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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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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网传“山东新增两所高校”为不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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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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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发布声明称,今天网传“山东新增两所高校”信息为不实信息。目前我省无“滨州科技职业大学”和“日照科技职业学院”两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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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财政部: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各类“低级红”、“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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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财政部召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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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整治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准检视问题的重点,对整改整治开展一次“回头看”,对以往检视中屡次纳入整改的问题,争取在这次整改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同时做好建章立制,防止问题反弹。要深入开展意识形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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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各类“低级红”、“高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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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建立科学思维 实现高效投资——五矿信托《高净值人群投资行为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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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享有崇高声誉,既是中国顶尖的金融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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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和金融学术、政策研究平台,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见证者和推动金融发展变革的身体力行者。五矿信托联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从数据分析到报告修订完成历时9个月,累计调研8808个样本,展示了行业转型期间高净值人群投资趋势和变化规律。 五矿信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卓,五矿信托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雁,五矿信托总经理助理王涛,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教授余剑峰,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何飞、副总经理邱昕、副总经理贾若起等双方代表出席发布会。 五矿信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卓(右四);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教授余剑峰(左三);五矿信托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雁(右三);五矿信托总经理助理王涛(左二);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何飞(左一);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贾若起(右二);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市场拓展部总经理梁晓露(右一) 五矿信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卓为发布会致欢迎辞,“探讨投资行为对财富管理的影响,既有学术研究价值,又具实践指导意义,启发我们这样的行业耕耘者进行深度思考,也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科学投资的视角,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随着国家金融改革步伐的坚定迈进,坚守合规底线、稳健经营的企业,一定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我们坚信,金融机构也只有充分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充分利他,才能达成自我价值的实现”。 五矿信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卓致欢迎辞 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何飞分享了发起此项课题的初心,他表示“客户在投资链条中,会经历诸多信息不对称。了解投资的底层逻辑,能引导我们打开信息与认知盲盒,提高投资胜率。而帮助投资者提高认知,实现超越周期的收益,这是我们提供服务的起点,也是服务的终点。”。 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何飞分享发起研究的初心 如何修正非理性投资行为? 投资如修行,即便掌握科学投资的原理,也难做到知行合一。“非理性行为背后其实有着深层次的理性动因”,余剑峰教授指出,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倾向于卖出赚钱的股票,而持有亏损的股票,这是风险厌恶心理在作祟,人们的恐慌情绪则会放大这一现象。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教授余剑峰分享前沿行为经济学理论 余剑峰教授从事行为金融和宏观金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多年,在美国经济评论(AER),金融期刊(JF)等顶级刊物发表过研究成果,曾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讲席教授。余剑峰教授带领的团队,在国际前沿的行为金融学研究领域成果丰富、建树卓著。 余剑峰教授发现,投资者容易被市场的短期波动吸引,又由于认知偏差等原因,会出现不理智的投资操作。 部分投资者喜欢投资波动大、价格低的股票,认为存在小概率翻倍的可能,这种“彩票”型的股票很诱人,但实际上这种股票长期收益率往往是负数。这集中表现出人们会放大突出事件。 有限注意力偏差也会对投资造成极大影响。2007年中国股市站上6000点,不少国外投资者看好在美上市的中概股。这其中,带有“中国”两字的股票最高涨幅达200%,而没有这两个字的最高涨幅为50%。这些事例表明,特征明显的产品容易获得较多关注,容易诱使投资者给予较高预期,而较多投资者预期的一致性有时候会带来正向影响。 金融市场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多、易波动,投资者个人的情绪偏好和操作行为也会受到影响。余剑峰教授就影响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认知偏差等做了深度解析。想要获得良好的投资体验,首先要认清自身的投资偏好,借鉴科学的研究成果,有针对性的规划投资行为,不要持续浇灌“杂草”,既要克服恐惧,更要控制贪婪。 新旧动能转换下的忧与机 过去三年,面对全球市场波动影响,我国经济依然展现出强大的韧性与活力。