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码港艾美酒店和数码港商场,以及瞭望南中国海景致的数码港海滨公园。 3.3.3 香港科技园指南 香港科技园官网地址:https://www.hkstp.org 香港科技园是香港科技、科研和智慧生活的大本营,也是四周科技创新社区的中心。有着科学园、创新中心、共享工作空间、实验室、STP PLATFORM、创新斗室、创新园等一系列完善且别具特色的基础设施,还有即将落成的港深创新及科技园。 其中科技园位于沙田,园区提供专为创科及企业伙伴而设的研发办公室,面积达400万平方公尺,超过1100+间科技企业及公司的生态圈,分别来自22个国家及地区。 香港科技园有披露资助或志愿的三个计划,分别是高达10万港元的IDEAION计划(公司负责人须持有香港身份证),以及针对香港注册公司的高达130万港元的创科培育计划(业务估值需达500万美元),以及高达480万港元的企业加速计划(业务估值须超500万-5000万美元),详情见3.3.1香港WEB3企业指南内表格。 科技园提供一系列齐备的配套设施,包括专门实验室和会议室,还提供人才培训及导师计划、初创交流活动、创业培训工作坊、企业对接活动、企业合作计划、募投活动等相关支援及服务。 入驻科技园的条件:申请加入香港科技园租户计划的企业,必须从事与科技研发相关的业务,拟在香港科技园进行的工作必须以创新研发为主,科学园的租金价格为每平方英呎每月HK$25起。 如何去科技园的路线: 科学园离沙田地铁站和大学地铁站都很近,从大学地铁站步行到香港科学园仅1.6公里。如果不考虑步行的朋友,也可以参考以下两个路线: a. 地铁+巴士:乘坐地铁到大学站后,在B口出站,在大学铁路站总站方向乘坐九巴272K路,3站到香港科学园下车,票价共计8HK$,时长约30分钟。 b. 直达小巴:从沙田地铁站出发,乘坐新界区专线小巴27路,4站到香港科学园公共运输交汇处(企业广场)下车,票价7HK$,时长约25分钟。 住宿推荐 大学站酒店较少,建议住在沙田站附近,五星级酒店推荐香港帝逸和沙田凯悦,四星级酒店推荐香港帝都和香港丽豪酒店。 PART04香港虚拟资产牌照 2022年7月6日,香港法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香港立法会完成首读。修订草案目的之一是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 “VASP”)设立发牌制度,即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或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虚拟资产服务,必须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事先申请并获得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VASP牌照”),并遵循相关的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法例条文。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曾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就VASP发牌制度进行公众咨询,并于2021年5月刊发咨询总结(“咨询总结”)。修订草案是在咨询总结的基础上,为了遵循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ATF)的建议以及应对不断增加的虚拟资产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设立发牌及监管制度并纳入成文立法。 *重点解读:帮助客户经营管理虚拟资产及向公众推广虚拟资产服务需对应牌照。4.1 VASP牌照的范围 VASP牌照仅适用于为“虚拟资产”提供服务的服务商 4.1.1 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 修订草案将“虚拟资产”定义为符合以下说明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cryptographically secured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1) 通过计算单位或所储存经济价值的形式表述; (2) 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a) 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一个或多于一个以下目的:(i)为货品或服务付款;(ii)清偿债务;(iii)投资;或 (b) 提供权利、资格或途径,对以下事宜进行投票:管理、运作或管治任何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相关事务,或改变任何适用于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安排的条款; (3) 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及 (4) 具备证监会不时于宪报刊登公告订明的其他特征。 相比咨询总结对“ 虚拟资产”的定义(主要针对支付/储值功能的代币),修订草案下“虚拟资产”的范围将扩展至平台治理代币(governance token)(即能够对任何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的相关事务的管理、运作或管治进行投票的代币),也将明显包括BTC、ETH等主流虚拟货币及稳定币(无论是以法币作为支持的、其他虚拟资产作为支持的,或算法稳定币)。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订明以下若干数码形式价值并不包括在“虚拟资产”的定义内,包括 (i) 由中央银行或政府发行的(例如由中央银行或政府发行的与法币挂钩的电子货币);(ii) 有限用途数码代币(例如信用卡积分、回赠、游戏内资产);(iii) 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例如证券代币(security token));或(iv) 构成储存于储值支付工具的任何储值金额或工具按金。 就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s, “NFT”)而言,若其是以数码形式存在的独一无二的收藏品存在,则目前暂不落入“虚拟资产”的定义内。但须要注意证监会在今年6月发出的针对NFT相关风险的新闻稿中指出,尽管大部分NFT都拟代表其相关资产的一个独一无二的版本而不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有些NFT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线,如某些细分化或同质化NFT可能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SFO”)下的“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然而,财库局局长可透过在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不时明确哪些数码形式价值属于或不属于“虚拟资产”之定义,或哪些特征将使得数码形式价值落入或不落入“虚拟资产”之定义,而不须要经过任何修改立法的程序。 *重点解读:独立版权NFT作品(头像类)不在虚拟资产定义范畴,分散版权(同图多人持有)(鲸探模式)则属于虚拟资产范畴,发行及分销需要持有【1号牌】。 4.1.2 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 根据修订草案,“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目前仅限于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就虚拟资产证券或合约提供意见、以及管理运营用于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即透过电子设施方式提供符合以下说明的服务: (1) 藉该项服务: (a) 经常以某种方式提出或接受买卖虚拟资产的要约,而以该种方式提出或接受的要约将构成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或(b) 人与人之间经常互相介绍或辨识,以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或有合理期望他们会洽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买卖,而以该种方式洽商或完成的买卖将构成或导致具约束力的交易;及 (2) 在提供有关服务时,客户款项或客户虚拟资产会由服务提供商直接或间接管有。 