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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句解读:新规生效后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亏损后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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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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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02《会议纪要》第84条解读 本条的核心其实是在于变相的确定《94公告》的法律地位。 在此之前,无论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还是《94公告》亦或是《924通知》,在法律上的地位都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虽然《会议纪要》也不属于法律,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却约等于司法解释,而《会议纪要》对于《94公告》的引用,相当于变相的赋予了《94公告》在司法审判中和法律同等的作用。不仅如此,郭律师认为虽然《924通知》没有被直接引用在内,但在法院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大概率也会类推使用。 而在将《94公告》赋予“法律地位”后,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即可以减少“自由心证”的过程,不用在纠结规范性文件是否能够作为裁判的依据。原被告双方也可以不用在纠结引用《94公告》是否适当而进行辩论,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裁判的确定性。 此外,本条还对法院审理“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类的案件的裁判尺度进行了规范,即2017年9月4日之前的合同有效,之后的无效,简单明了。同时该条还规范了此类案件的案由,即“委托投资合同纠纷”,要知道在《会议纪要》发布之前,此类案件有立委托合同纠纷的,有立保管合同纠纷的,还有简单粗暴的立合同纠纷的。最后,该条还释明了该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即“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来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张三主动忽悠李四委托其投资虚拟货币,或者张三说了保本保息等让李四委托其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又或是张三拿李四的交易所账户搞量化交易等,那么张三大概率是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条一但正式落地生效,将极大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往那种上来就是“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无脑裁判方式而言,无疑是司法的进步。 03《会议纪要》第84条修改建议 总体而言本条简单易懂,可执行性强。不过该条并未提及委托投资的虚拟货币如何确认价格的问题。虽然在《会议纪要》的第83条中有提及“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方式,但如果只是将含有虚拟货币的交易所账户交给第三方投资,并非作为支付方式(也就是说没有对价),明显无法依据第83条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评估。那么此类情况下如何确认虚拟货币的价格,这样一来也就又回到了近几年虚拟货币类纠纷案件的终极难题“是否能够参考交易所价格”来确定虚拟货币的价格。不过综合83-88这六条来看,也可能是有意的回避的该问题。当然,此时可能会有键盘侠跳出来说:“可以判决被告赔偿虚拟货币啊”。那么郭律师想问,虚拟货币价值波动巨大,万一投资的时候是7万美元一枚,结果最后币的数量没变,但价格却只剩下1万美元一枚了,这种情况法院如何判?难道判赔7枚?还是认为没有损失?因此,对于这一点,郭律师始终坚持,回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式。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师对于《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4条的解读内容。如果你认为有帮助的话,记得关注郭律师哦~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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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15
最新政策解读丨中国涉虚拟货币类案件 法院怎么判?(人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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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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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律师解读: 1.2017年9月4日前,签署的炒币协议有效。 2.2017年9月4日后,签署的炒币协议无效,因为要防范金融风险、炒币暴富有违公序良俗。 3.如果炒币协议中约定了行业比较常见(搞加密基金的竞争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诺、保底条款有没有效力?如果对方炒币的水平稀巴烂,或者技术总出问题币都亏完了,作为投资人,能不能让对方赔?答案是:看情况。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双方分摊。 