伴随着新旧动能转化,国内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运行稳步回升。然而,国内经济复苏之路依然曲折,市场持续波动。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资管新规》的实施,市场非标转标业务占比显著提升,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带来了财富管理行业的深度调整与转型。 在此背景下,报告针对趋势性交易、过度交易、投资分散不足、处置效应以及对波动的反应5种典型行为进行剖析,验证了投资者应理性决策和科学配置,而对理性决策的理解有时会违反常识,需要加以鉴别和认知。 此外,从高净值投资者行为趋势中不难发现,当前驱动投资者交易的因素更加多元。企业财富的不断增长、养老金的资金缺口、对单一资产的过度依赖、财富代际转移等场景下,投资者对金融服务的功能性要求也在提高。 对财富管理机构而言,对高净值投资者行为理解越深刻,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将更精准,更定制化,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多场景需求。这也预示着财富管理服务需要科学的资产配置体系来支撑,以客户需求为驱动的财富机构将成为市场主流。 4K模式于科学配置的意义 随着净值化时代的到来,资产配置需要兼顾全市场多维度的复杂因子,科学配置难度也在增加。五矿信托4K各版块展开圆桌对话,共同探讨4K如何提升投资的幸福感。 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梁晓露(左二);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首席策略分析师何婉婷(左三);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产品资源部总经理许明杨(右二);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算法总监张博翔(右一);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付鹏飞(左一) 基于对资产配置服务的持续打磨,五矿信托财富管理于2022年正式推出“4K”服务理念,将客户服务的四个部分——KYC客户理解、KYM市场解读、KYP产品研判、KYA组合管理进行协同整合,并通过持续跟踪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资产配置方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科学配置。 “KYC客户理解”条线负责人梁晓露表示,“我们做客户KYC的时候,到底在做什么?过去讲洞察客户,这其实还是机构角度。KYC的本质应该从客户角度出发,理解客户、感知客户真实需求,从而提供流畅且精准的服务体验。” “KYM市场解读”条线负责人何婉婷表示同意,回到对话的主题,何婉婷说“为什么很多时候投资的幸福感不高?这是因为我们面对着一根波动的权益曲线。解决方案之一就是把投资者的收益曲线扯平,不做过多择时,而是通过资产配置构建出一条平滑的曲线。” “KYP产品研判”条线负责人许明杨则表示,与KYC和KYM协同,KYP系统的核心理念是通过解构管理人和产品持仓来让客户高效、透明地了解所投产品的特点和属性。“也只有了解自己产品的波动特征和策略特征,才能知道所选的产品组合到底对不对,从而进行有效的调整。” “最终,我们将前三个板块有机整合,并遵循三个原则推动KYA组合管理,分别是:兼顾传统金融模型与用户偏好、兼顾客户存量资产与增量资产,以及兼顾短期收益与⻓期回报。”“KYA组合管理”条线负责人张博翔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弥补了传统模型对个人客户反馈的不足,推动服务‘千人千面’,并根据实际情况,实现‘存量资产’‘增量资产’两个不同‘心理账户’的均衡,引入对生命周期财富规划的概念,发挥财富效应的最大化。” 五矿信托通过开展从资产端到服务端全链价值的重塑,加快专业能力提升,在满足客户多元化财富场景需求和实现科学配置之间寻求平衡。 财富管理服务与客户需求双向奔赴、同创共赢。五矿信托以持续优化的资产配置和增值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高品质财富管理服务,客户的信任也将推动五矿信托不断提高服务效能,为投资者实现美好可持续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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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盛通股份:公司在打造专属模型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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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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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回复。公司表示一直在潜力打造带有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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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的专属模型,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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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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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8-16
加密信号:用加密货币支付改变你的交易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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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可行见解的承诺的证明。 高价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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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革命性的复制交易 我们的资深分析师团队凭借对加密货币市场的深刻理解,融合技术和基本分析技巧,不仅提供建议,还提供全面可靠的策略,详细说明最佳的入场和出场点。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与加密货币交易相关的学习曲线,我们精心策划了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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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启发性的教程和网络研讨会到全面的文章,我们将引导社区中的每个成员,确保没有人被落下。 对于那些希望提升交易体验的人来说,我们的VIP订阅是关键。 除了频繁的信号外,VIP会员还可以解锁我们革命性的复制交易功能,使他们能够模仿社区中一些最成功交易者的策略 - 这是一个无价的学习和优化利润的工具。 加入Crypto Signals繁忙的在线社区 提到Crypto Signals就不得不强调我们繁忙的社区。 像Telegram(https://t.me/cryptosignals0rg) 和 Discord(https://discord.gg/8HpPZM3kyR) 这样的平台不仅仅是通信中心,它们是交易者交流关键见解、讨论市场动态和培育互助精神的地方。 我们与Bybit的战略联盟增强了这种体验。通过我们的合作伙伴链接(https://partner.bybit.com/b/cryptosignalstrading),在Bybit存入250美元,会员可以解锁我们的信号终身访问权 - 这是一个难以抗拒的交易。 Crypto Signals拥抱加密货币支付 现在,让我们聚焦在我们最新和令人兴奋的功能上:加密货币支付。 随着世界趋向去中心化金融,Crypto Signals已经走在了前面,为用户提供用加密货币支付的选择。最棒的是什么呢?直接将您的加密货币利润投资到一个专注于提升您的交易能力的服务中,打造一个无缝的增长和再投资循环。 对于渴望精确的专业交易者和渴望开创自己领域的好奇初学者来说,Crypto Signals是您在广阔的加密货币交易世界中的终极盟友。 拥抱未来,引领利润,让我们一起塑造交易的成功。别等了,立即进入高级信号的世界:https://www.whop.com/cryptosignalsvip%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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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2Community