从以上“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可以看出,VASP牌照要求将适用于中心化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包含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的交易服务;而去中心化的交易所(即不直接或间接管有客户资产的交易所)暂时不在现有VASP牌照的管辖范围内。另外,修订草案对虚拟资产服务类型仅限于虚拟资产交易所,而暂不包括其他类型的虚拟资产服务,如虚拟资产支付系统、托管服务等均不在目前的“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范围内。 尽管如此,修订草案明确授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财库局局长”)透过在宪报刊登公告的形式不时修改“虚拟资产服务”之定义的权利,而不须要经过任何修改立法的程序。因此,VASP牌照有可能在将来扩大范围至其他类型的虚拟资产服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咨询总结的内容,修订草案下“虚拟资产服务”的定义更为宽泛。咨询总结中“虚拟资产交易所”被定义为“容许或邀请客户落盘,以货币或虚拟资产买入或卖出任何虚拟资产,并在业务过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并明确排除P2P交易平台;而修订草案把“虚拟资产交易所”的定义扩展至“互相介绍或辨识买卖双方以洽商虚拟资产买卖“并“间接管有客户款项或虚拟资产”的情况。修订草案中的“间接管有客户款项或虚拟资产”指何种情况暂不明确,因此暂时不能完全确定提供虚拟资产P2P或OTC交易服务的平台是否在VASP牌照范围内。我们预期业界可能就P2P/OTC交易平台是否受VASP牌照要求监管向证监会进一步提出咨询,而咨询过程可能在修订草案被立法会通过后(2022年第3季度)、VASP牌照制度正式生效前开始。 4.2 VASP牌照的规定 4.2.1 受监管的活动 受规管活动的类别《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订明了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并就各类受规管活动加以定义: ● 第1类 证券交易● 第2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3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7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8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 第10类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以下简称1-10号牌 4.2.2 监管的一般规定 1) 普遍来说,假如并非认可财务机构而进行下列活动,便需要领取牌照:你是在香港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的法团(《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114(1)及(2)条);你是(不论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从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你提供的任何服务的法团,而该等服务如在香港提供便会构成某类受规管活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5 条);若你以个人身份为你的主事人(持牌法团)就任何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则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你所隶属的主事人的持牌代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4(3)及(4)条)。此外, 如果你是该法团的执行董事,你亦需要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125(1)(a)条)。 2) 假如你是认可财务机构而进行下列活动,便需要注册: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但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及第8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受规管活动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注册机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4(1)及(2)条);或 (不论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从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众积极推广你提供的任何服务,而该等服务如在香港提供便会构成某类受规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注册机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5 条)。 3) 就注册机构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的有关人士(例如在证券交易部门工作的银行职员),均无须向证监会领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然而,假如上述人士拟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其必须是名列于金管局备存的记录册的人士 。 4) 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均被称为“中介人”。就发牌而言,独资经营或合伙是不会获得接纳的业务架构。 4.3 虚拟资产平台 编者:虚拟资产管理、虚拟资产基金分销、虚拟资产交易、证券型代币发行、比特币期货等均需要按上述监管活动而申请相应的牌照并纳入监管,特别是虚拟资产基金的管理和销售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所管理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或期货,仍需申请牌照。 4.3.1 证监会监管沙盒 商号如能真诚和认真致力于利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便可于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即证监会监管沙盒)内进行受规管活动。为了尽量减低为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证监会可能对合资格商号施加发牌条件,及在合资格企业于沙盒内营运时对其进行较为严谨的监察及监督【特殊申请】。 *另请参阅《关于公布证监会监管沙盒的通函》。 4.3.2 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 商号如有意管理包含多于10%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符合额外应达到的监管标准。该等额外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将以发牌条件的形式施加,而这些发牌条件是参考一套条款和条件而订立【9号牌】。 *另请参阅《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及该声明的附录《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和《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条款及条件》。 