4.所以,涉币投资类合同,不论签署日期,但凡有亏损,听红林律师一句劝:死马当活马医,万一法院能支持一点呢?拿回一点是一点。 四、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解读: 1.与会的同志懂挖矿,你看矿圈的套路熟得很。 2.挖矿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签约时间点」+「诉讼发起时间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 3.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同无效。不论是纯挖矿协议,还是变着花样的矿机买卖+托管服务。 4.虽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利好矿场投资人,但不利好矿工。因为如果挖矿赚钱,投资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挖矿不赚钱想退场,可以利用这个规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五、用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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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纠纷案件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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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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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律师解读: 1.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恶意拔网线、挪用自己虚拟资产等行为导致自己亏损的,维权有望。 2.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惨,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议你去走刑事控告。 3.相信红林律师,涉币类被割韭菜项目,选择相信人民警察,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这点我们团队在实操中屡试不爽。 六、判项及执行问题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律师解读: 1.涉虚拟货币项目,判决时要看下被执行人钱包里面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查明情况写在判决书(调解协议)里头。这点要点赞,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2.如果法院查明过程中,发现对方钱包里虚拟资产不够,可以暗示双方折算为人民币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执行,省得你们后面在来法院闹,这点参考了2022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的执行案,上海还是够先进。 3.如果法院查看后,对方虚拟资产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书里头约定:归还虚拟资产。对方不给怎么办?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可以冻结/划转在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做过KYC的账户里的资产?但查询到账户有资产,但法院没有私钥怎么办? 七、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 1.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法院也一样。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画风不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2.上述这条也是给了法院踢皮球行了个方便,法院内心狂喜。潜台词: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给公安,我就暂停审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诉公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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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5-09
一文盘点CFTC对加密公司的几次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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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Corp. 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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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CFTC 对该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涉嫌欺诈和商品期货交易违规活动。起诉书称该公司的创始人 Patrick McDonnell 故意误导投资者,并挪用客户资金。此外,CFTC 还指控该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关键信息,并未在必要情况下注册为商品期货交易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 110 万美元的罚款和与「恶意欺诈客户」有关的赔偿金。 