2023-08-16
投资版ChatGPT来了!科大讯飞携手九方智投入局,智能投顾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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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智能大模型,“N”则是大模型在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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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医疗等各个领域的落地。今年7月,华为云携手多家头部企业共同发起“华为云盘古大模型互联网联创计划”,旨在通过盘古大模型、昇腾AI云服务等AI创新技术,加速互联网AI应用落地,共驱产业数智化升级。 无论是科大讯飞“1+N”战略还是华为云“互联网联创”,科技巨头只有扎根行业才能抢占大模型高地。九方财富作为领先的在线投资决策解决方案提供商,对于科技巨头迈入金融服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九方财富旗下核心子公司——九方智投作为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其多维度的数据分析能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智能化的投资服务以及客户服务全流程覆盖,这些让九方财富在投资决策辅助服务层面的业务拥有极强的竞争力。 华为云有盘古大模型和云计算,科大讯飞有星火大模型,九方财富拥有对证券投资咨询的深厚沉淀、金融科技的前沿探索以及自研的九章证券领域大模型,为抢占“大模型+金融”高地,三巨头携手水到渠成。 投资版“ChatGPT”,是“百晓生”也是“特长生” 8月8日,科大讯飞、华为云同时亮相“问道新九方——九方智能投顾数字人发布会”。该活动由九方财富发起,华为云上海总经理张 英梗、科大讯飞消费者事业群云平台副总裁郜静文致辞分享,新华 社上海分社、新华 社中国经济信息社相关领导现场见证,嘉宾阵容庞大。 会上,业内首个搭载大模型的智能投顾数字人“九哥”发布。 数字人“九哥”以华为云AI算力云平台为底座,融合科大讯飞星火认知大模型(内测版),整合证券行业通用数据和九方八大特色知识库,进行大模型证券行业知识增强训练。它拥有大盘分析、板块挖掘、热点追踪、个股诊断、策略生成、金融百科、事件推理、情绪陪伴八大核心能力,能将市场分析体系划分出技术面、基本面、资金面、消息面四大市场主流分析体系,并通过简单易懂、一问一答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诊断结论。 也就是说,能像问ChatGPT一样问“九哥”,在即时问答获得证券投资资讯,它能让普通投资者更专业,让专业投资者更高效,从“金融小白”到“投资高手”,九方智能投顾数字人能实现其全生命周期的陪伴。 在全行业财富管理转型提速的大背景下,中国持牌投顾人数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投资者需求。并且,传统的投顾业务主要依靠人工咨询和分析,这使得投顾行业的服务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客户对实时、精准投资建议的需求。 在此背景下,九方数字人结合通用大模型,深化大模型四大证券领域专业能力,既是“百晓生”又是“特长生”,有望在解决投资顾问缺口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科技进步是第一生产力”。人类历史上每次大的科技进步都极大地创新了劳动工具,改善或更新了劳动对象,提高了劳动力素质,也改变了生产力诸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组合方式,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推动力。 从通用大模型到金融大模型,人工智能在垂直领域的深入落地,是金融在内的所有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必由之路,也是抓住时代先机的必然要求,期待科技进步能为人类社会创造更多福祉!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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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8-16
港股收盘 | 恒生指数跌1.36%,南向资金净卖出30.43亿港元,媒体及娱乐板块领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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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宝沙发展、国美金融科技、神通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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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康泰、广泰国际控股,分别下跌32.86%、29.71%、28.13%、22.86%和22.78%。 风险提示:界面有连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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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3-08-16
应收账款质押若干问题研究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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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2)提供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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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简而言之,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就法律性质而言,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资产系基于合同产生的普通的金钱债权,如借贷债权、买卖或租赁合同对价、服务或劳务报酬等。 就法律关系而言,应收账款质押包含双重债权,即被担保的主债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其实质是用一种付款请求权担保另一种付款请求权的实现。 就标的种类而言,包括现有的应收账款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现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已经有合同基础的应收账款,即使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存在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等情形,均不影响质权设立。将有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二是针对不特定主体提供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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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经营性收费债权。三是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即签订质押合同时,尚不具备合同基础但未来确定能够通过签订合同而成立的应收账款,如出租人将租金债权设定应收账款质押,但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尚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等[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二)形式要件 应收账款质押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即:一是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及方式等内容。二是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或受其委托的主体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下称“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出质登记。征信中心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相比,应收账款出质登记仅具有警示和确定优先顺位的功能,不具有保真性作用。 (三)与保理业务的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业务在要式合同、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法律约束效果、在统一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等方面具有共同点,但亦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法律性质方面,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系为保障主债权实现的从权利,随着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保理业务的核心属于债权让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是相对独立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无效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二是法律关系方面,应收账款质押涉及质权人、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包括应收账款基础合同、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不发生改变。保理业务涉及受让方、转让方、应收账款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包括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受让方和转让方的债权转让等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人由转让方变更为受让方。 三是生效要件方面,应收账款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是否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及生效,实践中通常会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以实现对其法律约束。保理业务适用债权转让规定,即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保理的设立及生效,实践中通常会进行登记以实现权利公示作用。 四是权利实现方面,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被担保的主债权届期且出质人未予清偿时,质权人可按照一般的担保方式行权,实践中也存在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清偿的做法。在保理业务中,当应收账款届期,受让方作为应收账款新的债权人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清偿,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转让方。如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受让方还可要求转让方回购应收账款或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如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受让方需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无权要求转让方回购或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实践问题 实践中,影响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因素很多,如质押标的是否真实、有效且未被清偿、能否被合理识别、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出质决策是否有效、行权程序是否可行等。 (一)关于应收账款的核实确认方面 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未被清偿,是质权存续的根基。如应收账款存在自始不存在、无效、已被清偿、清偿条件未成就等情形,质权将面临落空风险。 1.质权人未有效落实审查义务。 应收账款系纯债权性利益且具有相对特性,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前需严格审查确认质押标的,确保应收账款能够特定化且能为其实际支配。如质权人疏于审查确认,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抗辩,造成行权障碍。如(2019)最高法民终1445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满孚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应收账款客观真实存在,该行应自行承担在设立案涉应收账款质权时疏于核实该应收账款客观真实性的风险,对该行主张对无法确定客观真实性的应收账款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质权人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质权人并非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当事方,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需依赖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认同和协助。应收账款质押适用通知对抗制度,即质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通知了质押事实及履行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再向出质人清偿,只能向其清偿;应收账款债务人未接到该等通知而向出质人清偿将导致质权消灭。因此,通知行为虽不影响质权的设立,但会影响质权的实现。如(2021)京74民初306号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周志龙等合同纠纷案,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认为,国民信托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质押合同签订后通知彦鸿公司向其履行债务,彦鸿公司在不知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下向北京银行还清贷款并无过错,彦鸿公司无义务向国民信托清偿,对国民信托要求确认其对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彦鸿公司直接向其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出抗辩阻碍行权。 应收账款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履行产生的抗辩权,如关于货物或服务瑕疵的抗辩、款项已付的抗辩、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抵销权抗辩等,如质权人未能预先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相关抗辩权的书面承诺,将可能影响质权的实现。如(2021)京民终631号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收账款已满足支付条件,都匀财政金融局、惠水管委会对出质人清水江公司、濛江园公司所负的债务未确定,尚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对华融信托要求都匀财政金融局、惠水管委会清偿案涉欠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案涉应收账款满足支付条件后,华融信托公司可另行主张。 4.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规定,法院根据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区别分配举证责任,即:一是质权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确定了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如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自始不存在,其需证明质权人明知该等情况;如其主张应收账款已经消灭,其需证明消灭的事实,以及其并未接到质权人变更履行对象的通知、即其向出质人履行债务的正当性。