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后,随着国外疫情恶化、中美关系不确定性增加等情况,数知科技开始考虑是否在年底对BBHI等四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张志勇、数知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某、时任财务总监时某东、时任证券事务主管朱某等经过讨论认为如果三四季度经营情况有好转,商誉减值金额可能会比较小,如果没有好转,商誉减值金额可能会有几十个亿。 2020年8月底,随着美国疫情的日益严重,各个品牌广告主削减支出,BBHI广告业务量萎缩,对收入造成了影响。 2020年10月29日,数知科技发布三季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96.66%,包括BBHI在内的子公司业绩情况不理想,结合中美关系、中印关系、疫情影响、与主要业务对手方的重大合同到期等因素,预计BBHI的经营情况将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张志勇开始考虑实施商誉减值,并告诉时某东可能要准备进行商誉减值,要求其先进行内部测算,并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师周某沟通。 2020年10月29日、11月5日,数知科技召集中介机构开会商讨出售BBHI事宜。张志勇、陈某、时某东、周某等人参加了11月5日的会议,会上数知科技表示计划11月底发布商誉减值提示性公告,拟将BBHI在内的一系列若干子公司一次性减值到位。 2020年11月10日,时某东安排数知科技时任副财务总监宋某做商誉减值测试。11月中旬,宋某与评估师周某等人沟通确定评估方法,开展商誉减值测试工作。 2020年12月20日左右,张志勇、陈某、朱某、宋某等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商誉减值测试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数知科技依法依规公告商誉减值事项。 2020年12月23日,数知科技发布《关于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暨存在商誉减值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称四家全资子公司2020年经营状况持续恶化,预计2020年度将计提商誉减值约56亿元至61亿元。 数知科技巨额计提商誉减值导致公司巨额亏损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张志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志勇内幕交易“数知科技”情况 (一)张志勇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志勇作为数知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系本案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且其积极组织推动实施商誉减值相关事宜,知悉内幕信息。 (二)张志勇实际控制“张某”“上海诺牧”证券账户 一是张志勇对“张某”“上海诺牧”证券账户具有交易决策权。张志勇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志勇为上海诺牧实际控制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上海诺牧”证券账户交易“数知科技”的行为由张志勇决策,并由其安排上海诺牧工作人员具体操作办理。二是“张某”“上海诺牧”证券账户涉案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张志勇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 (三)涉案账户交易“数知科技”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上海诺牧”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卖出“数知科技”19,700,000股,成交金额124,449,500元,违法所得为5,026,958.52元。 以上事实,有数知科技的公告,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志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张志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认定有误,应以商誉减值金额基本确定的时点作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而不应以其考虑开展商誉减值工作的时点作为起点;第二,其股份减持是在券商质押还款及归还上市公司占款压力下被动进行,减持股份所得资金也确实用于上述还款,具有正当理由,可以构成内幕交易违法阻却事由;第三,本次股份减持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典型特征,不具有异常性;第四,本案交易方式为大宗交易,并非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与典型的内幕交易存在实质性区别,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第五,本次量罚明显畸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行政处罚目的。综上,张志勇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0月29日,数知科技发布三季报,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96.66%(主要是受BBHI影响),张志勇开始考虑巨额计提商誉减值,并告诉数知科技时任财务总监时某东准备商誉减值内部测算。当日,数知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某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在公司开会讨论出售BBHI事宜。据此,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20年10月29日。 其二,张志勇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张志勇所谓“减持行为是在券商质押还款及归还上市公司占款压力下被动进行,减持所得资金也确实用于上述还款”的说法,系其关于内幕交易动机的辩解,不属于“正当理由”。张志勇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在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涉案股票的规定。即使其减持是为了还款,亦应在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事项后再减持。张志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股票,利用该内幕信息获取了额外收益,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其三,张志勇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其涉案交易行为也存在明显异常。张志勇主观上利用内幕信息获利意图明显。张志勇控制的“张某”“上海诺牧”账户卖出“数知科技”的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高度匹配。张志勇以“打折”方式吸引受让方承接股票,以促成交易,其减持的迫切程度高,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其四,大宗交易属于股票交易方式之一,在大宗交易中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构成违法。 其五,本案量罚适当。张志勇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从事内幕交易,交易金额高达1.24亿元,情节恶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志勇没收违法所得5,026,958.52元,并处以30,161,751.1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3月27日l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