My Big Coin 除交易平台外,加密项目也是 CFTC 监管的主要目标。2018 年 1 月,CFTC 指控 Randall Crater 和 Mark Gillespie 通过 My Big Coin 项目进行欺诈,并挪用客户超 600 万美元资产。最终 Randall Crater 被指控犯有七项电汇欺诈和非法货币交易罪,在佛罗里达州被捕。 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CFTC 对加密交易平台的起诉理由多为违反《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以及「无证经营」。其中最严厉的一次执法是针对 BitMEX 平台,此案中除巨额罚单外,三名创始人还受到了严厉惩治,但 BitMEX 案涉及多方联合执法,违规违法情节似乎较此次 Binance 案也更为严重,借鉴意义有限。 结合 CFTC 在 Binance 起诉文件中提出的诉求,「CFTC 寻求民事货币罚款和补救性附带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和注册禁令、罚没、判决前和判决后利息」,不难看出,Binance 这次需要「破财免灾」了。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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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3-28
SOS近日热度不减 它上线了哪些平台 高处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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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e.io交易平台最新推出的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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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更新各种行业行情资讯,还有最专业的数据实时分析,了解币种的全面信息,了解全球的交易市场行情。6.火币。huobi global是一款虚拟币市场行情和手机交易平台,在这里用户可以实现一键交易、一键查看市场行情、一键提现和充值,让你足不出户玩转金融投资。7.币赢。币赢app是一款金融区块链交易投资软件,这款软件能够帮助用户进行多种金融交易的分析与投资模式操作,让你快速上手体验区块链交易模块的乐趣,软件还有着不同的功能与强大的安全措施。 昨日同铁粉在0.000000165附近埋伏了多,日内成功大涨50%,当下SOS冲高回落,是否可以继续进场加仓呢?我将给到精确指导!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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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3-19
基金早班车|北向资金净流入节奏有所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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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件引发虚拟货币市场“大地震”。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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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拔网线”。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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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安发布公告称,由于当前市场状况,USDC(与美元挂钩的虚拟稳定币)资产大量流入使自动转换负担加重,已暂停服务。 【机构解读】招商证券指出,疫情以来美国无风险利率过山车变化,导致资产负债策略“崩溃”是硅谷银行事件直接原因,本次事件或不影响美联储3月利率决定,但类似2018年第四季度,若此类事件频发或倒逼美联储政策转向。中信证券表示,目前硅谷银行流动性压力尚不至于发展到债务危机,也不足以引发金融海啸。中金公司认为,当前整体情况可能并没有市场担忧的那么紧张。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部门在强监管下整体杠杆较低,且资本充足率相对健康,因此发生大面积债务危机可能性似乎并不高,上述事件可能无法代表整个美国银行体系。多位基金业人士认为,硅谷银行破产风波的核心是美联储加息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后续事态的走向也将取决于加息政策是否调整、如何调整。也有基金经理在风波中看到投资机会,并计划在充分考量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布局权益投资。 三、宏观&产业 车企降价潮传导至股票市场引发汽车股巨震,3月10日当天,A、H股市场汽车股纷纷大跌,多股日内跌超5%。近半年汽车股整体呈震荡下跌趋势,汽车ETF下跌超20%。半年前开始的股神巴菲特对龙头股的减持,能否看成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还有待商榷,但目前投资界对于新能源车企贝塔行情的远去似乎已成共识。 一场稀土大整治专项行动正在江西全面展开,重点是钨、稀土、锂等保护性、战略性矿产资源。此次专项行动包括严格矿业权设置审批、强化矿山开采全过程监管等七项重点任务,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并长期坚持。 游戏出海越来越卷。AppsFlyer发布《2023游戏App营销现状报告》显示,从2021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四季度,苹果iOS侧CPI(每激活成本)增长88%,这意味着,游戏厂商需要花近乎翻倍的钱才能获得一个新用户。 中汽协公布数据显示,2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03.2万辆和197.6万辆,环比分别增长27.5%和19.8%,同比分别增长11.9%和13.5%。