4.3.3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商号将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鉴于对投资者构成重大风险,故证监会已在《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内,就于分销虚拟资产基金时应达到的标准与作业手法提供指引【1号牌】。 4.3.4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证监会于2019年引入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中央平台,如有意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可向证监会申领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1、7号牌】。 *另请参阅《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4.3.5 证券型代币发行 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很有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并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在证券型代币属于“证券"的情况下,任何人如要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1号牌】。 *另请参阅《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 4.3.6 比特币期货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传统交易所交易并受其规则所规限的比特币期货被视为“期货合约"。因此,经营比特币期货交易业务的人士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获发牌【2号牌】。 *另请参阅《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 4.4 虚拟资产金融资讯 编者: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虚拟资产相关信息或分析工具,需以市场公开数据和咨询为基础,不能就特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作出推荐或投资意见,若帮助用户进行投资决定和推荐,则需要获得对应的牌照。类似于合约帝类型的工具或给用户虚拟币或合约的买卖建议,需要持牌进行,具体如下: 4.4.1 定期刊物的豁免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中“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就证券提供意见"及“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定义部分,明确地作出若干豁除,使该等定义不包括任何人透过普遍地可供公众阅览的报章、杂志、书籍或其他刊物所提供的有关意见。互联网刊物如能符合有关条文的规定,这项发牌豁免亦可适用。 4.4.2 提供属事实的一般市场资讯 以目前情况而言,发牌规定一般不会涵盖纯粹提供属事实的一般市场资讯的活动(不论是否透过互联网提供),而有关活动须不涉及就任何特定证券/期货合约而作出推荐或投资意见。发牌规定一般亦不会涵盖复制获证监会发牌或在证监会注册的人士的整份研究报告的活动。 4.4.3 提供分析工具 金融财经资讯网站一般会提供有助作出投资决定的分析工具。一般而言,举例分析工具能够提供其用户不同选择的投资机会或推荐意见,该分析工具的提供者便可能会被视作"就证券提供意见"或"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例子之一:若分析工具可以就用户决定的投资需要(例如其规避风险的程度、投资年期或预期的现金流量)而特别地作出推荐的话,该分析工具便属此类。然而,如果所提供的分析工具纯粹在具透明度的过程中用以过滤公开数据的话,便不会构成提供意见的活动。举例说,提供可以辨别特定行业内市盈率低于某个预设值的股份,或可以辨别过往投资的年度回报高于某个预设值的投资基金的电脑程序,都不会导致其提供者须申领牌照或注册。 *重点解读:可提供市场公开数据和新闻,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指向性意见投资建议需要根据业务情况持有【4/5/6】号牌照,合约推荐及跟单均在该范畴内。 4.5 提供网上服务 4.5.1 连结到其他金融财经网站的超连结 纵使超连结可能会相连至获发牌照或获注册的人士的网站,但该超连结的单纯存在本身并不会导致有关人士须申领牌照或注册。然而,诱使或邀请任何人透过该连结以浏览相关的网站,则可能会导致有关人士须领取牌照或注册。若任何人士向证券/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交易商或其代表介绍客户,借以取得佣金、回佣或其他报酬,则可能会构成受规管活动,因而须领取牌照或注册。 *重点解读:发布虚拟资产服务的推荐返佣链接也需领取牌照或注册 4.5.2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一个法团如提供《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所定义的自动化交易服务,则其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取得认可,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照或注册以提供该服务。作为一般惯例,如果该法团已是获发牌或注册以进行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的中介人,其便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或注册。拟递交该等申请的中介人,应首先参阅《监管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指引》,并在有需要时就相关的业务计划谘询其专业顾问。 *重点解读:提供量化交易服务,无论资产是否代管,均需领取【7号牌】 4.5.3 买卖盘传递设施 请注意,提供电子买卖盘传递设施及仅允许客户就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每月认购进行登记,或传达定期认购和赎回指令的网上设施,一般不会视为属第7类受规管活动。如果中介人拟透过互联网以上述设施的形式进行交易活动,便须: 1.填妥并递交问卷2内《电子交易服务调查问卷》;及 2.以书面形式通知证监会推出该等互联网服务的生效日期及相关的网址。 中介人有责任确保其拟提供的买卖盘传递服务或其他的电子服务,并非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就"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所定义的范围之内。倘若有关服务属于该范围之内,则该中介人便须就第7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或注册(视属何情况而定)。 *重点解读:类似于股票市场的沪港通、深港通以及同花顺类交易聚合传递机构,也需要按照业务规定申领【7号牌】 4.6 培训推广与经纪 4.6.1 金融培训 提供金融培训或分享一般投资知识(如在教室内或透过互联网)通常不须获证监会发牌。然而,若导师或网页由提供一般投资知识,转为向学生/浏览者推荐特定的股票,或诱使他们买卖证券,该培训机构、导师及/或网页内容提供者可能须持有证监会牌照。 *重点解读:各种类型虚拟币理财、财商、交易、合约等培训一般不需要申请牌照,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投资推荐行为(荐币言论) 或者诱导购买。 4.6.2 推销或奖励计划 中介人在提供与其联属公司合办的推销计划时,应特别留意有关的发牌规定。它们尤其应当小心确保该等宣传活动不会导致其可能并未领牌或注册的联属公司进行了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或其他受规管活动。 持牌人士或注册机构实施奖励计划,藉此当任何公众人士(以进行业务的方式)向其成功介绍客户之后,以佣金、回佣等形式酬谢该公众人士,有关计划通常是不会被接受的。