS银行?不是太open,需要用他们自己的交易平台 Q5: 申请#1479,一次申请还是分别申请,申请中介服务费? # 7分离出来单独申请, 因为是电子交易所。 申请7号牌照建议找至少3名RO,但是考虑到7号RO的人选很难,RO很难找,有7号牌带经验的RO更难找,所以申请难度较大。建议准备时间2年。 快捷方式:找外面有经验的人去帮助内部的RO去管理业务,(3个RO比较好,因为要求高) 人员配置:10+(mic+运营) 公司人员是否必须在香港交税? 没有要求,但是公司体系重要的人需要在香港出现,RO需要在香港,因为公司如果违规的话SFC要找负责人。 #1比较容易符合规定即可 #4,9 看RO,RO强的话申请机会大,最快6-9个月,最多2年。 看funds strategy是否合规。 需要2个RO:2,1个大牌RO,另一个可以是conditional,有经验就行 RO是否需要直接离职? 可以用名义先申请,之后要过来 除此之外,mic,operation人员各2名 资金:准备一年可用的working capital:2000万港币 中介申请服务费大概在30-60w / case VASP虚拟资产服务商牌照 (针对零售客户) 一、申请要求 VASP《修订草案》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1日。 任何在香港经营或者提供任何虚拟资产服务的个人或者机构,都需要获得证监会发出的 VASP 牌照,否则即属犯罪。 从2023年3月1日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如加密货币交易所、资产理财平台等)必须取得香港政府发放的VASP牌照才可在香港开展虚拟资产服务业务及营销。 所有在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运营的交易所,将有 9 个 月的过渡期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向证监会申请VASP牌照,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拒绝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或在 12 个月的清关期结束前关闭其业务,并搬离香港。 什么是虚拟资产服务? 受管辖范围内的机构: 主要是中心化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CEX) 位于香港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积极向香港公众推销的离岸交易所 不受管辖机构: 已被证监会批准的拿到1号牌(证券交易)和7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机构。 已被支付系统所监管的储值工具; 游戏类的虚拟资产不在新发牌制度的管辖范围内。 NFT是否会被新发牌制度管辖尚不清楚。 对交易所的要求: 第一步,要有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合规的交易平台,目前香港已经有2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完成了备案,如OSL 和 HashKey。 第二步,要有产品,交易平台需要有已经设计好的证券型代币产品, 并可以在平台合法的推广。 具体要求(和金融牌照的申请流程基本一样): 1. 在香港设有固定营业地点的香港注册公司; 2. 香港 VASP 许可申请人须任命至少 2 名负责人员,负责监督 VASP 的运营并确保遵守 AML/CTF 和其他监管要求。 3. 对 VASP 负责人员的规定: 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是 VASP 的执行董事; 如果 VASP 有多于一名执行董事,他们必须都被任命为负责人员; 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常驻香港; 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可时刻监督有关虚拟资产的所有业务。 4. 持牌代表,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 5. 香港VASP 申请人、其负责人员、持牌代表、董事及最终拥有牌照的人必须符合适当人选准则(需要经过香港证监会的尽职调查) 证监会在2023年会定期公布可疑公司名单 香港证监会网页会定期公布《无牌公司及可疑网站名单》,列出了没有在香港领取vasp牌照,并引起了证监会关注的公司。 #JP-EX 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ETF & 以太坊期货ETF 南方东英是首家由中国内地基金公司在海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不仅资产雄厚背景扎实,并且一直以来经营状况良好。 南方东英在很多年前就已经提前布局香港持牌事宜,目前已经获香港证监会批准持有 1 号、4 号、9 号牌。另外,南方东英前沿视野一直不错且对虚拟资产很有兴趣,在去年 2 月份元宇宙概念火热的时候,还曾经推出了元宇宙 /Web3 概念 ETF。 南方东英近期正式推出虚拟资产ETF,分别为南方东英比特币期货ETF及南方东英以太币期货ETF两只产品,将于12月16日正式在港交所上市交易。 南方东英此次推出的虚拟资产ETF并不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而是主要投资于芝商所的比特币期货与以太币期货。此次两只ETF采取主动投资策略,以期实现长期资本增长。 ETF申请: 作为首只获香港积金局批准的该类型ETF,南方东英也为获批做了大量准备。根据和弦(副董事总经理)介绍,前期南方东英曾与业界精英一起提出诉求及建议,希望能够推动通过相关法案,为强积金计划成员提供更多元的投资选项,从而更好地把握内地债券市场发展的机遇。 南方东英也一直在密切关注相关监管及法规动向,并在法规生效之后第一时间提出了申请,最终成功成为首支获批的ETF。至于后续工作,公司指出会与强积金计划继续深入合作,更好地为强积金计划投资者提供服务。 一、何为虚拟资产 ETF? ETF 根据投资标的资产类型或运作模式不同,分为股票 ETF、债券 ETF、跨境 ETF、商品 ETF、交易型货币基金几类。而虚拟货币 ETF 就是以某种特定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特殊 ETF,迄今为止还算一个既传统又新鲜的东西:传统之处在于,究其本质虚拟货币 ETF 还是一个基金;新鲜之处在于,其以虚拟货币作为投资标的来运作。 关于经营比特币 ETF 的相关规定,香港证监会在 2017 年就已经对外进行了说明。香港证监会认定比特币期货具有 " 期货合约 " 的传统特色,即使比特币期货的相关资产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但比特币期货仍被视为期货合约 。 因此,经营比特币/以太币期货交易服务的人士或机构须持 2 号牌(期货合约交易)。 另外,推广投资于比特币期货的基金需要 1 号牌(证券交易),管理此基金需 9 号牌(提供资产管理),就比特币期货提供意见服务需要 5 号牌(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二、如何在香港合规经营虚拟货币 ETF? (解析其背景资料和持牌状态) (一)关于持牌问题 根据上述香港证监会曾发出的《通函》,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 ETF 需要持有 2 号牌,南方东英没有 2 号牌却能抢先落地的原因是南方东英推出的虚拟资产 ETF 并不是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的 " 期货合约 ",而是通过投资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比特币期货与以太坊期货来操作的。 这样一来,从投资架构上讲南方东英发行的比特币 & 以太坊 ETF 已经是第三层金融产品,拥有149号牌即可实现,换言之,南方东英的ETF只是一个基金产品,南方东英的业务实际上属于 "推广“投资于比特币期货的基金” " 和 " 管理”该基金 "。如此,其在持有 1 号牌和 9 号牌的基础上,可被香港证监会允许其开设ETF。而如果想要经营直接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期货合约,2 号牌(期货合约)的申请是逃不掉的。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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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09