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55.2万辆和52.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8.8%和55.9%,市场占有率达到26.6%。 江西将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重点整治无证和证照过期、证照不齐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非法采矿等。 世界黄金协会数据显示,2月由实物黄金支持的全球黄金ETF基金流出约合17亿美元(-34吨,-1%);在北美(-10吨,约合5.47亿美元)、欧洲(-25吨,约合12亿美元)和亚洲(-0.1吨,约合400万美元)地区上市的黄金ETF基金均有流出。 四、基金人事 银行系公募中加基金迎来新董事长,夏远洋成为中加基金史上第三位董事长。路博迈基金公告,任命魏晓雪为副总经理,任职起始日为2023年3月10日。公告送出日期为3月11日。时隔半年,公募行业知名基金经理魏晓雪的去向终于正式官宣。另有统计显示,2023年以来共有39家基金公司发生高管变更,涉及64名高管,其中包括15名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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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3-13
美股收盘:道指跌近百点 交易股多数走高新东方涨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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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works宣布上调全年盈利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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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base营收超出预期。 受到对美联储将继续加息并长期维持高息政策的担忧影响,周二美股美股录得2023年来的最差单日表现。此外,家得宝与沃尔玛等公司的财报以及对未来业绩前景的评论,也引发了对消费者健康状况的担忧。 周二国债收益率飙升,同样令市场紧张不安。周二美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攀升至11月以来的最高水平。 Truist公司联合首席投资官Keith Lerner表示:“我认为,基于美联储极有可能将被迫在更长时间内维持高息政策的市场预期,并且鉴于当天美国国债收益率的大幅上涨,周二美国股市出现了一次定价调整。” SYZ私人银行投资主管Luc Filip指出,由于投资者期待美联储发出更多信号,市场正在横盘交易。他称:“如果经济数据继续显示强劲,那么股市可能会再次下行。” 据媒体援引消息人士报道,苹果将在明年推出配备OLED屏幕的iPad Pro机型。据知情人士,苹果已经要求三星显示器和LG显示器为iPad Pro开发尺寸为10.9英寸和12.9英寸的两种面板。 亚马逊周二宣布完成对1Life Healthcare的34.9亿美元收购,后者是One Medical系列初级健康诊所的运营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一位发言人前日表示,该机构不会及时起诉以阻止这笔交易,但会继续调查。 英特尔宣布将季度股息从0.365美元降至0.125美元/股,董事会决定暂时削减薪酬。 作为谷歌全球裁员计划的一部分,谷歌将在爱尔兰裁减240个岗位。谷歌在爱尔兰有5500名正式员工,另外还有4000名合同工和临时工。 摩根大通已限制公司所有员工使用ChatGPT聊天机器人。报道指出,此举并非由任何具体事件引发,而是反映了摩根大通对第三方软件的正常限制。英国《每日电讯报》前日报道称,在各企业对敏感数据泄露愈发紧张之际,摩根大通已限制交易员使用ChatGPT。 过去两年,美国监管机构向十几家银行开出总额超过20亿美元的罚单,因这些银行的员工未经授权使用私人信息服务。拥有70多万名员工的咨询巨头埃森哲已警告员工不要将客户信息暴露在ChatGPT中。 百度2月22日公布的财报显示,2022年,百度实现营收1236.75亿元,归属百度的净利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206.8亿元,同比增长10%。第四季度,百度实现营收330.77亿元,归属百度的净利润(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53.71亿元,同比增长32%。百度还宣布50亿美元股票回购计划。 爱奇艺2022年四季度营收76亿元,同比增长3%;四季度NON-GAAP净利8.6亿元,2021年同期为净亏10亿元。2022全年总营收290亿元,同比降5%;全年归属公司净亏损1.36亿元,上年同期亏损62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爱奇艺会员数涨至1.2亿。 其他市场面,周三纽约商品交易所4月交割的黄金下跌1美元,或0.05%,收于每盎司1841.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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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2-23
