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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三季度山西省银行业消费投诉共649件,城商行的投诉量占比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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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44件,占比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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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件,占比4.98%;交通银行7件,占比2.68%。 图一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情况(单位:件) (二)浦发银行投诉量位列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8.00件。其中,浦发银行13件,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19.40%;民生银行11件,占比16.42%;兴业银行10件,占比14.93%;平安银行10件,占比14.93%;光大银行8件,占比11.94%;华夏银行7件,占比10.45%;中信银行6件,占比8.96%;招商银行1件,占比1.49%;广发银行1件,占比1.49%。 图二 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情况(单位:件) (三)晋商银行投诉量高于山西银行。2022年第三季度,晋商银行投诉量共计37件,占城市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67.27%;山西银行共计18件,占比32.73%。 图三 城市商业银行投诉情况(单位:件) (四)晋商消费金融公司投诉量仍居高位但环比降幅较大。2022年第三季度,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诉总量为118件。其中,晋商消费金融公司114件,环比下降18.57%;山西信托4件。 图四 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诉情况(单位:件) 二、投诉与业务量对比情况 (一)平均每营业网点投诉量 1.工商银行平均每营业网点的投诉量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每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0.10件/每营业网点。其中,工商银行0.14件/每营业网点,建设银行0.11件/每营业网点,农业银行0.10件/每营业网点,交通银行0.09件/每营业网点,邮储银行0.07件/每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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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件/每营业网点。 图五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每营业网点投诉情况(单位:件/每营业网点) 2.平安银行平均每营业网点投诉量居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每营业网点投诉量的中位数为0.20件/每营业网点。其中,平安银行1.00件/每营业网点,华夏银行0.25件/每营业网点,光大银行0.24件/每营业网点,浦发银行0.24件/每营业网点,中信银行0.20件/每营业网点,广发银行0.17件/每营业网点,兴业银行0.14件/每营业网点,民生银行0.10件/每营业网点,招商银行0.04件/每营业网点。 图六 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每营业网点投诉情况(单位:件/每营业网点) 3.晋商银行平均每营业网点投诉量高于山西银行。2022年第三季度,晋商银行平均每营业网点的投诉量0.23件/每营业网点,山西银行平均每营业网点的投诉量0.08件/每营业网点。 图七 城市商业银行平均每营业网点投诉情况(单位:件/每营业网点) 4.2022年第三季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均每营业网点的投诉量0.05件/每营业网点。 (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投诉量 1.邮储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投诉量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19件/百万个人客户。其中,邮储银行4.29件/百万个人客户,农业银行3.19件/百万个人客户,工商银行2.57件/百万个人客户,建设银行1.80件/百万个人客户,交通银行1.63件/百万个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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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件/百万个人客户。 图八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投诉情况(单位:件/百万个人客户) 2.平安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的投诉量居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57件/百万个人客户。其中,平安银行7.47件/百万个人客户,浦发银行4.30件/百万个人客户,华夏银行4.21件/百万个人客户,中信银行3.52件/百万个人客户,兴业银行2.57件/百万个人客户,民生银行2.54件/百万个人客户,光大银行1.75件/百万个人客户,广发银行0.87件/百万个人客户,招商银行0.51件/百万个人客户。 图九 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投诉情况(单位:件/百万个人客户) 3.晋商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的投诉量高于山西银行。2022年第三季度,晋商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的投诉量11.00件/百万个人客户,山西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的投诉量2.56件/百万个人客户。 图十 城市商业银行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投诉情况(单位:件/百万个人客户) 4.2022年第三季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投诉量为5.60件/百万个人客户;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晋商消费金融公司平均每百万个人客户投诉量为11.85件/百万个人客户。 三、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涉及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 2022年第三季度,山西银保监局及辖区分局接收并转送的银行业消费投诉中,涉及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267件,占投诉总量的41.14%。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62件,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23.75%;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22件,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32.84%;在涉及城市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16件,占城市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29.09%;在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投诉中,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53件,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诉总量的35.81%;在涉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诉中,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114件,占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诉总量的96.61%。 1.工商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量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量的中位数为9.00件。其中,工商银行32件,占工商银行投诉总量的50.00%;建设银行13件,占比29.55%;邮储银行9件,占比11.39%;农业银行5件,占比9.26%;交通银行3件,占比42.86%。 图十一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2.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量居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00件。其中,民生银行7件,占民生银行投诉总量的63.64%;平安银行6件,占比60.00%;浦发银行3件,占比23.08%;中信银行2件,占比33.33%;光大银行2件,占比25.00%;招商银行1件,占比100%;广发银行1件,占比100%。 图十二 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3.山西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量高于晋商银行。2022年第三季度,山西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共计13件,占山西银行投诉总量的72.22%;晋商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共计3件,占比8.11%。 图十三 城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类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4.2022年第三季度,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个人贷款类投诉为主要投诉业务类型。其中,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个人贷款类投诉114件,均为个人贷款类投诉。 (二)涉及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 2022年第三季度,山西银保监局及辖区分局接收并转送的银行业消费投诉中,涉及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121件,占投诉总量的18.64%。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89件,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34.10%;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9件,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13.43%;在涉及城市商业银行的投诉中,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4件,占城市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7.27%;在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投诉中,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19件,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诉总量的12.84%。 1.农业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量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量的中位数为14.00件。其中,农业银行33件,占农业银行投诉总量的61.11%;邮储银行22件,占比27.85%;建设银行16件,占比36.36%;工商银行12件,占比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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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件,占比38.46%;交通银行1件,占比14.29%。 图十四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2.浦发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量居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00件。其中,浦发银行3件,占浦发银行投诉总量的23.08%;华夏银行2件,占比28.57%;平安银行2件,占比20.00%;民生银行1件,占比9.09%;兴业银行1件,占比10.00%。 图十五 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3.晋商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量高于山西银行。2022年第三季度,晋商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共计3件,占晋商银行投诉总量的8.11%;山西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共计1件,占比5.56%。 图十六 城市商业银行本外币储蓄类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三)涉及信用卡业务投诉 2022年第三季度,山西银保监局及辖区分局接收并转送的银行业消费投诉中,涉及信用卡业务投诉121件,占投诉总量的18.64%。在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20件,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7.66%;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10件,占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14.93%;在涉及城市商业银行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26件,占城市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47.27%;在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投诉中,信用卡业务投诉65件,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诉总量的43.92%。 1.工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量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量的中位数为4.00件。其中,工商银行9件,占工商银行投诉总量的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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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件,占比30.77%;建设银行4件,占比9.09%;农业银行2件,占比3.70%;交通银行1件,占比14.29%。 图十七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2.光大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量居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一。2022年第三季度,全省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量的中位数为2.50件。其中,光大银行4件,占光大银行投诉总量的50.00%;浦发银行3件,占比23.08%;华夏银行2件,占比28.57%;民生银行1件,占比9.09%。 图十八 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3.晋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量高于山西银行。2022年第三季度,晋商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共计25件,占晋商银行投诉总量的67.57%;山西银行共计1件,占比5.56%。 图十九 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投诉情况(单位:件) 四、辖区投诉情况 2022年第三季度,山西银保监局及辖区分局转送的银行业消费投诉中,按被投诉机构所属市统计,投诉转送量从多到少排序依次为:太原303件,临汾76件,大同57件,运城48件,忻州28件,晋中26件,吕梁26件,晋城25件,阳泉24件,长治18件,朔州18件。 图二十 辖区投诉情况(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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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1-01
两家公司入股朔州农商银行获批,注册资本变更为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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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要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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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相关要求加强对股东的管理,告知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要确保入股资金真实合法,不得以债务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同日,朔州银保监分局还发布了关于朔州农商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该行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变更为150000万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总股本150000万股,其中法人股115188万股,占总股本的76.79%;非职工自然人股28501万股,占总股本的19%;职工自然人股6311万股,占总股本的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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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3-01-01
惟其艰难,方显勇毅!金融界盘点券业2022年十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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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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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成都、合肥、西安和青岛等五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银行特定养老储蓄业务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 进入11月,个人养老金政策的出台提速。11月4日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随后,证监会确定并发布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录,37家基金销售机构中,有14家券商在列,分别是:华泰证券、中信证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东方证券、兴业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中金财富和长江证券。目前,各券商已陆续上线了个人养老专区,为投资者提供养老投教、甄选产品、养老规划、市场解读等服务。 5.科创板启动做市商机制 10月31日,备受瞩目的做市商机制正式在A股科创板启动。截至目前,证监会共批复了两批14家券商的科创板做市商资格,首批8家为申万宏源、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东方证券、财通证券、国信证券、国金证券;第二批6家为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兴业证券、东吴证券、浙商证券。 