二是质权人未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如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自始不存在,质权人需举证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不能以已办理出质登记为由主张行权;如其主张应收账款已经消灭,其需对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2021)津民终9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应收账款债务人金风科技公司否认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情况下,质权人大唐租赁未能对于案涉应收账款办理出质登记时真实存在尽到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对大唐租赁关于行使应收账款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方面 质权人作为出质登记的责任主体,须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如因登记信息有误、相关描述无法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导致不能准确公示担保权利的,质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出质登记信息不准确。 出质登记应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内容保持一致,反之,将影响质权实现。如(2020)粤0307民初18102号深圳市美兆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光勘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广豪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质押登记信息没有如实反映主合同信息,质押财产描述一栏对于应收账款对应合同编号、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及实际付款状况等均无记载,且关于应收账款合同名称、债务人、金额、到期日等信息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后附的《质押标的清单》完全不一致。据此,质押登记未明确出质权利来源依据,也无法证明《质押标的清单》中的应收账款与第三人对广豪洋公司、大光勘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具有同一性。质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足以证实其对案涉项目工程款享有应收账款质权的不利后果。 2.出质登记未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登记对应收账款可采用概括性描述,但该等描述须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即能够将质押标的应收账款与出质人的其他财产相互区分,实现出质标的特定化,反之,将影响质权实现。如(2020)粤03民终2462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质押登记描述仅笼统罗列对三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列明具体的销售合同,无法判断深圳索菱公司对何公司何时的应收账款、是基于何种基础法律关系、应收账款的金额和还款期限等信息,既没有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也没有特定的应付债务对象,无法确认相关权利确实存续或具有合理期待性,应收账款质押因缺少明确具体的质押标的物而不能成立。 3.未及时办理展期登记对质权效力的影响。 质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并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生效判例认为未办理展期登记引发质权失效的法律后果,如(2017)最高法民申1400号四川省蜀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质权人平安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前申请展期,根据2007年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的规定,质权因登记期限届满后失效。但鉴于前述办法已经失效,现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未有相关规定,且质押登记期限与质押担保期限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其存续与消灭均从属于主债权,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质权方得消灭,若无法定情形,则质权不消灭。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质押登记期限失效并不等同于质权失效,即未及时办理展期登记并不影响质权效力。如(2020)赣民再89号宋威、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质押登记属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生效)要件而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权的失效要件,质押登记仅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应收账款质权不会随着质押登记期限届满而消灭,其仍旧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时应收账款质权方得消灭。 (三)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交易安排方面 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在决策程序、资金监管方面出现瑕疵或未预先作出安排的,可能导致质权无法实现。 1.内部决策程序瑕疵影响质权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权利,出质人应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有效决议,如涉及上市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的,还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能满足前述要求,可能引发行权不能的后果。如最高法民终303号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担保行为涉及公司及股东的重大利益,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合同仅有应收账款债务人时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质权继受方中泰创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订立案涉质押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以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故无法认定原质权人植瑞公司构成善意,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合同无效。 2.应收账款回款监管不力影响质权行权。 为确保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应设定专属账户对应收账款回款进行特别管理。如未能有效监管应收账款回款,或发生应收账款回款与出质人其他财产混同的,可能引发行权不能的后果。如(2018)甘民终270号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能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张掖新建街支行的银行账户系日常结算账户,国银公司未能对该账户进行特定化、区分及控制,进入该账户的电费等款项已经与其他资金混同,形成中能公司的一般财产,国银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或者通过特定化中能公司的银行账户间接占有质物,已丧失对该部分电费享有的质权。 (四)关于应收账款质权的行权方面 1.常规行权路径。 质权人可以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确定质权后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权益。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原则上应先就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的,再对应收账款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2.要求现有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直接清偿的可行性。 