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介绍人从事未经发牌的受规管活动。有关的持牌人士或注册机构本身亦可能会被指协助及教唆上述罪行。经由上述方式介绍的客户,亦有可能得不到监管制度下的适当保障。此外,介绍人本身亦未必是执行该项职能的适当人选。 *重点解读:持牌人士和机构,在推荐人成功推荐客户并实施推荐奖励并酬谢时,会导致无牌人士或机构参与受监管活动,即推荐返佣会触发监管。 4.6.3 交易商经纪 交易商经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买卖的金融工具的性质、他们的客户和他们所用的记帐结构。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商经纪可能会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或第3类(杠杆式外汇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如交易商经纪进行上述任何活动,除非可依赖《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定的豁免,否则必须根据该条例申领适当的牌照。 *另请参阅《有关交易商经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的责任的通函》。 *重点解读:做市商、流动性提供等经纪行为除特殊豁免情况外都应按业务类型申请【1、2、3号牌】 。 PART05香港WEB3注意事项 虽然港府在发布《香港虚拟资产宣言》后,对虚拟资产交易、管理等金融化业务持非常积极的态度,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后续也在2023年1月9日的Power Web3创新者峰会上宣布:“香港欢迎来自世界各地加密货币公司。”但无论是web3的个人还是企业,在香港开展相关业务时一定要注意遵守香港法规,以便给自身、企业或他们带来风险或者导致刑狱之灾。我们梳理了一些个人和企业在港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请有意来港的web3从业者多加留意。 5.1 个人可能面对的风险 5.1.1 在港驻留许可风险 持港澳通行证在港,需注意港澳通行证有效时间和签注有效期。常见的签注有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正常商务和旅游签注每次停留时间为7天,身份为访客。 访客可进行以下商务活动: 1、签订合约或参加招标、投标;2、检验货物/设备或监督其装设/包装;3、参加展览会、交易会(但并不包括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或直接提供服务,或搭建展览摊位);4、解决索赔问题或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5、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活动;及6、参与短期研讨会或其他会议。7、出席活动发表演讲/作出发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该人并不会因在该活动中发表演讲/作出发布而获得报酬(因应有关活动而获提供住宿、交通、膳食等,或获发还该类费用除外),短期访客先导计划除外。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的规定,给予某人以访客身份在香港入境的准许,须受下述逗留条件规限:该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该人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及该人不得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规例》(第115章)第41条,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而任何非法入境或教唆及协助他人非法入境,最高可判入狱3年及罚款2万5千元。 所有违反逗留条件的访客都可能会被检控及遣返原居地,其再次赴港旅游的申请亦将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重点解读:持有访客入境许可,不能接受任何工作雇佣,不能开办和参与业务也不能就读任何教育培训,违反规定可能面临刑事指控,且后续会被拒绝入境。 5.1.2 关于工作许可风险 要在香港特区接受雇佣并工作,需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的旅行证件。非香港居民可先采用高才、专才、科才、优才等方式,获得香港居民身份,方可接受雇佣。(参见章节3.2.3) 以下是可在香港工作的条件: 1、 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2、 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且不受逗留条件限制,且在有效逗留期内。 香港特区政府《2021年入境(修订)条例》规定,雇主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任何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会由原来的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港元和监禁10年。 根据香港法例《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港币五万元及入狱两年。 *重点解读:未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切勿接受雇佣进行工作。 5.2 企业可能面对的风险 5.2.1 访客身份来港 以访客身份来港的参展商注意事项: 1、 不可自行搭建展览摊位,但他们可监督摊位的搭建工作,必须聘用可合法受雇的人士搭建展览摊位。 2、不可在展览会向公众直接提供服务,但可以推广产品或服务,必须聘用可合法受雇的人士向公众直接提供服务。 3、 不可在展览会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服务或向公众收取款项,必须聘用可合法受雇的人士在展览会向公众直接出售货物服务和收取款项。 5.2.2 企业在港经营 企业在香港开展业务,应在香港注册公司并合法经营,在雇佣员工时应注意受雇人士需符合受雇条件,切勿非法用工,雇佣员工前必须进行入职调查,不可雇佣访客,未按要求查阅身份,企业雇主最高可被判罚款1 5万元及监禁1年。 香港公司雇员员工条件参见章节5.1.2,若聘用一名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士,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10年。 *重点解读:企业切勿非法用工,否则面临罚款和监禁。 5.3 Web3可能的业务风险 任何个人或企业,在香港进行web3相关业务,经营虚拟资产需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5.3.1 无牌照经营风险 (1) 任何人不得——(a) 经营提供任何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或(b) 显示自己经营提供任何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2) 第 (1) 款不适用于有关虚拟资产服务的持牌提供者。(3) 在不影响第 (1) 款的原则下,任何人不得——(a) 就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或(b) 显示自己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4) 凡持牌代表代其主事人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而该持牌代表就该项虚拟资产服务获发牌,第 (3) 款不适用于该持牌代表。(5)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 (1)(a) 或 (b) 款,即属犯罪——(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5,000,000 及监禁 7 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100,000;或(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500,000 及监禁 2 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10,000。