业内人士表示,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完善股票价格发现机制,进而有助于增强板块对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做市商可以充分了解市场参与者信息,叠加多个做市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在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进行报价,有利于促使证券价格向实际价值回归,有利于改善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低流动性个股的价格回归合理位置,为科创板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6.经纪业绩大幅下滑 由于今年以来二级市场震荡较大,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整体下滑成为拖累券商业绩的主要原因。今年前三季度140家券商的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为560.49亿元,相比2021年同期的1064.04亿元几近腰斩,下滑幅度达到47.32%。 根据中证协披露的三季度数据显示,各主营业务收入中,仅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与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保持正增长。数据显示,140家券商合计在今年前三季度实现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446.03亿元,同比增长7.22%。不过,从收入结构来看,经纪业务重回营收第一来源,投资收益则退居第二,投行业务营收占比也有所提高。 7.GDR发行热度高涨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范围拓展至瑞士、德国。随后,瑞交所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发行GDR的首选之地。 7月28日,科达制造、杉杉股份、格林美、国轩高科发行的GDR在瑞交所正式上市交易,这也是中瑞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开通后首批发行GDR上市的中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超过30家上市公司宣布筹划发行GDR,其中多家企业已经通过证监会核准,即将在瑞士或者伦敦发行GDR。 值得一提的是,在GDR热潮背景下,头部券商不断传出“打通”海外业务的消息。中金公司11月17日宣布,其旗下中金英国完成了上交所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GDR对德国的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成为全球首家完成沪深交易所对德国、英国、瑞士三国备案的互联互通GDR跨境转换机构。12月7日,中信证券宣布,其国际业务平台中信里昂证券(英国)完成沪深交易所对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GDR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中信证券获得英国、瑞士及德国三国证券交易所会员,并成功完成沪深交易所对三国交易所GDR跨境转换机构备案。 8.中小券商IPO按下“加速键” 2022年以来,东莞证券、信达证券、首创证券先后通过了IPO发审会。其中,首创证券于12月22日正式登陆上交所,成为第42家上市券商。信达证券也已拿到了发行批文。而东莞证券于2月24日过会,至今已等待超9个月,但至今仍未获得监管批文。 据了解,目前IPO排队的券商还有华宝证券、开源证券、财信证券、渤海证券等。其中,财信证券和渤海证券已预先披露更新;华宝证券、开源证券的状态为已反馈。此外,万联证券已经终止审查。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券商在业务结构、收入构成、盈利模式等方面比较接近,业务同质化较为严重。在头部券商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下,中小券商抢滩IPO,扩充资本实力打造差异化、特色化业务,势在必行。 9.分类结果由公开披露变为“一对一”通知 2022年,中国证监会不再公布202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改为由地方证监局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一对一”通知。 一直以来,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是券商最重要的年度大考。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券商的分类结果,将影响到新业务资格、监管资源分配、现场/非现场检查频率等重要事项。 据了解,早在2020年9月,监管就已经取消了对于上市券商在中期报告中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如今,随着分类结果不再公开挂网,其“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的初心也将得以更好地贯彻。 10.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0月23日,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集体发声,海通证券、中金公司等5家券商集体发声,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中介功能,助力科技、资本与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 中证协在公布数据时,较往年也有所调整,将券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位置,新增了券商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小微企业等方面的指标。中证协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直接融资4.48万亿元,服务301家企业实现境内首发上市,承销(管理)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含ABS)融资金额1349.32亿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647.83亿元、乡村振兴债券249.28亿元、民营企业公司债券融资2486.11亿元。 中证协表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证券行业积极发挥连接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引导金融资源有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和普惠金融理念,着力实现以证券行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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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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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发布两份自律文件!(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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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理财市场相关行为惯例,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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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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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切实发挥理财行业自律管理职责。 《自律规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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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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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主动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自律规范》包括总则、自律约定、自律管理、附则等部分,内容涉及经营理念、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理财销售、市场环境、行为规范、信息披露、产品导向、发展养老产品、社会责任等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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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理财业务自律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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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履行理财业务自律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行为准则》属于理财业务自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自律规范》实施相关自律管理工作。由于许多投资者在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时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参考,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因此,制定《行为准则》意义重大。《行为准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展示定义、目标导向、管理责任、一般规定、展示要求、一致性要求、豁免情况、实施情况等部分,并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应逐条对照、积极整改。