现行法律仅对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规定了设定特定账户并先就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行权方式,对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未有同等规定,那么能否类推适用呢?业务实践存在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回款支付至特定账户直接向质权人清偿的做法,司法判例亦有支持的,如(2020)浙民终1408号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故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给付相应款项,而无需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之方式。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3号指导案例,应收账款质权人亦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其支付所涉应收账款。 3.特别程序行权的实践障碍。 从法律赋权角度,应收账款质押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基础交易结构复杂、存在实质性争议、管辖法院争议等问题面临着无法立案的实际障碍。如(2021)津民终9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大唐租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该法院以被申请人龙马重科公司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是否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主债权及担保物权应当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为由,裁定驳回大唐租赁的申请。 4.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担保权利行权的可行性。 质权人能否对质押标的的担保权利行权?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予以支持的裁判案例,如(2020)京民终318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国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发展公司对环湾公司支付的回购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发展公司和环湾公司对回购款的债权人负有相同的还款义务,负有同等的还款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恒宇天泽公司因实现质权成为回购款的债权人,则发展公司应当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就环湾公司回购款的支付向新债权人恒宇天泽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应收账款比例质押可能导致无法行权。 应收账款质押标的为金钱债权,无法按比例分割,同一应收账款上根据主债权金额进行比例质押,在具体执行中,质权人可能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协助执行款项包含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收账款内,而无法阻却在先执行申请人或首封债权人,致使质权存在落空风险。如(2017)京02执异330号李河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国开行主张享有的应收账款质权仅占全部应收账款金额的部分,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最终实现质权的范围。申请执行人北银公司在执行中与金安桥公司等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院向云南电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从每月应支付给金安桥公司的电费中扣划2000万元给付北银公司,程序合法无不妥之处。因国开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要求协助执行的电费包含在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收账款内,对其所提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6.同一应收账款存在多重保理、质押和转让的问题。 结合《民法典》第76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之规定,同一应收账款存在多重权利,即同时存在保理、质押和转让的,各权利人按以下规则确定行权顺位:一是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二是均已登记的,根据登记时间顺序,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三是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权利人优先;四是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需注意的是,如出质登记顺序在先但通知时间在后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根据先到达其的通知向其他权利人清偿的,将导致质权消灭,质权人无权再向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此,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前应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核实确认拟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负担,审慎评估在先权利对拟设立的质权行权的影响,并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拟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转让、质押、保理等事项及已在先对其通知的情形进行书面确认。如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及时就质押事实及履行要求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 (五)关于破产程序下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责任承担方面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是担保物权,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不同主体的破产对质权实现的影响是不同的。 1.出质人破产的情形。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论主债权或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到期,质权人依据别除权以及破产程序加速到期制度均可对质押标的主张优先受偿权,即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破产管理人催收回款的范围内实现质权。 实践中,可能存在如下情形:一是在申报债权时,应收账款已回款至特定账户的,即担保物已变现,质权人可就该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二是在申报债权时,应收账款已回款但未归至特定账户的,因回款未特定化,在破产程序中,质权人可能存在无法请求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按照普通债权受偿的风险。三是在申报债权前,应收账款未变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对此,需要注意:一是及时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数额及专属账户管理事宜,如对破产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数额及优先受偿范围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维护权益。二是若应收账款回款超出所担保的主债权,超出部分将纳入出质人的破产财产;若应收账款回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未清偿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同类债权进行受偿。 2.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质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并未直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如应收账款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应收账款债权不论实际期限均视为届期,现行法律并未赋予质权人直接申报债权的权利,需借助出质人实现债权申报。