(6)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 (3)(a) 或 (b) 款,即属犯罪——(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1,000,000 及监禁 2 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20,000;或(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6 个月,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 $2,000。 *重点解读:牌照是第一位的,切勿无牌经营,无相关牌照,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经营虚拟资产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任何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也不得显示自己接受相关监管,违反上述规定,将最高面临500万港币罚款及处以7年监禁。 5.3.2 虚拟资产服务广告风险 (1) 凡—— (a) 任何人 (相关人士 ) 发出,或为发出而管有—— (i) 任何广告,而相关人士知道在该广告中,某人 (或宣传人 ) 显示自己愿意提供虚拟资产服务;或(ii) 任何文件,而相关人士知道该文件载有上述广告;及 (b) 相关人士知道获宣传人没有按本部规定,就该项虚拟资产服务获发牌,相关人士即属犯罪。 (2) 任何人犯第 (1) 款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 5级罚款及监禁 6 个月。 (3) 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人不会仅因发出 ( 或为发出而管 有 ) 任 何 广 告 或 文 件,而 属 犯 第 (1) 款所订罪行—— (a) 该广告或文件,是在某项业务 ( 不论是否由该人经营 ) 的日常过程中如此发出的,或是为在该过程中发出而管有的,而该项业务的主要目的,是收取和发出其他人提供的材料; (b) 该广告或文件的内容,并非完全或局部由该人或 ( 如适用 ) 其有关连人士所设定;及 (c) 就如此发出该广告或文件而言,该人及其有关连人士均没有拣选、增补、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广告或文件的内容。 (4) 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人 (相关人士 ) 不会仅因以直播方式发出 ( 或为以直播方式发出而管有 ) 任何广告或文件,而属犯第 (1) 款所订罪行—— (a) 该广告或文件,是在广播业者 ( 不论相关人士是否上述广播业者 ) 的业务的日常过程中如此发出的,或是为在该过程中发出而管有的; (b) 该广告或文件的内容,并非完全或局部由相关人士或 ( 如适用 ) 其有关联人士所设定; (c) 就如此发出该广告或文件而言,相关人士及其有关联人士均没有拣选、增补、修改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广告或文件的内容;及 (d) 就该项广播而言,相关人士已按照以下各项行事,或 ( 如相关人士不是该广播业者 ) 相关人士相信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广播业者已按照以下各项行事—— (i) 使相关人士或该广播业者有权以广播业者身份广播的牌照 ( 如有的话 ) 的条款及条件;及(ii) 符合以下说明的业务守则或指引 ( 不论如何陈述)——(A) 根据或依据《电讯条例》( 第 106 章 )或《广播条例》( 第 562 章 ) 发出;及(B) 适用于以其广播业者身份行事的相关人士或该广播业者。 (5) 被控犯第 (1) 款所订罪行的人,如证明该人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和作出一切应作出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为免责辩护。 (6) 在以下情况下,某人须视作已确立需要就第 (5) 款所订的免责辩护而确立的事宜 (a) 有足够证据,就该事宜带出争论点;及(b) 控方没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点的相反证明。 (7) 在本条中——文件 (document)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刊物 ( 包括报章、杂志、期 刊、海 报、公 告、启 事、通 知、通 告、册子、小册子、传单或招股章程 )—— (a) 以公众为对象,或公众相当可能会取得或阅读( 不论是同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取得和阅读 ) 其内容;及(b) 不论是以机械、电子、光学、人手或其他方式制作;有关联人士 (related person) 就于本身经营的业务 ( 不论是否广播业者的业务 ) 的日常过程中发布 ( 或为如此发布而管有 ) 广告或文件的人而言,指该人的高级人员、僱员或代理人;发出 (issue) 就任何材料 ( 包括任何广告或文件 ) 而言,包括——(a) 藉亲自造访;(b) 在报章、杂志、期刊或其他刊物;(c) 藉展示海报、公告、启事或通知;(d) 以通告、册子、小册子或传单的方式;(e) 藉展示照片或放映电影片;(f) 藉声音或电视广播;(g) 藉社交媒体;(h) 藉信息系统或其他电子器材;或(i) 以其他方式 ( 不论是以机械、电子、光学、人手或其他媒介,或藉光、影像、声音或其他媒介的产生或传送 ),发表、传递、分发或以其他方式散发该等材料或其内容,并包括安排或授权发出该等材料;广告 (advertisement) 包括各种形式的广告,不论是口头作出的,或是以机械、电子、光学、人手或其他方式制作的。 (8) 由某人代表另一人发出的广告或文件,就本条而言,须视为由该人及该另一人发出的广告或文件。 *重点解读:非持牌人,不能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广告自己经营虚拟资产相关业务,否则将面临5级罚款和监禁6个月。除非有理由证明其不知情或采用各种方式避免此广告的宣传。 5.3.3 虚拟资产交易欺诈或欺骗 (1) 任何人在涉及任何虚拟资产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地—— (a) 出于欺诈或欺骗意图,而使用任何手段、计划或计谋;或(b) 从事任何具欺诈或欺骗性质 ( 或会产生欺诈或欺骗效果 ) 的作为、做法或业务,即属犯罪。 (2) 任何人犯第 (1) 款所订罪行——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10,000,000及监禁 10 年;或(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1,000,000 及监禁 3 年。 (3) 如任何人被裁定犯第 (1) 款所订罪行,作出该项裁定的法庭,除可施加第 (2) 款指明的罚则外,亦可就该人作出第 (4) 款指明的命令。 (4) 有关命令是内容如下的命令:该人在该命令指明的期间 ( 该期间不超过 5 年 ) 内,未经该法庭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在香港取得或处置任何虚拟资产,或以其他方式在香港进行任何虚拟资产的交易。 (5) 在根据第 (4) 款就某人作出命令时,法庭可考虑该人先前的任何导致该人在香港被定罪的行为。 (6) 凡法庭根据第 (4) 款作出命令,证监会可藉该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命令通知任何持牌提供者。 (7) 任何人没有遵从根据第 (4) 款作出的命令,即属犯罪——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1,000,000 及监禁 2 年;或(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6 个月。 (8) 就本条而言—— (a) 法庭 (court) 包括裁判官;及(b) 提述交易,包括提述要约及邀请 ( 不论如何陈述 )。 *重点解读:在虚拟资产交易时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及作出产生欺诈或欺骗效果的行为和业务,一经定罪,最高可处1000万港币罚款及10年监禁。 5.3.4 诱使他人投资风险 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虚拟资产,将会面临刑事指控: (1) 任何人为诱使另一人订立 ( 或要约订立 ) 旨在取得、处置、认购或包销任何虚拟资产的协议,而作出任何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即属犯罪。 (2) 任何人犯第 (1) 款所订罪行——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 $1,000,000 及监禁 7 年;或(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6 级罚款及监禁6 个月。 (3) 在本条中——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 (reckless misrepresentation) 指—— (a) 任何陈述,而在该陈述作出时,该陈述是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并且是罔顾实情地作出的;(b) 任何承诺,而在该承诺作出时,该承诺是无法履行的,并且是罔顾实情地作出的;(c) 任何预测,而在该预测作出时,根据作出该预测的人当时所知的事实,该预测是没有充分理由支持的,而且该预测是罔顾实情地作出的;(d) 任何陈述,而在该陈述作出时,作出该陈述的人罔顾实情地遗漏某重要事实,以致该陈述成为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e) 任何预测,而在该预测作出时,作出该预测的人罔顾实情地遗漏某重要事实,以致该预测成为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预测;欺诈的失实陈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指—— (a) 任何陈述,而在该陈述作出时,该陈述是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而作出该陈述的人是知道此情况的; (b) 任何承诺,而在该承诺作出时—— (i) 作出该承诺的人无意履行该承诺;或 (ii) 该承诺是无法履行的,而作出该承诺的人是知道此情况的; (c) 任何预测,而在该预测作出时,根据作出该预测的人当时所知的事实,该预测是没有充分理由支持的,而该人是知道此情况的; (d) 任何陈述,而在该陈述作出时,作出该陈述的人蓄意遗漏某重要事实,以致该陈述成为虚假、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陈述;或 (e) 任何预测,而在该预测作出时,作出该预测的人蓄意遗漏某重要事实,以致该预测成为具误导性或具欺骗性的预测 *重点解读:在开展web3业务时,应向客户做如实陈述(真实陈述、无诱导及虚假宣传、承诺不能罔顾实情、不能遗漏重要事实),否则最高面临100万港币罚款及7年监禁。 5.4 正确的港式Web3姿势 总结在港开展web3可采用如下方式: 5.4.1 个人正确姿势 5.4.2 企业正确姿势 1、 企业在港注册开办 2、 入驻数码港或科学园; 3、 获得金融科技等相关领域的培育支持; 4、 申请获得入境身份配额(专才、科才)并向员工发放; 5、 获得与企业对应业务的牌照,持牌开展业务; 6、 持续经营,获得后续投资及其他培育扶持。 PART06狮子山下之野望 6.1 数字港元的展望 2022年9月底,香港金管局发表题为《「数字港元」迈出新一步》的政策立场文件,阐述香港金管局对零售层面央行数字货币(即「数字港元」或e-HKD)的政策立场及未来发展路向。在更早的4月,香港金管局曾发表题为《从政策及设计角度看“数字港元”》的CBDC讨论文件,阐述了在香港引入数字港元所涉及的主要政策及设计事项,并邀公众及业界提出意见。 香港金管局于2021年6月公布“金融科技2025”策略,随即展开研究,探索在香港推出“数字港元”的可行性。该研究的第一部分侧重于技术方面,并已于2021年10月以技术白皮书(《e-HKD:A technical perspective》)的形式发表初步研究结果,以征求意见。第二部分的研究聚焦于政策及设计范畴,即《从政策及设计角度看“数字港元”》。该部分文件研究探讨了“数字港元”的潜在裨益与挑战;若干设计上的考虑因素,包括其发行机制、与其他支付系统的互联互通、私隐及数据保障以及法律考虑因素及应用。 6.1.1 什么是数字港元? 数字港元本质上是数字版的港元现金,其法定授权地位应与香港现行的法定货币一致。在香港金管局最新的市场咨询所得意见以及相关回应来看,香港金管局倾向于数字港元采用两层式分发架构,即央行负责在批发层向商业银行发行数字货币;而商业银行和其他支付公司则负责向公众兑换。 理想的做法是私营部门参与者可与使用者联系,并提供创新的支付方案,如果数字港元能跨境使用,并与其他平台(例如转数快及电子KYC系统)甚至其它CBDC(例如数字人民币)互联互通,将提供更佳的用户体验并能促进数字港元的应用。 香港金管局研究“数字港元”的目标旨在探索如何为数字经济注入更多创新的动力,并为应对新型货币(例如“稳定币”)可能带来的挑战作出部署。 香港金管局对于“数字港元”的态度由从最初的研究CBDC、探索数字港元可行性,到尚未就推出数字港元作出任何决定,再到计划采取三轨道方式为推出数字港元作准备。香港金管局从市场咨询中得到的反馈是,数字港元具备潜力,能够令支付更具成效,同时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6.1.2 数字港元的发行计划 为了让数字港元项目既保持灵活性,又具备前瞻性和兼容性,香港金管局会根据未来出现的不同变化而对数字港元项目作出调整,并计划采取三步走的方式。 6.1.2.1 奠定技术及法律基础 在技术层面,由于在两层式结构中,零售层面的最终设计可能会因众多因素而受影响,且部分因素尚待掌握及审视,因此香港金管局会先行开发银行同业间的批发层,目标是要奠定能配合日后零售层面不同设计选项的技术基础,而且无需作出大幅修改。 其表示,第一步会在大约9个月内制定系统开发计划,包括建立批发层面的项目时间表、系统设计及资源规划。在法律层面,重点会放在将法律基础赋予数字形式的货币,使其成为法定货币,并允许在香港发行。 6.1.2.2 应用研究及试验 在第二步,香港金管局将会深入研究应用案例,以及有关数字港元的执行和设计事项。其会通过银行及业界不同持份者进行连串试验以获取实际经验。具体包括以下正在筹划和进行的项目: 1. 通过电子钱包应用程序使用数字港元;2. 研究网络安全事宜的“Sela”项目;3. 对隐私及系统性能进行深入的技术研究;4. 代币化证券的货银两讫结算;5. 就零售层面CBDC案例及设计选项与业界联系;6. 制定规范以说明发行及使用数字港元的框架;7. 研究CBDC应用于去中心化金融活动的利弊。 6.1.2.3 正式推出数字港元 香港金管局表示,由于受众多因素影响,包括前期的实际推进进度,以及本地和国际市场的相关发展步伐,目前没有非常明确的发布时间计划表。 6.1.3 数码港元的法律地位 金管局表示,数码港元本质上是港元现金的数码版,其法定授权地位应与香港现行按《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发行的纸币及银行纸币以及按《硬币条例》(第454章)发行的硬币一致。数码港元作为法定货币,在法律上会被视为用作偿还所欠债务的一种有效及合法方式。 6.1.4 私隐及数据保障 为使数码港元获公众普遍接受及采用,数码港元系统在设计时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为保持匿名性,金管局在其技术白皮书表示倾向采用两层式零售层面央行数码货币模型。在此模型中,央行专注维持数码港元的核心及基础建设、保证其价值稳定及监督系统安全,而大部分营运工作及面向客户的活动均可授权私营中介人处理。私营中介人亦须负责保存零售交易及结余的详细纪录。如果数码港元的安排需要较高私隐保障程度,这些纪录便将不会与央行共享。 6.1.5 衍生交易 在近日,香港立法会议员吴杰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数字港元e-HKD发展为稳定币,有潜力有效解决WEB3种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将e-HKD转变为稳定币,将为采取WEB3等新技术带来好处,他称这样的香港数字货币设计将有助于当局获得投资者对WEB3行业的信任,并更好地保护用户免受黑客攻击等问题。他还指出,稳定币可以与DeFi链接起来,以便更好地在WEB3生态系统中访问。 