USA《反洗钱法案》 FTX 后的“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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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资产反洗钱法》,时值美国最大的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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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 FTX 由于金融监管的缺位,发生了严重暴雷事件,其实控人更是被指控涉嫌诈骗等多项罪名。二位议员据此主张:需要将现有的、传统金融领域的一系列反洗钱法律和规则扩展到虚拟资产监管领域。虽然以反洗钱为名,但实际上却是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和其他制度相配合,达到对各虚拟资产平台的强监管目的。 该法案一经公布就引起了众多争议。一方面,美国的虚拟资产行业希望美国政府在联邦层面出台一个统一的监管框架,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各州对于虚拟资产的行政许可法之间缺乏统一性(典型的区域性行政许可如纽约州 Bite licence),加之各州错综复杂的汇款许可制度,为金融创新带来了很多障碍,创建一家合规的、全球化的虚拟资产交易所成本极高。因此,对于联邦层面的虚拟资产立法监管,行业总体上持期待态度。但另一方面,从美国各州和世界范围内的立法经验来看,虚拟资产监管尚不成熟,除了采取「一刀切」政策的国家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真正走出了一条可供参考的道路(否则类似 FTX 和门头沟事件也不会在今年内频发)。因此,总的来说此次《数字资产反洗钱法》是一部带着期许又充满争议的立法。 总之,这部短短七页的法案目前似乎尚不足以支撑起美国虚拟资产行业对于建立一套平衡各方利益、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规范的期许。 首先,我们来看该法案给出的虚拟资产(DIGITAL ASSETS)的定义:数字资产是指使用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或类似方式发行或转让的资产,包括而不限于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硬币(coins)和代币(tokens)。与 FATF 和欧盟对虚拟资产的定义相比,该法案沿袭了美国虚拟资产立法中一贯的简洁,为了提升可操作性,更是直接给出了较为具体的虚拟资产表现形式和种类。 其次,在具体监管规则层面上,该法案的亮点在于引入了传统金融监管规则:任何通过软件开发(包括非托管钱包提供商等技术开发者)或验证网络上的交易(也就是矿工等区块链节点的参与者)来帮助维护公共区块链基础设施的人必须注册为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而作为一个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严格 KYC 制度。识别并记录使用其软件或通过其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发送交易的每个人的个人信息; 2. 建立并实施有效、可信的反洗钱制度。如果金融机构有理由怀疑某人(某账号)正在转移与犯罪相关的资金,则金融机构有义务阻止该人使用软件或对其采取合理必要的限制措施; 3. 严格且低额度触发的强制交易报告制度。在没有搜查令、政府要求或可能的原因作为触发因素的情况下提交有关其用户的报告(触发报告的额度为一万美元)。该条款类似 FATF 的旅行规则。 此外,每个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托管加密金融机构和现有的没有严格分类和界定的虚拟资产金融服务商,将被禁止使用任何隐私交易工具(隐私交易工具如已经进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制裁名单中的 Blender 和 Tornado Cash ,这类隐私交易工具可以有效的隐藏虚拟资产的资金来源及流向,可被用于洗钱)或隐私币(典型的隐私币如 Zcash、Monero 等)交易,无论这些交易是否涉嫌违反任何法律,或仅仅只是保护用户或金融机构的交易隐私。 二、立法评析 客观来说,飒姐团队并不认为目前公布的《数字资产反洗钱法》是一个能推动当前 Web3 网络、区块链底层技术以及虚拟资产行业发展的良法,如果该立法真正实施很有可能会对虚拟资产的技术创新产生很大的限制。 首先,立法技术粗糙,监管范围过大。《数字资产反洗钱法》并没有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作出严格的分类和界定,而是笼统地将钱包服务提供商、矿工及各种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与真正涉及提供虚拟资产金融服务的中心化加以所混为一谈,粗暴的将金融风险较低的非托管基础设施提供商和 Web3 应用软件开发商纳入了金融监管范畴。如此一来,直接将执法机关的监管义务赋予了(不确定是否有监管能力的)公链网络验证者(矿工)和软件技术开发团队。实际上,这一举措根本就没有任何针对 FTX 暴雷的反思,单纯的将监督义务强加于虚拟资产行业的参与者,并不能解决中心化交易所现存的任何问题,反而直接增加了这些主体的合规成本。 其次,该法案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嫌违宪。如果通过,该法案是否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还是一个未知数,其很有可能会面临美国法院的违宪性审查。这是因为,《数字资产反洗钱法》要求虚拟资产软件开发商(人员)在发布代码之前进行强制注册,该行为涉嫌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通说认为,第一修正案的表述确立了三个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自 20 世纪以来,美国已经通过以(1)《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和(2)伯恩斯坦诉合众国案(Bernstein v. United States)为代表的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一项规则:代码即言论,代码自由即法律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这种针对虚拟资产技术开发者代码的事前审查注册制度(法案要求程序员或及技术开发者只能发布符合《银行保密法》规定的内容),有可能涉嫌违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一直以来都乐见世界范围内对于虚拟资产的各种立法和监管,这对于我国来说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经验。此次美国《数字资产反洗钱法》草案的公布,飒姐团队大胆预测,如果不能进一步采取更精细化的立法手段,在划定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对不同赛道参与者分类监管并平衡好各方利益,那么该法案几乎没有机会获得通过。 2023 年对于虚拟资产和 Web3 来说将是充满机遇的一年,得益于 AIGC 技术的发展,虚拟资产行业的可扩展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加密世界也许会诞生出更有趣、有益的应用。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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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3-02-13
