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6.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省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打假”为幌子的敲诈勒索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委统战部等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7.致力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建立五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为引导,推动全省各级政府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署的各项合同协议。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继续扩大“审管法信”试点,对新业态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干扰。建立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擦亮“自由贸易港请您来投诉”和“自由贸易港为您来服务”两个品牌,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及时回应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经营困难民营企业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8.优化全流程政务服务。不断优化完善“涉企一件事”,为民营企业提供开办、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惠企政策兑现、员工录用、不动产登记、企业注销等全生命周期集成化办理服务。建立市场主体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破产注销程序。(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高级法院等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 9.加强空间规划和能源要素保障。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对超出现行规划但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的近期准备实施项目,可由市县政府以“附图承诺”方式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支持民营经济产业优质项目在能效水平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设序时进度统筹安排项目用能。加强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满足民营企业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需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 10.推动降低产业用地成本。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用地,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支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产业用地。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11.强化人力资源供给。大力实施“南海人才”开发计划,打造“聚四方之才”招才引智活动品牌。建立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推动高校、职业院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有用人需求的民营企业全面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连续稳定的人才供给。鼓励民营企业依法投资兴办职业院校,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需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养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12.优化民生领域资源配套。各市县建设一定比例的人才租赁住房,提供给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民营企业使用。民营企业建设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优质教科文卫等资源供给,在就医、学习深造、子女入学等方面创造条件和环境,切实满足民营企业需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办理托育养老等机构,政府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全力促进民营企业提升发展竞争力 13.开展自由贸易港政策效应提升专项行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围绕“两个15%”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张零关税”清单、鼓励类产业目录、加工增值超30%货物内销免征关税等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开展民营企业申报享受政策专题宣传,帮助民营企业最大限度利用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举办民营企业政策大讲堂,打造民营企业解读政策、把握趋势、拓展视野、分享经验的交流平台。(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 14.支持中小微企业提档升级。省级财政对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市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各市县共同发力支持。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023年起,对我省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的不予重复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各市县政府) 15.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广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试点开展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机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办非盈利研发机构发展。对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优化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认定条件。“领军企业”的研发投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原则上按近三年保持年平均增长率为正值进行认定。“瞪羚企业”的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之间、1亿元至5亿元(不含)之间、5亿元以上的,分别按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不低于15%、不低于10%进行认定。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可由主管部门按一事一议方式评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7.对民营企业上市予以财政支持。2025年12月31日前,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等省级相关部门) 18.大力培育本土民营企业品牌。精准构建培育体系,在品牌挖掘、培育、创新、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建设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海南本土品牌,支持海南本土民营企业品牌做大做强。对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推广农业品牌和食品工业品牌的海南本土民营企业,按照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广泛参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大型活动,为其提供更多品牌展示舞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五、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和潜力 19.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自由贸易港重点项目建设。围绕四大主导产业、“五网”基础设施、封关运作、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和生态环保等领域,常态化面向民间资本开展招商引资和项目公布。研究支持高质量打造重点产业集群的财政扶持措施,积极引导产业项目落地。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建筑业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省内工程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20.大力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综合运输枢纽、运输站场、产业园区等建设、运营和管理。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设计施工、投资运营等。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充电桩等各类能源项目,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并网运营等方面做到对各类型企业一视同仁。优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服务,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组织开展“行走的达沃斯”系列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21.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盘活资产。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与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积极推动采用BOT、PPP等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准公益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 六、多源引流提供民营经济融资支持 22.加大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力度。深化金融扶持政策宣传,建立常态化的政银企对接机制。鼓励市县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荐金融服务小组,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务;为有需求的规模以下民营企业提供金融顾问、开展金融陪跑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鼓励征信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征信报告。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公司合作,定制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及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 23.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增信作用。支持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年化综合担保费率在1%(含)以下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从贷款申请时间起算,往前两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的民营小微企业,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进一步推广应用“琼科贷”“琼旅保贷”“海知贷”等担保贷款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强化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完善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海易信”地方征信平台和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功能,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平台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贷款支持;探索开展平台与金融机构联合建模,实现平台一站式放贷。大力推动线上“银税互动”,提升客户办贷效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5.多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建立债券发行企业库,专题辅导和帮助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对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成功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与更多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不同领域股权投资子基金,为各类型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定期组织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企业路演活动,为初创期民营企业打造面向资本市场的展示舞台。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各类国家金融工具和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有效补充民间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26.对阶段性困难民营企业予以帮扶。充分发挥现有助企纾困基金作用,为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金融或者资金支持。综合运用债务协调、债务重组、债转股、债务置换等多元化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完善省民营企业重点帮扶机制,继续对存在阶段性困难的重点民营企业予以帮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工商联)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财政资金奖补措施执行至2025年底。各责任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细化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推进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来源:金色财经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