6.2 香港的未来展望 由于全球流行的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新加坡GDP为3400亿美元、香港为3465.9亿美元。但因为占中事件的后续影响及新冠政策,导致香港经济增速不及预期,2022年新加坡完成3.8%经济增长,达到4120亿美元,而香港经济下滑3.5%,衰减为3552亿美元,成为与新加坡近20年以来差距最大的时刻。 香港与新加坡2010-2022年GDP增长图 2022年9月22日,由国家高端智库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与英国智库Z/Yen集团共同编制的“第32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GFCI 32)”以中国深圳和英国伦敦会场连线方式发布。该指数从营商环境、人力资本、基础设施、金融业发展水平、声誉等方面对全球主要金融中心进行了评价和排名。第32期GFCI共有119个金融中心进入榜单,全球前十大金融中心排名依次为:纽约、伦敦、新加坡、香港、旧金山、上海、洛杉矶、北京、深圳、巴黎。 该报告显示,新加坡已取代香港成为亚洲第一大金融中心的地位,而坊间也一度流传香港已经不如新加坡的讨论,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于2022年10月9日曾撰文表示,香港金融业规模比新加坡大,也有与内地和国际互联互通的优势;香港在竞争中发展与成长,无须妄自菲薄,相信未来机遇大于挑战。 陈茂波认为,跟其他国际金融中心比较,香港最大、最核心的优势,在于它是中国首屈一指的国际金融中心,并具有难以复制、难以取代的“一国两制”下超级联系人角色。香港如今有740万人口,新加坡有564万人,两者同为20世纪崛起的亚洲四小龙之一,经常被拿来比较,但坊间的讨论较多依赖一些模糊的印象。 而在重点比较的金融业,数据显示,香港在多个方面仍然表现突出,比较优势明显。具体来看,香港的金融服务市场有着显著的规模优势,其经济贡献在2020年达760亿美元,相等于本地生产总值的23%,规模是新加坡的1.5倍(约490亿美元) 数据显示,2020年,香港金融服务业的经济贡献达760亿美元,占本地生产总值23.4%。2021年,香港交易所的市场总成交金额达到破纪录的5.2万亿美元;香港保险业的管理资产超过4.5万亿美元,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港股市值超过42万亿港元、共有2500多家上市公司,分别比新加坡高出七倍及2.7倍;港股去年全年总成交额为41万亿港元,为历年新高,与新加坡仅1.9万亿港元相比,高出超过20倍。 香港也是亚洲领先的债券枢纽,以发行量计,是亚洲(除日本外)第三大债券市场,仅次于内地和韩国。凭着具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生态系统,香港成为亚洲区最具规模安排国际债券及内地离岸债券发行的中心,占区内发行额34%,规模比新加坡多六倍。 陈茂波还指出,绿色金融近年在香港迅速起飞,市场正不断壮大且向丰富多元的方向发展。去年绿色及可持续国际债券发行额便有313亿美元,占亚洲市场三分之一,安排发行量亦居亚洲首位;而绿色及可持续债券及贷款融资总额较2020年增加四倍,达到566亿美元,为亚洲之冠。 此外,香港的资产及财富管理市场在区内也占有领导地位,截至去年底在港管理的资产达到4.5万亿美元,当中三分之二是境外资金。香港也是亚洲区内最大的对冲基金中心和第二大的私募基金中心(仅次于内地)。现时在港的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达1800亿美元,比新加坡高四倍。此外,去年香港银行业的资产总额超过26万亿港元,创多年来的新高。 当前,全球经济衰退的风险增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已警告,在下周发布新一份报告中会将2023年的全球增长预测从先前的2.9%再度下调。同时,各地民粹主义兴起、保护主义抬头,加上地缘政治持续角力,世界迎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同时也是中国与世界国际金融交流中心。香港的未来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2023年2月6日,香港也与中国内地全面通关,随着两岸经济的发展联系愈加紧密,香港有望在2024年重回亚洲金融中心地位,恢复往日“鱼翅捞饭”时代的荣光。 6.3 虚拟资产交易中心 2022年10月31日,中国香港政府在“香港金融科技周”发表宣言,决心竞争全球虚拟资产中心;而新加坡央行的董事总经理拉维·梅农也于11月3日,在“新加坡金融科技周”上表示,新加坡希望成为数字资产中心;根据第三方咨询机构麦肯锡的最新数据,2022年上半年,风投对Web3的投资就超过了180亿美元,2021年全年风险投资总额324亿美元。 目前一些Web3公司已经开始布局政治生态以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美国为例,第三方数据机构OpenSecrets显示,加密企业及员工已为美国2022年中期选举投入7300万美元,超过了国防和汽车行业为本次选举投入捐款的总额,美国的多家已经成长为巨头的加密公司比如FTX、Coinbase以及它们背后的加密资本巨头A16Z、红杉资本等是最大的“推动者”。 随着全球最大的资本(红杉、IDG、A16Z等)、全球最主要的金融中心(纽约、迈阿密、新加坡、香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巨头(Meta、Google、Amazon、Reddit、AntGroup)等各方势力的争相卷入,Web3已经成为了全球最重要的创新生态和被角逐的赛道之一。 当下,香港已下定决心与新加坡、伦敦、纽约等城市争夺全球加密金融中心和虚拟资产中心地位。 2022年8月,中国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曾俊华表示,虚拟经济对香港很重要,鼓励年轻一代积极主动通过 Web3.0 参与和技术采用;2022年9月,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梁定邦表示:建议在香港设跨境数字货币交易中心;同月,香港财库局副局长陈浩濂指出证券型代币发行早已有在香港发行,他强调政府致力支持包括证券型代币发行在内的金融科技在香港稳健发展。 2022年10月16日,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发表文章《香港的创科发展》,并指出要推动香港发展成国际虚拟资产中心。陈茂波表示:“政策宣言将清晰表达政府立场,向全球业界展示我们推动香港发展成国际虚拟资产中心的愿景,以及与全球资产业界一同探索金融创新的承担和决心。” 而2022年11月香港发布的《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中提及,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对全球从事虚拟资产业务的创新人员抱持开放和兼容的态度。香港十分欣赏这些创新人员开展分布式账本技术( “DLT” )的领域,并开发更具成本效益、兼容、灵活和划时代的崭新金融创新方案。香港政府现正与金融监管机构缔造便利的环境,促进香港虚拟资产行业得以可持续和负责任地发展。考虑到虚拟资产不断演变的性质和创新模式,香港会在法律和监管制度上配合,以提供便利的环境。 2023年1月9日,在香港和大陆通关的第二天,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Power Web3创新者峰会上发出邀请:“香港欢迎来自世界各地的加密货币公司”。 2022年11月30日,在新加坡国会上,有议员提出询问:新加坡政府是否会把该国打造成为加密货币交易枢纽,以巩固新加坡的金融中心地位。新加坡副总理兼财政部长黄循财回应表示,几个月前,区块链科技引起强烈兴趣,甚至有国会议员建议金管局快马加鞭,批评当局行动太慢。现在看来,人们对区块链技术的看法过于乐观,人们如今更务实看待区块链技术的潜能。黄循财澄清,新加坡没有计划成为加密货币活动的枢纽,而是聚焦于成为一个创新且负责任的数字资产参与者,可能希望成为数字资产行业的“巨人”,但根本不会对加密投机持开放态度。新加坡需要采取强硬立场反对加密货币投机,特别是散户投资者。 