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合同已经得到批准并达成一致,等他回加拿大后再签字,工程应该继续进行。 魏家支付了定金,建筑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正式开始施工。 然而,在法庭上,W先生否认曾见过这份合同,而宋女士表示她收到了一份副本,但从未查看过。 这对夫妇声称,在永丰完成西温哥华房屋的工程之前,他们不想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因为他们希望先评估其工程质量。 科瓦尔在裁决中总结道:“他们作证称,他们与A先生就列治文房屋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可以开始施工的初始阶段,如挖掘、地基和框架建设等。” “W先生表示,他认为这是让A和R‘暂时做这个项目。’“ 法官对这两个关于合同的对立叙述进行了评估,认为魏家的说法缺乏可信度。 尽管双方从未签署过合同,但科瓦尔法官引用W家写该建筑公司的信件,其中提到双方”达成协议”以$450万加元的价格在列治文建造一栋住宅,并得出结论,双方显然都口头同意受该合同约束。 法官写道:”与此同时,他们在案件诉状中也提及”签订合同”来建造房屋,并描述了一份总价$450万加元的分期付款时间表。” 科瓦尔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我发现W先生和S女士故意陈述了一个虚假的事件版本,以规避他们同意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没有证据表明西温住宅存在缺陷 该公司就西温哥华住宅提出的索赔包括该项目最后一期付款$153,308加元,以及施工期间出现的未付”额外费用”$119,480加元。 虽然小W承认,根据她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她应支付$153,308加元,但她告诉法庭,由于公司在获得入住许可方面的延误和工作中的缺陷,这笔款项应予以抵消。 然而,科瓦尔法官对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表示怀疑,他认为W家没有提供足够客观的证据。 他得出结论称,该项目的延误并非由建筑公司造成,因此S女士一家欠该公司的金额不应抵销。 不过,法官并没有接受建筑公司提出的所有索赔要求。 科瓦尔裁定,该公司在西温哥华项目中完成的”额外工作”的赔偿金额低于其要求的金额,他认为$86,526加元是一个适当的数额。 法官命令小W向永丰公司支付$239,834加元,以补偿西温哥华住宅的未付工程费和额外费用。 滥用程序和外汇费用 就列治文住宅而言,科瓦尔命令W家支付总计$1,154,150加元的赔偿金。该总额中的绝大部分是W家拖欠永丰公司的$107万加元工程款。 在认定合同有效后,科瓦尔确定该公司有权根据其完成的工程进度获得项目总成本的66%,即大约$297万加元。 根据裁决,W家在施工初期定期付款后,于2016年夏天开始扣留永丰公司的付款。 他们在2015年12月支付了最初的$30万加元,之后在2016年1月至8月期间每月支付约$20万加元,而在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他们只支付了$20万加元,当时他们命令停止施工。 科瓦尔发现,S女士一家总共支付了$190万加元,这意味着还有$107万加元尚未支付。 建筑公司还要求获得$232,284加元的损失利润,声称如果这对夫妇允许其完成该项目,公司本可从中获得这笔利润。 法官认为,该公司假定的15%的利润率”可能只是一种愿望”。他只判给该公司$84,150加元,相当于该公司未被允许完成的价值$153万元的剩余工程的5.5%的利润率。 同样,科瓦尔也拒绝就公司要求的外币兑换成本给予额外赔偿。 这对夫妇用人民币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将资金从他们在中国的账户转入对方在中国的账户。 建筑公司声称,这种支付方式使其面临币值波动的风险,以及将资金汇入加拿大的相关兑换成本,但科瓦尔不为所动。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W氏夫妇每次支付人民币时,A先生都会提供永丰公司出具的签名收据,收据上写明该公司接受了$20万加元、$30万加元的分期付款的全额付款。我认为,该公司当时已经接受了这些款项,现在不能再认为这些款项不是全额支付”。 最后,科瓦尔以滥用诉讼程序为由,命令W氏夫妇向R氏支付$2,500加元。 W家的反诉全部被驳回,他们需要承担的赔偿总额为$1,396,484加元。 0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