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2月9日消息 近期,中国期货业协会邀请行业高管和经营机构,围绕期货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乡村振兴等多个议题开展讨论。
中期协携手期货经营机构推出“期货行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精神”系列。
追根溯源:信义文化的历史渊源
“信义”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被认为是人们立身处世的根本。“信义”从造字初意来看,信是由“人”与“言”组成,体现在人的言行上,应该始终如一,不为利动,不为患改。孔子说过:“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围绕着这一价值观念,历史上形成了许多思想,如“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轻诺必寡信”“士为知己者死”等。
历史的洪流浩浩荡荡、滚滚向前,古老的信义观随着时代的演进也在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内容。古代的“信义”局限在同源同种的民族、区域或国家的范围内,而现在的“信义”则体现在不同种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上,体现在国际政治交往、贸易往来、科技合作等各方面的联系上。在这个过程中,信义作为中国人的基本伦理价值有了更为广泛的内涵,并以此为窗口展现中国人独特的精神世界。
百舸争流:信义义务的文化坐标
早在2500年前,被西方尊为西方医学奠基人的希波克拉底,就用誓言的形式制定出了行业规则。“希波克拉底誓言”是国际医务道德规范,其中有两句话这么说:“我将会凭着我的良心和尊严从事我的职业。我的病人的健康应是我最先考虑的。”
希波克拉底前瞻性地预见到了医疗行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机制约束医生的行为,医生很可能利用专业知识不当获利,产生道德风险。
信义义务对于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来说,也要求医生对待生命一样,认真对待受托客户。市场上的现货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每一笔交易都在现场交割清楚,信息相对来说是对称的。但是期货市场不仅有市场风险,而且交易品种和模式越来越复杂,信息不对称存在的场景越来越多。尽管我们一直很努力,但是每年仍有大量的不适格的交易者涌入期货市场,有大量的交易者因为不知晓规则,不了解风险而折戟沉沙。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是期货经营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而履行信义义务等原则就是完成这个任务的基石。
由点及面:信义义务的延伸发展
信义义务的概念起源于英国法,早期的信义义务存在于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客户关系、医师—病人关系等。19世纪英国之所以成为经济强国,通常被认为得益于两项制度:一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二是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这两项制度被称为英国经济腾飞的“车之双轮,鸟之两翼”。
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领域的信义义务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狭义违反信义义务是指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或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广义违反信义义务可放在民法诚实信用的框架去理解,只要是受托处理他人财产或事务,违背委托信任关系或一般诚实义务,即构成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
就金融机构而言,庞大的用户群体不是意味着金山银山,而是意味着责任如山。信义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未来也将会变成制度要求,成为期货业诚信建设的中的重要内容。信义义务不仅适用于资管业务,也将逐步适用于经纪业务、交易咨询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基金代销业务等期货行业的各类业务中。
规矩方圆:信义义务的行业内涵
信义义务的核心要求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信息义务不是抽象概念,而是适用于各类业务场景中。
以“忠实义务”为例,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首先要做到“不害人”,要把交易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业务办理过程中不能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将自己的私利置于交易者利益相冲突的位置。典型的反面案例如“期货人员给配资业务提供便利”,期货交易本身就有杠杆,给客户配资以后,客户的杠杆不是五倍、十倍了,而是几十倍、上百倍,就好比一个客户还不会开车,就把他送上了高速公路,风险是非常大的。
以“勤勉义务”为例,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要具有专业的技能,尽心尽力、专业审慎。常见的场景有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经纪合同本身是一种格式合同,落实“勤勉义务”时,期货经营机构一方面要尽到提示义务,对于一些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要提示客户,一方面还有说明义务,应该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
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比 HYPERLINK "http://data.eastmoney.com/zdht/" \t "_blank" 合同义务和市场道德的要求更为严格,与一般交易中的“利己”或“妥善保管”不同,信义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利他”的义务,强调受托人在收取合理的费用之外,不能谋求任何私利。这既是社会对期货经营机构的外部要求,也是期货经营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提升专业能力的内在要求。
脉脉相通:信义义务的法律基础
信义义务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落实信义义务有助于现有规则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在《期货和衍生品法》中,也强调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防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民法典》中,也有很多基本原则与我们业务开展息息相关。如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当事人可以为自己立法,期货经营机构和客户依法确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期货经营机构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与客户签署的合同,对于客户来说,也应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投资者。还有公平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不能明显有违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法院审理期货纠纷就会用到很多原则,如过错与责任一致、风险与收益一致原则、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等。
所以我们的法规体系从不同的角度,用忠实、勤勉、公平、自愿等原则对民事行为,包括我们期货经营机构的各类业务进行约束,信义义务体现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一起,让现有法律法规结构更优化、体系更健全。
展望未来:信义义务的发展方向
未来信义义务在期货行业发展的趋势可能有两方面:
从监管层面来看,信义义务将进一步落实到监管规则的话语体系中,成为一种监管标准。违反信义义务,期货经营机构承担的不只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可能会承担来自监管部门的问责。现在已有一些监管处罚案例,期货经营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因“期货经营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从业人员人员未尽到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当然,信义义务的内涵极具宽泛与弹性,需要在个案中、探索中不断进行价值填充。
从制度层面来看,信义义务有望写进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原则都是在实践中不断成长的。比如诚信义务原本是一种道义义务,后来上升为法律上的义务,再后来发展成为民法乃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现行的法规层面目前没有“信义义务”的上位概念,而是多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卖者尽责”等作为对信义义务的表述,散见于相关法规中。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法治化程度的不断加强,相信信义义务也会进一步与现有法律法规有效融合。
信义义务和行业结合的重点是确定期货经营机构执行信义义务的责任边界。如果只将信义义务作为宣传口号,会形成“两张皮”的窘境;如果将过分严格的义务苛予期货经营机构,则会让机构产生过多的合规成本和合规风险,或因存在避险情绪而不愿提供相关服务。所以持续、科学的探究信义义务的责任边界将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行业的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在这个百舸争流的时代,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信义义务。加强信义义务的学习,将有助于提升交易者对期货经营机构和市场的信任,有利于期货市场做大做强、与国际接轨,铸就更值得期待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