正式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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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将开展专项自律检查工作,并对各机构遵守《行为准则》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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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理财业务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相关细则和行为规范,不断加强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督导,切实保障理财行业稳健、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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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理财业务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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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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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自律公约》等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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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相关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开展理财业务应以依法合规、自律诚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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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可以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行业诉求以及理财业务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理财业务自律细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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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全体会员单位,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开展理财业务或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坚持理财业务“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业务本源,坚持“合规经营、诚信尽责、专业运作”的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践行普惠金融实践,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共同构建良好市场生态,不断助力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坚持将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合理制约、相互监督、切实有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建立健全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标准化筛选流程,做好严格资格审查和严谨尽调工作。完备投资授权机制,在投资端和交易端采取隔离措施,有效降低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风险。 第八条做好理财产品的压力测试,建立并执行内部应急预案,做到对理财产品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的持续监测和及时处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十条坚决杜绝理财业务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行业乱象,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在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十二条注重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投资者深化对理财产品的理解,培育投资者理性成熟的投资理念,共同反对违规宣传、销售误导、诋毁同业、虚假估值、承诺收益、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行为。 第十三条注重强化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道德,保持诚信和尽责,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理财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等。 第十四条强化信息披露,注重披露信息的易懂性和易得性。通过合法披露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信息及风险提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特征和资产投向,提升银行理财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根据投资者的偏好和特征,推出高质量的理财产品,切实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避免引起市场大幅波动。以客户利益为根本,努力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 第十六条强化养老保障,丰富养老产品供给,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培育长期价值投资理念。 第十七条着力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服务体系。深化理财产品的普惠性、人民性特征,深入了解新市民等特定群体的理财需求,完善相关产品服务体系,强化服务深度。 第三章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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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会同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负责理财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组织对各机构遵守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监督检查,各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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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协助开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自律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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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指导,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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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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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信息收集。收集违反自律规范要求的问题线索,掌握行业动态。 (二)风险监测。持续监测理财业务可能违反自律规范要求的风险领域。 (三)情况核实。通过定向约谈、调查、检查等方式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性。 (四)做出自律决定。根据核实情况,研究决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五)信息共享。与监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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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对外公布线索收集渠道,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的问题线索。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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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对各机构遵守规范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一)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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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三)对于违反自律规范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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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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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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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 一、为进一步促进理财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选择展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时加强行为规范,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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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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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等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适用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销售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销售机构,以及委托其他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等管理人。 