坚守合规新世界!香港Kikitrade虚拟交易平台月底停运 “将尽力争取获批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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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正在打造虚拟货币合规的新世界,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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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itrade昨天(15日)宣布, 为响应证监会有关虚拟货币资产监管制度,将于2022年12月30日起停止平台理财产品香港地区的服务及营运,以行动保障用户的资产安全。平台其他 服务包括交易、定投等均维持不变。 Kikitrade联合创办人及总裁陶欣亚(Sean Tao)表示:“一直以来,Kikitrade以面向合规及保障用户的资产安全为首要任务。近日经过与香港证监会的充分交流后,决定暂停向香港地区的用户开放理财产品。” (来源:Facebook) 关于Kikitrade,是由知名Web 3创投工作室Everest Ventures Group(EVG)于2020年创立,并于2021年推出市场后获1200万美元融资,该轮投资者包括英国对冲基金大亨Alan Howard、著名区块链创投基金Dragonfly Capital、以太坊联合创始人Joseph Lubin的风投基金、联合金融集团主席蔡朝晖等。 而估值逾50亿美金的区块链游戏集团Animoca Brands更是Kikitrade的第二大股东,Animoca Brands联合创办人兼执行主席萧逸亦是Kikitrade的董事会主席。Kikitrade社群是亚洲最具互动、趣味性的加密货币平台,目前已聚集过百位投资分析师、关键意见领袖(KOL)、加密货币公司及项目CEO等业内核心人物。 Sean也补充称,Kikitrade一直与香港证监会保持紧密联系,是次调整理财服务的决定是平台对用户许下的“坚守合规”承诺。作为扎根香港的加密货币公司,Kikitrade将尽力争取获批牌照。 香港证监会日前公告指,观察到虚拟资产平台向香港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存款、储蓄、收益或质押”服务(虚拟资产安排)的情况仍续见盛行。虽然一些虚拟资产安排通常被标签或推广为“存款或储蓄”产品,但它们不受监管及不等同于银行存款。投资者完全没有获得任何形式保障。#NFT与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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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萧
2022-12-16
港财司长随笔:稳慎推进虚拟资产业在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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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货币崩盘或相关企业破产,上周亦有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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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保护,市场形容为「加密货币寒冬」,也令业界更认定必须以具透明度的方式运作,加上妥善适切的监管和合规要求,特别是在企业管治、财务和营运披露,以及投资者和用户保障等方面,才有利于虚拟资产行业的长远发展,而这亦是国际间对此的最新共识。我们刚发表的政策宣言,正有利于构建这样的环境,令业界对香港的虚拟资产市场发展充满期待。 每当我们谈到虚拟资产,往往就想到虚拟货币及投机炒卖。事实上,虚拟资产或数码资产涉及不同的创新技术,范围广阔,例如: 一、「同质化代币」即如比特币或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其特点是每个代币的价值及作用也一样,可随意分割成更小的单位进行交易。其特质令买卖没有了地域、系统、登记或时间的交易限制。过去几年曾经热炽的虚拟货币市场总市值估计曾高达近3万亿美元。 二、「非同质化代币」(即Non-Fungible Token,NFT),每个币值不可分割或替代(即拥有独一的数码身份),将数码图像、影音或短片等,透过加密形式将特定资讯放到区块链,令数码物件得以转移,也有很多链上原生的资产,通过非同质化代币的形式来交换。这个代币化的功能,更可以挂勾为传统金融工具的「代币」以进行更便捷高效的交易,甚至可以成为商业交易中的智能合约。 无论是否同质化,这个「代币」能以独一无二、不能被复制的数码方式存在,是基于「分布式分类账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支援,以区块方式记录随时间叠加的资讯,并透过网际共享方式储存副本,令其数码标签与交易历程等记录都难以被窜改或删除。 虽然有独一的数码标签和公开透明的交易纪录,但其所盛载的内容已被加密,提供了充份的信息安全。换句话说,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提供了信息安全;分布式记账避免了交易记录被篡改,也毋须中央登记的手续,提供了高效、安全、透明、低成本的交易条件。因此,不少金融机构正探索如何将金融资产代币化,以解决多年来在清算、结算和支付方面的痛点。 不少分析也指出,区块链的应用创造了去中心化网络世界,就是所谓的web3.0,这是驱动元宇宙的基础建设技术,让机构或个人也可以利用NFT的代币功能来进行点对点的直接交易。这特质可以如何应用到不同的金融服务、商业交易甚至是企业服务,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但业界的共识是这里蕴藏着巨大的应用发展潜力。 