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我们识别出正在发生的事情是特定的数字代币,有点像我们给河流命名,尽管河床中的水在不断地改变。 32. 虽然有些人对加密资产的价值持怀疑态度,但值得记住的是,价值并非固有于物品之中。尽管我们说某些材料昂贵,比如黄金比木头更有价值,但这是由人类的集体思维作出的判断。这也是一个随着环境变化的判断。在沉船的船上,能够漂浮的木椅比黄金宝座更有价值。 33. 关于加密资产的这种描述表明,现代人类可以定义和识别它们,使它们能够被交易和作为持有物进行评估。它们无疑符合威尔伯福斯勋爵在国家省级银行诉安斯沃思案(1965 年, 1 AC 1175 , 1248 页)中经常被引用的格言: 在权利或利益可以被纳入财产的范畴,或者影响财产的权利的范畴之前,它必须是可定义的,可以被第三方识别的,性质上可以被第三方承担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或稳定性。 34. 接下来的问题是 USDT 是否可以被归类为动作事物的范畴。关于加密资产不应被归类为动作事物的论点,基于这个范畴的起源是通过诉讼(在法庭中)对人强制执行的权利,例如有权获得支付的金钱或债务,或合同权利。没有单独的对手方对加密持有者的权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动作事物的范畴已经扩大,包括了无形财产权的所有权文件,以及最终的无形权利,如版权:参见 W.S. Holdsworth,《“Choses”在普通法下的处理历史》(1920 年) 33( 8) 哈佛法律评论 997 。正如 Holdsworth 他权威性的文章的引言中在 998 页所指出的: 显然,被归入动作事物范畴下的事物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动作事物的各个类别的法律事件的多样性。实际上,它们的法律事件的确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不同的,所以在法院和立法机构的处理上也必然有所不同。不可能全面地处理动作事物的法律;动作事物的各个类别通常不是在这一个总体的范畴下进行处理,而是在它们更适当的法律分支下进行处理。例如,如果我们想了解关于票据和票据、股份、版权或专利的法律,我们不会在动作事物的论述中寻找它,而是在商业法、公司法的书籍中,或者专门针对这些特殊事物的专著中寻找。 35. Holdsworth 的历史调查展示了被归为动作事物的无形财产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表明动作事物的范畴是广泛的,灵活的,而且并非封闭的。正是这些特性解释并证明了弗莱法官在 Colonial Bank 诉 Whinney 案(1885 年, 30 Ch D 261 , 285 页)中经常被引用的格言:“所有的个人事物要么是持有的,要么是行动的。法律不知道这两者之间的第三者。” 36. 因此,我的结论是,原则上,加密资产的持有者拥有一种普通法可以识别为动作事物的无形财产权,因此可以在法庭上得到执行。虽然有人可能会说这个结论有循环论证的元素,因为也可以说在法庭上执行的权利是使其成为动作事物的原因,但这种推理方式与法律对其他社会结构的处理方式并没有显著的不同,比如货币。只有因为人们普遍接受贝壳或珠子或不同印制的纸币的兑换价值,它们才成为货币。货币的接受是由于集体的互信行为。这反映在曼斯菲尔德勋爵在 Miller 诉 Race 案(1758 年, 1 Burr 452 , 457 页)中的著名观察中,他指出,被“全人类普遍接受”为货币的东西,“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被赋予“货币的信誉和流通性”。 37. ByBit 还依赖于 USDT 当前的服务条款,该条款规定了赎回的合同权利。第 3 条包括了关于赎回权利的以下规定: Tether 发行和兑换 Tether 代币。Tether 代币可以在线使用、保留或交换,只要有人愿意接受 Tether 代币就可以。Tether 代币由 Tether 的储备金 100% 支持。Tether 代币以一系列法定货币计价。例如,如果你购买了 EURT,你的 Tether 代币将与欧元 1: 1 挂钩。如果你发行了 100.00 欧元的 EURT,Tether 将持有价值 100.00 欧元的储备金来支持这些 Tether 代币。用于支持 Tether 代币的储备金的组成完全由 Tether 控制,并且完全由 Tether 自行决定。Tether 代币由 Tether 的储备金(包括法定货币)支持,但 Tether 代币本身并不是法定货币。Tether 不会为由数字代币(例如,比特币)构成的考虑因素发行 Tether 代币;只有在发行时才会接受货币。为了使 Tether 直接发行或兑换 Tether 代币,你必须是 Tether 的已验证客户。这个规定不会有任何例外。拥有 Tether 代币兑换或发行的权利是你个人的合同权利。如果由于 Tether 持有的任何用于支持 Tether 代币的储备金的流动性不足、无法获得或丧失,使得延迟兑换或取款 Tether 代币成为必要,Tether 保留延迟兑换或取款 Tether 代币的权利,并且 Tether 保留通过对储备金中持有的证券和其他资产进行实物兑换来兑换 Tether 代币的权利。Tether 对是否将来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网站上交易 Tether 代币,甚至是否可以在网站上交易 Tether 代币,不作任何表示或保证。 38. 服务条款受 BVI 法律的管辖。ByBit 提交了一份来自 BVI 合格律师 Sam Goodman 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根据 BVI 法律,Tether Limited 的“认证客户”持有的 USDT 可以通过对 Tether Limited 提起诉讼来执行赎回 USDT 的合同权利。