如出质人怠于行权损及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如何维权呢?此种情况能否适用代位权规定,即当出质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责任,损害或可能损害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代替出质人依法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或行权。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质权人可尝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若未能得到认可,再向法院提出诉请,但可能面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 需要注意:一是交易初始预先安排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履行清偿责任。二是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代位权条款,严格限定行权条件并谨慎行权,防止发生侵权事件。三是如被担保的主债权尚未到期,不能确定是否产生质押责任,此时质权人应督促出质人申报债权并约定将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提存或提前清偿主债权,并应注意回款账户的特定性和专属性。四是如被担保的主债权已届期,质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以对出质人实际享有的债权金额为限,并在相应债权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应有的表决权及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建议 从公司业务实践来看,不论是传统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还是可能涵盖新增投放的实质性重组业务,都可能会涉及应收账款质押。鉴于应收账款质押存在标的资产真实性核实难度大、涉及的主体关系复杂、回现容易失控、虽为司法确权仍面临无法清偿等风险,建议在展业中以该等措施作为辅助性风控安排为宜,且对同一应收账款采取完整质押方式,不接受分割质押或比例质押,以免在执行中引发行权障碍,并提出如下实施建议: (一)加强对质押标的的尽职调查 强化对质押标的的尽职调查,切实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审慎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质权人权利保障的第一步。虽然现行法律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举证规则采用了“禁反言”原则,但司法实践对专业的金融机构赋予了更为严苛的审查和审慎注意义务,如仅凭应收账款债务人书面确认而未进行充分的审查尽调,极易被认定存在过失,面临质权落空的风险。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审查基础合同相关信息,包括合同文本信息,如双方主体、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是否有限制转让或质押条款、是否附有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以及相关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是否附有解除条件以及条件满足的可能性等;合同签署主体的授权材料、合同签字及印章的真实性;合同签署、审批及备案(如需)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出质人是否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主合同期限内续签情况等。 2.关注特殊情形的应收账款质押:一是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特殊主体为出质人的,应审慎评估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设定质权,确保质押标的适格。二是非营利性主体以非公益事业产生的收费权提供质押的,鉴于各地政策与做法并不统一,建议提前查询是否存在地方性、行业性特殊规定并按要求办理登记、备案、审批手续等,确保质权合法有效。 3.审查基础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营范围、资质、经营规模、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涉诉情况等;财务报表中有无体现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可能涉及的各类税费、汇率波动损失等;银行付款流水单、发票、交付单据、货运单、入库单、出库单、验货证明等;出质人是否履行有效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相应决策文件,如涉及上市公司出质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4.审查应收账款权利负担、时效期限。核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在先的质押、保理、转让、司法查封、异议登记等。核查应收账款履行期限是否已届满:如已届期,核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已还款;如未届期,且被担保主债权早于应收账款期满的,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的抗辩或要求其放弃期限利益的可能性。 5.审查多层嵌套交易中的底层交易,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具体项目,在交易结构上采用了SPV模式(设立合伙企业或信托计划),如基于回购SPV持有的股权产生的回购款类应收账款,应遵循穿透审查原则强化对底层交易相关要素的尽职调查,有效识别和防范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风险。 (二)落实合同签订、出质登记、通知送达等环节 妥善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形式要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就质押事宜进行沟通确认是应收账款质权行权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有效落实合同签订和出质登记相关细节。 质权主张的依据主要是质押合同,因此,以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建议合同尽可能详细记载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信息、发票号、基础合同及履行程度、与被担保主债权合同相关联的违约责任、质权人加速到期及代位权的权利条款等。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初始可能无法确定相关信息,可采用能够达到“合理识别”标准的概括性描述,如以收费权质押,应明确描述收费项目、范围、期限、收费许可证名称和编号(如有)等内容。 妥善办理出质登记,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基础合同相关材料上传至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描述尽量提高特定化程度,如应收账款合同相关要素、发票编号(如需)、产生债权的特定标的信息(如特定具体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商业物业的起始点、范围或细至坐落、权利证明文件等)、产生债权的特定期间、专属账户信息等,明确禁止或限制转让应收账款的内容。需要注意:一是登记要素应为公众可知悉、查询的信息,不包括如内部管理编号等信息。二是如后续新增应收账款,应及时更新质押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先行排他性查询,确认应收账款在首次登记后、变更登记前是否存在其他质押登记,避免因变更登记导致丧失在先权利。 2.及时完成应收账款质押事宜的通知确认。 为有效核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预先设置质权的保障措施,可通过三方协议或询证函等形式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做好确认工作:一是通知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事实,确认质押法律关系中相关要素。二是核实应收账款相关要素,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三是明确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指定账户清偿,不得再向出质人或者第三人清偿。