全球视角|虚拟货币政策评估之香港「保守型转为开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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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将会就新发牌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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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买卖虚拟资产的适当程度展开公众咨询。对于可否在香港引入虚拟资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政府抱持欢迎态度。政府对于日后检讨代币化资产的产权和智能合约的合法性,抱持开放态度,以便利其在香港的发展。 二、《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 2021年5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就《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 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发布咨询总结(以下简称“咨询总结”)。咨询总结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香港拟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业务,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该咨询总结表明香港将虚拟资产服务纳入牌照监管的要求,预示着虚拟资产服务的有法可依在香港地区能够得到实现。 三、 香港政府计划递交法律修订草案 2021年5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计划在2022年底前,就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强制发牌制度,向香港立法会递交法律修订草案。根据新规,未来只有持牌交易所才可在香港合法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四、自愿发牌制度 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就直接发表立场书将持牌的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纳入监管沙盒(“自愿发牌制度”),并列明与持牌证券经纪商、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监管标准。 五、《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正式公布了《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其中,香港证监会在《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详细介绍了相关交易平台获得牌照的具体要求。详细阐述了对①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和②发牌条件等方面内容。同时提出了③“自愿发牌制度”,宣布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沙盒,并④列明与持牌证券经济商和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监管标准。 六、《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配之以两则通函(《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和《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以下统称“2018年声明”)。如果说前几次通函香港方面的态度还比较趋于保守的话,那么在2018年11月1日的声明及通函就更加大胆化,明确虚拟资产在香港接受监管。 七、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公布虚拟资产新规,主要针对投资虚拟货币或资产的基金和销售平台,内容包括要求超过10%资产规模(AUM)属虚拟资产的基金,只可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任何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和经纪都须向证监注册等。 八、 《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本 2018年2月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布《虚拟银行的认可》指引修订本,以推动虚拟银行在香港的设立。在该指引中,虚拟银行的定义是主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的电子渠道而非实体分行提供零售银行服务的银行。金管局在该指引修订本中指出,银行、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请在香港持有和经营虚拟银行,由于虚拟银行主要从事零售业务,所以应以本地注册银行形式经营,虚拟银行须遵守适用于传统银行的同一套监管原则及主要规定,只是部分规定须根据虚拟银行的商业模式作出适当调整。 九、《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 2017年12月1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通函”),通函载明,美国部分的期货及商品交易所已经或即将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而香港投资者亦可透过中介人买卖这些合约。然而,为香港投资者就这些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构成受规管活动,且无论有关业务是否位处香港,均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十、《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或“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其中谈到,部分ICO的条款和特点会导致其发售的数码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且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而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在该声明发布后,香港证监会随即针对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及一些ICO发行人采取了监管行动,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警告它们不应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 结语: 经过一系列香港立法文件及通函的梳理,香港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属于保守型转为开放型。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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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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