在虚拟资产发展政策宣言中,我们提出了几个试验计划,包括将新一批供机构投资者认购的绿色债券以代币化方式发行,预计年底前推出,这将成为全球首批代币化的政府绿色债券。金管局亦正研究数码港元,可作为衔接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之间的「骨干」和支柱,为推动更多创新提供所需的配套。此外,金管局已于较早前进行咨询,探讨如何规管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稍后会公布下一步的跟进工作。 证监会也拥抱创新并稳守保障投资者的原则,一直密切注视虚拟资产相关的技术创新、应用变化及所需要的监管。在「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下,证监会已发牌给两家虚拟资产交易所,监管规定与传统证券交易所相类似,包括必须将客户资产存放在独立帐户、遵守财务资源要求及须备存至少12个月的实际营运开支、须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参与自营庄家活动)等规定。证监会亦向八家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发出牌照,并批准了两家经纪行在综合帐户安排下为其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我们近期致力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推出发牌制度,让这些营运商所受的监管要求与传统金融机构相类近,包括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规定。今次的政策宣言也表明,证监会正就在新发牌制度下,零售投资者有限度买卖虚拟资产须配套的额外保障规定展开公众咨询。对于可否在香港引入虚拟资产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政府抱持欢迎态度。 过去科技创新的浪潮,均让经济和产业有跨越式的发展,虽然发展过程难免会遇上波折,但长远成果对后世的裨益和启迪仍是值得肯定的。2000年的科网泡沫爆破,让不少人对科技发展存有戒心,但科技仍然按自身的路径,在移动终端及网络化的环境中,发展出平台经济和网络经济。过去几年虚拟资产巿场的泡沫与动荡,虽为投资市场带来干扰,但期间金融创新的发展并没有停止,业界在技术和应用方面正不断精进演变。 故此,整份政策宣言旨在为虚拟资产行业建构整全的监管框架,积极鼓励技术创新及应用的同时,确保对风险有适切妥善的管控。我们既要充份利用创新技术带来的潜力,也要小心防范当中可能造成的波动和潜在风险,更要避免这些风险和影响传导到实体经济。一再有虚拟货币崩盘或相关交易平台申请破产保护,正正反映具透明度的营运及妥善适切的监管,才能让这行业行稳致远、持续发展。 在稳守安全、适切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拥抱创新必定能为经济和产业发展带来新力量。而其潜力的发挥和应用的创新,需要相关技术及整个生态圈发展,包括虚拟货币、虚拟资产交易所、元宇宙开发,及以「代币化」方式进行证券发行、贸易金融等的创新应用。在考量整个发展方向时,其中一个核心的面向是,如果金融是服务实体经济,技术创新也应同样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我希望创新科技生态圈里的朋友,能与我们一起推动更高效便捷、风险可控的创新应用,为传统行业、传统企业带来更多新发展机会,让创新技术产业本身长足发展的同时,也让整个经济能进入新增长阶段。 2022年11月13日 来源:香港特区官网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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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
2022-11-13
最新案例:虚拟币交易所合约交易-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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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美国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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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tex Futures被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指控为非法提供数字资产期货,违反美国《商品交易法》《银行保密法》的相关监管规定。当前,我国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是对于虚拟货币标准合约交易行为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规定。本文将以美国的最新实务案例为切入,展开分析虚拟币合约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继而存在构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Part 1.实务案例:CFTC指控虚拟币交易所非法经营代币型期货 2022年10月3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在美国提出了诉讼,向佛罗里达州南区地区法院指控Adam Todd及其控制的公司非法提供数字资产期货,包括比特币和以太币。CFTC指控其未能注册为期货经纪商(FCM)并遵守《银行保密法》,并操纵和试图操纵Digitex Futures发行的数字资产代币(DGTX)。 Todd创建了一个数字资产衍生品交易的平台Digitex Futures。Digitex Futures允许用户以保证金交易数字资产衍生品,杠杆高达100:1,这意味着客户可以交易名义价值为100美元的合同,而只提供1美元的抵押品。 但是美国《商品交易法》(CEA)第4(a)条:“禁止提供、执行或确认执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供将来交货的合同,除非交易在指定的合同市场进行。”也就是说,在没有首先向委员会注册的情况下就开始经营,导致Digitex Futures平台违反了CFTC对期货经纪商(FCM)的注册要求,以及违反了《银行保密法》下了解客户(KYC)程序和客户信息计划(CIP)。 