三、本准则所称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四、展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当有助于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五、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对本机构理财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承担管理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理销售机构不予配合。管理人应当独立制定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利用行业地位、渠道优势等影响其独立性。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落实本准则相关要求。 六、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投资者,禁止通过调节收益等方式变相实现业绩比较基准。 七、如理财产品中使用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并由销售机构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业绩比较基准信息,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销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获取。 八、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科学合理、清晰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不得单独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也不得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禁止出现与其风险特征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九、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醒目显著,不得采用缩小字体、模糊色彩、缩减省略等方式影响显著性。应紧跟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数值、区间数值或指数加权等列示部分,于显著位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以及“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等涵义的文字性提示。 十、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或计算方式应简洁明了。对于过于复杂的算法,应在展示时做出详细解释说明,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投资者予以关注。 十一、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可在多种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中展示,同一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展示应保持一致。 十二、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投资策略等情况,审慎决定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事项,如确需调整,除应通过常规展示方式向投资者充分、醒目披露调整信息和原因外,还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履行向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告知义务。原则上,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应保持连贯性,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不得在理财产品封闭运行期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十三、如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不能片面夸大或刻意选择性展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环境。 十四、监管机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准则经中银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关于《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的说明 基本涵义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的投资目标和相关解释说明。 一般人理解原则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应遵循一般人理解原则,即应站在一般人或普通人应有的知识、经验和理解习惯,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和过于复杂的算法。 过渡期 本准则的过渡期为文件公布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的,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过往业绩展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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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正针对过往业绩展示行为专题研究,相关自律准则另行发布。 自律管理工作 过渡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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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协会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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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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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31
科大讯飞拟注册发行不超过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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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讯飞(002230.SZ)公告,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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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将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募集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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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2-12-30
南京高科:拟发行不超30亿元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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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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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30亿元)的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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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2-12-30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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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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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第四条 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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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董事会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部门,由其牵头组织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或者现有产品和服务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审查。