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度。在2021年的牛市中,全球最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币安一天的交易额甚至超过了当日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总交易额,这也展示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巨大潜力和市场接受度。 ●再者,虚拟货币具有高度的可交易性。与传统的实物资产相比,虚拟货币无需物理交割,只需通过网络就可以进行交易,这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效率,无论是在何处,无论是何时,只要有网络输入对方地址就能交易。尽管虚拟货币与法币的直接兑换在某些地方可能存在一些难度,但是,通过稳定币(如USDT、BUSD、DAI等)兑换就十分方便。关于交易场所,无论是通过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如某安、某易),还是通过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如Uni、Pancake等)都有丰富的交易对以及交易深度。 ●最后,虚拟货币的所有权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虽然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存在差异,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对虚拟货币的所有权进行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说香港、美国、新加坡等早已立法并保护虚拟货币交易,即使是我们大陆地区虽然没有针对性的在法律、行政法规层级立法,但是从2013年的《防范比特风险通知》到2017年的《94公告》到2021年的《924通知》再到今年年初流出的《会议纪要草案》,我国还是强调并且支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 证券定义理论分析 证券定义 根据《证券法》第二条总结,证券系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代表了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益。这种权益可以是实体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期权等。证券的持有者通常有权获得一定的收入,例如股息或利息。关于证券的测试标准,最著名的莫过于美国最高法院在1946年的一个判决(Sec v. Howey)中采用的豪威测试标准,即一个交易可以被视为证券要满足四个条件:投资资金,预期利润,投资的利润来自他人的努力,投资涉及企业的共同事业。 虚拟货币证券定义特征 从如上证券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虚拟货币具有明显的证券特征。 ●参与部分虚拟货币发行需要投资资金。在加密货币领域,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所谓的“挖矿”过程产生,如比特币。该过程并非直接依赖于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而是通过计算机执行复杂的算法以求解特定的哈希问题,成功后会获得相应的比特币奖励。尽管“挖矿”过程需要投入硬件设备,但它并不等同于直接购买比特币。然而,存在另一类虚拟货币,例如BNB(某安币)、SOL(Solana)、GMT(STEPN链游代币)以及SHIB(Shiba Inu)等,这些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是通过ICO、IDO或IEO初次进行代币发行。在早期,ICO是加密货币项目筹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常会投入比特币或以太币,以此购买新项目发行的代币,这些新代币的价值通常与该项目的成功与否紧密相连。然而,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部分国家对ICO的监管,出现了新的筹资方式。其中,IDO就是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参与IDO的投资者不仅需要投入资金购买新的代币,通常还需要在交易所上为这些新代币提供流动性。此外,IEO是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这种方式让交易所承担项目审查的角色,从而提供一种相对安全的代币发行方式。 ●投资部分虚拟货币主观目的系赚取预期利润。对于绝大多数参与者来说,参与加密货币市场的主要驱动力是经济利益,而非理念支持。换言之,虽然加密货币的初衷是去中心化的梦想,但实际上,大多数人参与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寻求经济收益。就算是像V神(Vitalik Buterin,以太坊创始人)这样的技术专家,他们对于去中心化理念的支持可能也同时伴随着经济目标的追求。因此,我们不能否认,在这个领域,经济动机是主导因素。无论是牛市时的热门模因虚拟货币如Doge、Shib、Babydoge,亦或是熊市大火的Pepe和 Aidoge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剧烈波动,都显示以及强化了人们的FOMO(失理性投资)情绪。 ●虚拟货币的投资回报通常是源于其他参与者的付出和努力。尽管这些加密货币项目基本上都宣称实行去中心化,宣称其货币价值的形成依赖于整个社区的共同努力。然而,很多投资者更期待的是项目方主导并推动价值增长,以实现其投资回报。观察各种虚拟货币,特别是那些被称为"土狗币"的小众加密货币群体,我们会发现投资者对项目方的态度通常会随着币价的涨跌而变化。当价格上涨时,投资者通常会对项目方充满赞扬;然而,当价格下跌时,批评和质疑声音也随之而来。这反映了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性和投资者对项目方的高度期待。 ●参与部分虚拟货币发行需要投资资金。在加密货币领域,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所谓的“挖矿”过程产生,如比特币。该过程并非直接依赖于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而是通过计算机执行复杂的算法以求解特定的哈希问题,成功后会获得相应的比特币奖励。尽管“挖矿”过程需要投入硬件设备,但它并不等同于直接购买比特币。然而,存在另一类虚拟货币,例如BNB(币安币)、SOL(Solana)、GMT(STEPN链游代币)以及SHIB(Shiba Inu)等,这些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是通过ICO、IDO或IEO初次进行代币发行。在早期,ICO是加密货币项目筹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通常会投入比特币或以太币,以此购买新项目发行的代币,这些新代币的价值通常与该项目的成功与否紧密相连。然而,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部分国家对ICO的监管,出现了新的筹资方式。其中,IDO就是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参与IDO的投资者不仅需要投入资金购买新的代币,通常还需要在交易所上为这些新代币提供流动性。此外,IEO是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的代币发行方式,这种方式让交易所承担项目审查的角色,从而提供一种相对安全的代币发行方式。 四、结论 虚拟货币具有双重定性 美国在虚拟货币监管上采用了精准监管的思路,即区分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按其特定属性实施监管。这种方法同样适用于中国虚拟货币的双重定义。 对于公链币和部分去中心化应用币,将其定性为虚拟财产,然后建立适度、开放的监管框架,既允许其流通,也防止系统性风险。而对于通过ICO、IDO、IEO等融资的代币,特别是那些与股票、债券高度相似的代币,则可将其界定为证券,由证监会纳入管理清单并进行严格监管。这类代币发行存在较大信息不对称和投资风险,有必要通过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等方式保护投资者权益。 这种双轨制的精准监管,既兼顾了金融创新与安全,也提高了监管效率。与全面禁止或放任自流的做法相比,它实现了更高效的资源配置,有利于中国虚拟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当然,监管还需保持高度灵活性,随时关注新情况和新风险,进行动态调整。 政策法律层面的适用应以虚拟财产定义为主,证券为辅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法律框架较为成熟,应作为首要适用依据。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普通民商纠纷,如虚拟财产的继承、侵权、合同履行等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现有的相关民事和商事法律。这些法律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处理各类财产权属纠纷都有明确规定,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直接应用这些成熟的法律框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使参与方更容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对于涉及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与传统证券犯罪案件高度相似的案件,如骗取投资者资金的代币诈骗案,则可以适当借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对各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都设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这为加大对虚拟货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在诈骗案件中,可依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认定项目方存在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依据证券法对证券诈骗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加重对代币诈骗者的惩戒力度。这对维护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区分不同类型数字资产的监管方法,既兼顾创新与安全,也提升了效率。这种精准监管思路在司法实践中亦可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为郭律师团队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来源:金色财经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