除此之外,CFTC进一步说明,KYC和CIP是《银行保密法》下的关键性要求,期货经纪商可以通过KYC和CIP识别进行交易的人,而这正是维护美国金融体系完整性的关键因素。但是,Digitex Futures平台允许客户仅使用匿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密码开立帐户,而无需任何额外的身份验证,这破坏了检测、反洗钱和其他可能违反BSA的行为。另外,对于交易所要求用户使用Digitex Futures发行的代币DGTX作质押来保证他们的交易活动的行为,CFTC认为,Todd试图通过从事非经济交易活动来操纵DGTX的价格,目的是人为地夸大(或拉盘)DGTX的价格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从CFTC的这次诉讼中可以看出,当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的数字资产,足够与商品期货相似时,但交易所又未按照监管机构完成注册、接受监管的,CFTC很大程度上有权利介入并以违反《商品交易法》《银行保密法》提起诉讼。 Part 2.中国大陆的虚拟货币合约交易是否属于期货交易? 虚拟货币合约交易是否属于期货交易,是论证虚拟币交易所经营合约交易业务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本质上,合约交易是一种类期货交易,合约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在于其不具备期货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被广泛认可的正向价值。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简言之,期货交易的特点包括保证金交易、T+0交易以及多空双向交易。与之相比,合约交易除了交易标的不同以外,其他的交易特点似乎有完全相似,因此我们认为合约交易可以被视作是一种类期货交易。 另外,从交易的盖然性而言,期货交易和合约交易都面临较高的收益或巨额亏损的风险,但交易标的的差别,使得期货交易和合约交易面临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期货交易是一种基于实体经济、国家法律认可的金融投资方式,主要原因在于期货交易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向价值,具体包括价格发现功能、套期保值风险对冲功能以及吸引投机者进行风险投资从而增加金融市场流动性。与之相比,合约交易与实体经济的联系较小甚至毫无联系,加上行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各国监管规则仍在探索,当前的正向价值暂不明确,目前远弱于期货交易。 那么此时,虚拟货币合约交易是否完全能够等同于期货交易的探讨,似乎又转向另一个问题,也就是虚拟货币合约交易的正向价值为何以及虚拟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为何?基于当前全球虚拟货币种类多达约21400多种,暂无法进行详尽的分类,而对与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背后映射的真实价值的探讨更为艰深,因此我们认为,不能笼统的定性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期货,而应当结合某种具体的虚拟货币的本质特征来进行评价。同时,仍需要考虑期货交易本身在我国具有合法性,期货交易具有正向的市场价值,若将虚拟币合约交易与期货交易画上等号,这个判定本身就会超出了现有法律对期货的认定范畴,继而会引起对期货交易的监管生拉硬拽的套在虚拟币合约交易上,不具有合理性。 Part 3.中国大陆法下经营虚拟币合约业务是否涉嫌 “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合约交易业务,简单理解就是对买卖双方约定未来某个时间按指定价格接收或售出一定数量的某虚拟货币资产的协议进行交易,交易所通过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设定虚拟货币或商品的交易种类、时间、规模,提供相关撮合交易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判断价格的波动方向,通过缴纳保证金(某种虚拟货币),选择买入做多或者卖出做空,根据趋势判定上涨或者下跌的过程获得收益。 这种标准合约的交易模式和规则,除了交易的标的不同于一般的期货交易标的,其他特征都与普通的期货交易高度相似。那么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的这种标准合约交易服务,是否可以直接定性为开展非法期货业务,从而依照非法经营做予以取缔呢?显然不妥当。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政策导向中都明确对虚拟货币的金融化属性作出了负面评价,将虚拟币合约解释成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中规定的期货合约明显扩大了期货的范围。 刑法具有谦抑性,倘若在正常的资本市场运作过程中政策和规定已经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的金融属性,却又在刑法打击虚拟货币合约交易时突然将其纳入期货队列,显然是不符合刑法原则的。另一方面,虽然虚拟币合约交易存在双向交易、集中竞价、保证金交易、对冲平仓等与期货交易类似的特征,但这些特征并非期货交易所独有,比如贵金属交易所开展的现货延期交易等也具有上述的特征,这些特征并非专属于期货交易。由此,可以得出虚拟货币合约交易并不能与期货交易直接划等号,不能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后的话 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合约交易服务时,需要考虑是否经营的该类虚拟货币合约交易构成期货交易,一旦被定性为期货交易则必须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期货经纪商资格并完成监测、反洗钱等义务,以此来符合交易所合规经营规则。而在我国,因为94公告、924通知等规定的出台,使虚拟币交易所提供的虚拟币相关经营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不再符合国家政策监管,因此,项目方从事虚拟币相关业务时应考虑各国不同的监管政策,顺势而为,在法律和监管的框架下开展业务。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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