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在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披露产品和服务关键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年报等适当方式,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公众披露。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机制,对产品和服务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可回溯管理便捷性,实现关键环节可回溯、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分级授权审批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有效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机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作事项,设定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标准,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持续管理。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连续性、信息披露、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承担和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不断溯源整改,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消费者向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银行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调解。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提升培训效能,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合理分配权重,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问责体系,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审计机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计方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审计范围,以5年为一个周期全面覆盖本机构相关部门和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章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 公平交易权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完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 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第四章 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强化受托管理责任,诚信、谨慎履行管理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后,及时审慎审核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对核保、理赔的规则和标准实行版本管理,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五章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第三十五条 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融合线上线下,积极提供高品质、便民化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二)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三)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第六章 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四十四条 对于使用书面形式征求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授权同意等基础上与合作方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条款。 合作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与权限,通过加密传输、安全隔离、权限管控、监测报警、去标识化等方式,防范数据滥用或者泄露风险。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业务和信息系统,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访问、操作权限,落实授权审批流程,实现异常操作行为的有效监控和干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通过采取监管措施和手段,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行为监管要求,对经营活动中的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重大事件,应当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报告。 重大事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导致大量集中投诉、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五十一条 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行业社团组织应当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五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设立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监督银行业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 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优化治理结构,建章立制,提升调解效能,通过线上、现场、电话等途径,及时高效化解纠纷。 第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 (四)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五)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六)将相关问题在行业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七)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可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含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邮政企业代理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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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30
金融界联合济安金信发布首份《中国A股上市银行竞争力评级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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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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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银行被评为“A”级。招商银行超四大国有行,跃居榜首。从招商银行的评级结果来看,招商银行的盈利能力、规模实力均获得了“AAA”评级。近2年来,招商银行的预警评级也一直位居行业第一,徘徊在“A”和“BBB”之间,根据招商银行2022年半年报显示,该行中期净利润增长13.52%;拨备覆盖率454.06%,较上年末下降29.81个百分点,但依然维持在较高水平。 在榜单第二梯队中,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等12家银行被评为“BBB”级。其中宁波银行在盈利能力、规模实力方面均获得了“A”评级,发展能力更是获得了“AA”评级,近两年,宁波银行的预警评级一直稳定维持在“BB”级,行业排名一直在前十。根据历年财报情况显示,宁波银行是唯一一家连续18年不良率低于1%的A股上市银行,截至2022年6月末,宁波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77%,是上市银行中不良贷款率最低的银行。较低的不良贷款率,保证了宁波银行可以心无旁骛地拓展业务和服务实体经济。 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等21家银行被评为“BB”级,其中城商行占据了半壁江山,北京银行的总资产规模继续位居城商行之首。2022年上半年,北京银行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1.7%和7.9%,总资产规模突破3.2万亿大关。 张家港行、江阴银行、紫金银行、兰州银行等4家银行被评为“B”级。其中,张家港行在资本结构、资产质量方面均获得了“A”评级,从2022年半年报情况来看,张家港行上半年不良率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半年,张家港行的不良贷款率0.90%,较年初下降0.05个百分点。而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是3.73%;此外,张家港行的拨备覆盖率达533.31%,较期初提高57.96个百分点,是少有的几家拨备覆盖率超过500%的上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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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2022-12-29