ByBit 依赖这一点来支持其主张 USDT 是动作事物的论点。 39. 在我的分析中,USDT 的这一特性可能构成 USDT 持有者可能拥有的另一种动作事物,但是其存在并不是我得出 USDT 所代表的权利本身就是动作事物的结论所必需的。 问题 2 :ByBit 有权获得判决 40. ByBit 提交,它已经建立了一个初步的案件,已经越过了为了获得全球冻结令而需要证明有一个好的可争辩的案子的难关。相反,Ho 女士不能证明有一个公平或合理的可能性的真实或真诚的辩护。 Jason 不存在 41. 我接受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是 ByBit 试图从所有证据中得出的推论,即 Jason 不存在(或者至少没有像 Ho 女士所说的那样扮演他的角色)。确实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显示 Ho 女士欺诈性地将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转移到了自己名下。如上述[ 25 ]中所述,有直接的证据表明 Ho 女士拥有与地址 1 关联的钱包,以及她无法解释的挥霍行为的间接证据。利用她在 WeChain 的就业关系,该公司被聘用来处理 ByBit 的工资账户,并滥用了对她的信任,Ho 女士操纵了加密货币 Excel 文件,窃取了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 推定信任 42. 在盗窃资产时产生了机构性的建设性信托,而对于被盗资产,可以使用公平追索的补救方法。正如 Browne-Wilkinson 勋爵在 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 [ 1996 ] 1 AC 669 at 716 中指出的那样: 我同意被盗资金可以通过股权追踪。但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所强制执行的专有利益是在推定信托而非结果信托下产生的。尽管很难为该命题找到明确的权威,但当通过欺诈股权获得财产时,就会对欺诈接受者产生推定的信任:该财产是可追回的,并且可以在股权中追踪。因此,通过欺诈获得财产的婴儿有义务归还财产:Stocks v. Wilson [ 1913 ] 2 KB 235, 244 ;R. Leslie Ltd. v. Sheill [ 1914 ] 3 KB 607 。从银行账户被盗的资金可以在权益中追踪:Bankers Trust Co. v. Shapira [ 1980 ] 1 WLR 1274, 128 2C-E。另见 McCormick 诉 Grogan ( 1869) LR 4 HL 82, 97 。 43. 我还应该补充的是,即使 Ho 女士将 USDT 与其他在线托管钱包的余额中的 USDT 混合,或者将法币资产与她银行账户中的其他钱混合,建设性信托也可能生效:Foskett v McKeown [ 2001 ] 1 AC 102. 44. 鉴于我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我宣布对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设立建设性信托。ByBit 是加密资产的法定和有益所有者。鉴于我基于机构建设性信托的救济授予,我不需要处理补救性建设性信托和不正当得利的替代基础。 45. ByBit 根据其调查寻求了一系列的财产和个人命令,我现在授予,如下: (a) 对加密资产和法币资产宣布建设性信托; (b) 命令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 647, 880 美元(即钱包 3 和 4 中的加密资产价值); (c) 命令 Ho 女士立即向 ByBit 支付 117, 238.46 新加坡元(即法币资产); (d) 命令 Ho 女士立即将钱包 1 中剩余的所有款项转给 ByBit,直至总额达到 3, 561, 840 美元(即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加密资产的价值); (e) 对于在扣除上述 (d) 中转账金额后转入钱包 1 和 2 的剩余加密资产(即价值 3, 561, 840 美元的 USDT)(以下简称“剩余金额”): (i) 命令 Ho 女士对剩余金额,或其已经拥有或接收的代表剩余金额价值的钱或资金,或任何代表他们或按他们的命令收到的人的账户; (ii) 关于剩余金额或其任何部分的追索令,以便 ByBit 追索和恢复已被转换的资产或其收益(如有); (iii) 在清算账户后,由 Ho 女士向 ByBit 支付所有被认定为应给 ByBit 的款项的命令。 46. 我还将自 Ho 女士转移问题资产的日期起至判决日期的标准年利率 5.33% 计算利息,这些资产在[ 45(b)]和[ 45(c)]中支付。 结论 47. 在对 Ho 女士作出 ByBit 简易判决后,我还判给 ByBit 45, 000.00 美元的费用(考虑到所争论问题的法律新颖性以及在寻求临时救济时所做的工作,其中费用已包含在内)和支出 11, 500.00 美元。 Philip Jeyaretnam 高等法院法官 Quek Wen Jiang Gerard、Kyle Gabriel Peters、Ling Ying Ming Daniel、Mato Kotwani 和 Chua Ze Xuan(PDLegal LLC)为原告代理; 第一至第六被告缺席且未被代表。 来源:金色财经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