《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发布以来,除了OSL、Hashkey两家机构获得虚拟资产交易牌照《1、7号牌》,另外8家机构也亦获得了虚拟资产管理的新9号牌,获准将基金全部份额用于虚拟资产投资,而最新的关于虚拟资产发牌制度也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新加坡的脚步放缓与香港大步流星的前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虽然在早期,新加坡取得了一些优势,也曾一度成为华人web3的中心,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包容开明和有远见的香港新政府,将会从政策资金等各个方面促使香港成为新的虚拟资产交易中心,从而推动香港的金融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PART07最后的总结 《狮子山下香港Web3之野望》是前序观察一文读懂系列第二篇文章,我们致力于发现WEB3世界的价值走向,并给读者一个可能的参考,希望读者通过此文,可以对香港的科技、金融及虚拟资产的前世今生和未来发展有个初步的认知。 WEB3的Crypto世界中,华人一直是最重要的力量,历史顶峰时期,全球最大的三家交易所、最主要的几大矿池、超过70%的比特币算力以及最大的OTC商,包括泰达均出自大陆或港澳台。但随着大陆的政策和对虚拟资产的态度和从业环境的变化,WEB3的从业者纷纷远渡重洋前往欧美、中亚、东南亚等地,现在世界任何一个WEB3的重要聚集地,无论是瑞士加密谷楚格加速器、老挝的丹萨旺的湖边、哈萨克斯坦的沙漠边缘、新加坡的花园房、迪拜的哈利法塔、迈阿密的海滩边、硅谷的工作室还是华尔街的帝国大厦中,都有着远渡重洋的华人的身影,也许这就是去中心化或者是开枝散叶的过程。在2022Token2049大会上,不少人把华人WEB3从业者类比为加密犹太人,虽然在某些方面并不妥当,但这确实反映了华人WEB3加密圈的现状。 香港的本次宣言和港府的积极态度给了华人加密圈巨大的精神鼓舞,也向世界宣告了香港对未来的展望,或许借此契机Web3世界的华人创业者可以以此为根基,成为Web3世界的最核心力量,成就Web3世界的新中心也成就香港的新未来。 狮子山下,香江浪涌,以此启航,拥抱世界! 引用:[1] 电子版香港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2]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法会通过《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3]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澄清法团及个人(特别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业务者)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4]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声明《有关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平台的警告声明》;[5]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声明《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6]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档《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7]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告《证监会提醒投资者注意非同质化代币的相关风险》;[8]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声明《有关声称向投资者提供回报的虚拟资产安排的声明》;[9]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10]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警告《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11]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告《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12]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关于公布证监会监管沙盒的通函》;[13]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声明《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及该声明的附录《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14]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档《适用于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条款及条件》;[15]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16]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17]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18]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指引《监管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指引》;[19]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20]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有关交易商经纪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的责任的通函》;[21]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澄清因向公众推广、销售或发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而须遵守的发牌规定的通函》;[22]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23]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24]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函《有关实施修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通函》;[25] 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与推广署官网https://www.investhk.gov.hk/zh-hk.html;[26] 香港入境事务处官网https://www.immd.gov.hk/hkt/index.html;[27] 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cyberport.hk/zh_tw;[28] 香港科技园官网https://www.hkstp.org/zh-hk; [29] 香港能否借助 Web3 迎来下一个「八达通时刻」 [30] 内循环、大湾区、香港科创,与WEB3 [31] 经济观察:香港搞科创,究竟行不行? [32] 香港经济:后疫情世代能否转型国际科创中心 [33] 投资推广署:香港金融科技市场环境 - 资料便览 [34] 香港和新加坡,谁是亚洲加密金融中心? [35] 香港有哪些值得关注的 Web3 企业 [36] 尹满华:2022香港虚拟资产规范发展元年 [37] 史兴国对谈Jack孔:加密寒冬下香港Web3新机会与FTX危机启示 [38] B.xyz创始人王一鸣:Web3的香港时刻 [39] 你需要了解的数字港元和香港金管局其它CBDC研究 声明:以上内容及观点皆为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以上内容基于一般公开网络信息收集汇总整理而得来;以上内容仅对客观情况进行陈述,非构成任何形式的建议;本文亦不代表前序观察任何观点与立场;本文有多项内容来源,引用部分标注若有遗漏恳请留言补正。 来源:DeFi之道 来源:金色财经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