四是明确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如下承诺:放弃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瑕疵抗辩、可变更或可撤销抗辩、履行抗辩、解除权或时效抗辩,以及基础合同的不得质押或转让等抗辩)及抵销权;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变更基础交易合同及相应违约责任。五是明确异议时间,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和回复,如逾期未确认和回复视为其认可。 需要注意:一是通知应具有及时性,并保存相关文件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证据。二是关于应收账款真实性、权利放弃的内容,建议由应收账款债务人作出积极确认而非消极确认。三是考虑到意思表达的准确性、印章真伪风险等因素,建议尽可能采用三方协议形式,并注意协议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用印情况、签字代表授权等细节,留存面签相关证据。四是如采用询证函形式,建议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或抄送相应确认回执。 此外,如应收账款存在担保权利的,从风险防控角度,在设立质权时,除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外,还应一并通知应收账款的担保人,并注意监控应收账款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情况,以防该等主体届时提出抗辩。当然,对应收账款担保人追诉的前提是,应收账款已届期且在诉讼时效与担保期间内,即处于可主张担保权益的状态。 (三)强化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监管 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最终依赖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债权的清偿,有效监管回款是质权实现的终极保障。因此,建议在展业中做到如下几点: 1.设定专属账户并实施有效监管。 应收账款一旦被清偿,将导致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不复存在。为最大化防控风险,建议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对回款做好相应安排,设立专属账户,要求回款均归集于该账户。如应收账款债权早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则回款用于提存或提前清偿主债权。如应收账款债权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均届清偿期,且出质人未能履行清偿义务,质权人可以主债权额度为限直接以账户内资金清偿。 如应收账款债权晚于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可通过司法确认对应收账款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一是专属账户内资金必须严格限定为应收账款回款,如账户内部分资金并非来源于应收账款回款,可能会阻碍质权人行权。二是专属账户应区别于出质人的日常结算账户,且质权人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三是为有效解决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权效力是否及于专属账户内款项的问题,质权人可以在应收账款质押的同时,叠加回款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方式,确保实现担保交易目的。 2.持续跟进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大多数情况下,应收账款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质权人需持续跟进应收账款的产生及回款情况,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一是关注现有的应收账款质权的回款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与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并保留相关文件。二是如出质人仍负有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待履行义务并影响应收账款产生的,质权人应督促出质人积极履约,并对出质人未履约导致应收账款无法产生的情形设定相应违约责任。三是如初次办理出质登记时无法明确应收账款的付款义务人及金额,建议定期确认相关信息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作者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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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2023数码娱乐领袖论坛」将于8月底再度隆重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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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和生活中的数码娱乐 体验如何变革,展示创新科技带来的便利和机遇。 (左起:数码港首席企业发展官陈志恒、数码港行政总裁任景信、数码港数码娱乐组高级经理梁德明及数码港首席公众使命官陈思源先生) 图二:数码港行政总裁任景信于简介会上以Ubivox 3D Scanning Catwalk Show呈现大家眼前。 图三:数码港行政总裁任景信于简介会上介绍「2023数码娱乐领袖论坛」,是数码港庆祝20周年活动之一,同时分享了「开心香港」的元素。借着2023数码娱乐领袖论坛,希望让公众更了解人工智能和其他沉浸式体验的现实化应用。 图四:数码港数码娱乐组高级经理梁德明介绍活动特色和数码娱乐的最新趋势及未来发展,希望参与者能亲身体验数码娱乐带来的震撼和乐趣。 图五至十:数码港邀请了六间初创企业参与传媒简介会,带来他们的数码娱乐体验。参展的企业包括Ubivox- Catwalk Fashion Show、PureHay- 数码庞克展、HTC Vive VR Printing、Gusto- CALLI CATCAST、ATTA- 人工智能运动教练,以及由圣公会圣米迦勒小学的学生演示的HKDSA无人机足球。 关于数码港 数码港为香港数码科技旗舰及创业培育基地,汇聚超过 1,900 间社群企业,包括超过 800 间 驻园区及接近 1,100 间非驻园区的初创企业和科技公司,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拥有的 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数码港的愿景是成为数码科技枢纽,为香港缔造崭新经济动力。数码港透过培育科技人才、鼓励年轻人创业、扶植初创企业,致力创造蓬勃的创科生态圈;借着与本地及国际策略伙伴合作,促进科技产业发展;同时加快公私营机构采用数码科技,推动新经济与传统经济融合。 详情请浏览:www.cyberport.hk 传媒查询,请联络︰ 创思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数码港 周子烈先生 电话:(852)3166 3881 手提:(852) 9235 0837 电邮:charleschowtl@cyberport.hk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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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8-16
视觉中国文字商标无效 视觉中国商标申请被判无效 多家公司吐槽logo变成视觉中国版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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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分类涉及广告销售、科学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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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娱乐等,其中“VCG”商标以及LOGO图形商标已获批注册,但含“视觉中国”文字的商标均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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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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