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金宝药业、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吉药控股、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吉药控股控股子公司)、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28,384.76万元。2020年11月4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3月15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7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吉药控股、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25,239.18万元。2020年11月27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3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3月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3,118.97万元。2021年3月30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1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2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11,381.71万元。2021年4月1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7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2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7,765.76万元。2021年4月15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迟至2021年4月24日,吉药控股才发布《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披露上述6起重大诉讼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3条的规定,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吉药控股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发生情况,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吉药控股的上述违法行为,吉药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孙军,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参与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未组织吉药控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许蔚,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决定如下: 对孙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对许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ST吉药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ST吉药2022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3.79亿元,同比下降24.41%;归母净利润-3.08亿元,同比下降0.43%;扣非净利润-2.99亿元,同比下降6.79%;其中2022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1.26亿元,同比下降16.87%;单季度归母净利润-6491.88万元,同比上升9.83%;单季度扣非净利润-6773.63万元,同比下降29.04%;负债率132.76%,财务费用1.63亿元,毛利率29.53%。 *ST吉药(300108)主营业务:以医药大健康产业为核心,形成医药工业、医药商业(含药品零售)、医药研发、医疗医养、医药产业投资等医药大健康产业集团企业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与本站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如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