首旅酒店: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超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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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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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88)、招商银行(600036)均为已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回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本金金额140,000万元。 (来源:界面AI) 声明:本条内容由界面AI生成并授权使用,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AI技术战略支持为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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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云
2022-12-29
12月29日主力巨资出逃四大板块(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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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0.031% 0.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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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601988 3.15 -0.32% 3462 5781 2319.0 0.011% -0.012% -0.012% 0.0060% 绿地控股 600606 2.96 -3.58% 1466 3743 2277.0 0.162% -0.027% -0.053% 0.238% 玉龙股份 601028 12.25 -9.79% 1674 3695 2021.0 2.581% 5.963% 0.19% 8.818% 格力地产 600185 10.97 -5.59% 4497 6264 1767.0 0.9374% 1.094% 0.104% 2.2674% 中国石化 600028 4.35 -1.58% 1756 3469 1713.0 0.0179% -0.015% -0.017% 0.0059% 人民网 603000 16.11 -8.83% 2448 4129 1681.0 1.5203% -0.028% 0.857% 0.3123% 中国中铁 601390 5.48 -1.62% 1218 2813 1595.0 0.0783% -0.026% 0.029% 0.0763% 辽港股份 601880 1.61 0.63% 1080 2583 1503.0 0.0798% 0.125% -0.181% 0.0778% 工商银行 601398 4.31 -0.23% 6649 8127 1478.0 0.0055% -0.021% -0.021% -0.0515% *ST凯乐 600260 0.97 -4.9% 655 2044 1389.0 1.3961% -8.523% -4.059% -3.1049% 庞大集团 601258 1.08 -0.92% 1851 3236 1385.0 0.1354% -0.083% 0.107% 0.1274% 海航控股 600221 1.84 -0.54% 2388 3763 1375.0 0.0418% 0.066% 0.07% 0.0018% 龙建股份 600853 3.41 -6.06% 4339 5638 1299.0 1.2927% -3.352% -0.761% -2.8313% 深市主力大单流出前20股|||| 深市主力大单流出前20股 实时行情截至:2022-12-29 14:59:24 资金流入流出统计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收盘价 涨跌幅 大单(万股) 卖出净量占流通盘比列 买入 卖出 买卖差 当日 T-1 T-2 一周 深振业A 000006 6.13 -9.99% 4920 10376 5456.0 4.0415% 0.329% -4.937% -2.6185% *ST金洲 000587 0.98 -4.85% 667 5654 4987.0 4.1113% -1.626% -1.172% 0.1993% 太阳能 000591 7.25 -5.48% 4847 7647 2800.0 0.9311% -3.813% 0.076% -3.0419% 南国置业 002305 2.82 -4.73% 2825 5624 2799.0 1.6154% -0.72% -0.541% 0.9914% 银亿股份 000981 1.76 -3.3% 1509 4038 2529.0 0.4532% -0.029% 0.285% 1.0502% 金科股份 000656 1.89 -3.08% 2309 4737 2428.0 0.4571% -0.091% 0.107% 0.1131% 中国武夷 000797 3.57 -5.31% 2617 4632 2015.0 1.2833% -0.548% -1.293% -1.2127% 陕西金叶 000812 7.3 -7.83% 6429 8417 1988.0 2.588% -0.531% -4.722% -9.351% 跨境通 002640 4.83 -2.03% 4261 6202 1941.0 1.2538% -1.674% 1.577% -2.5962% 英飞拓 002528 10.17 -4.69% 9754 11464 1710.0 1.6341% -3.995% -1.248% -7.6749% 全通教育 300359 7.41 -9.96% 2755 4295 1540.0 2.4319% 1.895% 0.076% -3.1061% 黑芝麻 000716 7.27 -4.97% 7140 8518 1378.0 1.9801% -2.249% -3.917% -2.3509% 首航高科 002665 3.58 -2.72% 606 1903 1297.0 0.5231% 0.119% 0.129% 0.4771% 华谊兄弟 300027 2.65 -2.21% 1570 2829 1259.0 0.5462% 0.043% 0.111% 0.3072% 三峡旅游 002627 5.76 -4.48% 1455 2678 1223.0 1.7543% -2.232% -0.033% -0.4997% 怡 亚 通 002183 6.16 -2.53% 3401 4607 1206.0 0.5061% -0.714% -2.109% -2.3229% 豆神教育 300010 4.09 -4.22% 2948 4140 1192.0 1.4617% 2.959% 2.569% 5.0747% 铜陵有色 000630 3.08 -0.65% 2834 4026 1192.0 0.1132% -0.081% 0.28% -0.8488% 钒钛股份 000629 4.7 -1.88% 1989 3176 1187.0 0.1382% 0.238% 0.0010% 0.3182% 正邦科技 002157 4.18 -3.46% 1140 2273 1133.0 0.4663% 0.409% 0.035% 0.4663% 沪市主力控盘个股一览(表)|||| 沪市主力控盘个股一览(表) 实时行情截至:2022-12-29 14:56:57 振幅排名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收盘价 涨跌幅 振幅 换手率 当日 3日 5日 南新制药 688189 16.96 14.21% 18.1217% 6.0406% 3.6243% 8.05% 绿能慧充 600212 7.78 3.46% 16.3957% 5.4652% 3.2791% 3.07% 诺诚健华 688428 14.51 10.59% 15.9664% 5.3221% 3.1933% 1.05% 佳力图 603912 12.67 -5.31% 15.7072% 5.2357% 3.1414% 16.96% 金陵饭店 601007 11.69 0.69% 14.0036% 4.6679% 2.8007% 12.68% 祁连山 600720 10.1 -7.59% 13.6775% 4.5592% 2.7355% 6.48% 君实生物 688180 61.9 11.23% 13.6475% 4.5492% 2.7295% 4.21% 迈得医疗 688310 25.98 8.25% 13.5628% 4.5209% 2.7126% 1.78% 音飞储存 603066 11.44 10.0% 13.4758% 4.4919% 2.6952% 8.8% 翠微股份 603123 14.08 -5.19% 13.1359% 4.3786% 2.6272% 11.2% 人民网 603000 16.11 -8.83% 12.9855% 4.3285% 2.5971% 11.37% 卓朗科技 600225 5.79 10.08% 12.9482% 4.3161% 2.5896% 2.12% 曲江文旅 600706 13.63 3.26% 12.6667% 4.2222% 2.5333% 28.0% 贵广网络 600996 15.04 10.02% 12.3466% 4.1155% 2.4693% 6.39% 信安世纪 688201 55.62 8.42% 12.0489% 4.0163% 2.4098% 2.8% N清越 688496 9.96 -0.1% 11.8996% 3.9665% 2.3799% 57.79% 福蓉科技 603327 15.95 9.17% 11.5747% 3.8582% 2.3149% 2.72% 鼎际得 603255 46.81 10.01% 11.5305% 3.8435% 2.3061% 27.52% 兴通股份 603209 35.59 -5.72% 11.5067% 3.8356% 2.3013% 6.58% 微电生理 688351 27.3 6.23% 11.4008% 3.8003% 2.2802% 4.68% 深市主力控盘个股一览(表)|||| 深市主力控盘个股一览(表) 实时行情截至:2022-12-29 14:59:36 振幅排名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收盘价 涨跌幅 振幅 换手率 当日 3日 5日 山河药辅 300452 18.11 20.01% 22.1545% 7.3848% 4.4309% 10.35% 西安饮食 000721 18.39 -9.9% 21.4016% 7.1339% 4.2803% 43.95% 海辰药业 300584 34.78 18.3% 21.104% 7.0347% 4.2208% 18.47% 瑞丰新材 300910 120.15 10.74% 19.2582% 6.4194% 3.8516% 4.98% 英飞拓 002528 10.17 -4.69% 18.3505% 6.1168% 3.6701% 25.53% 杰创智能 301248 31.13 9.15% 17.7996% 5.9332% 3.5599% 33.54% 爱朋医疗 300753 19.07 -8.67% 16.8966% 5.6322% 3.3793% 23.33% 天地在线 002995 24.24 -9.55% 16.5006% 5.5002% 3.3001% 32.57% 桂发祥 002820 12.45 9.98% 16.3265% 5.4422% 3.2653% 31.34% 翰宇药业 300199 18.62 14.23% 16.2791% 5.4264% 3.2558% 14.33% 阳光乳业 001318 19.36 4.99% 15.9039% 5.3013% 3.1808% 55.38% 日丰股份 002953 15.64 9.99% 15.7773% 5.2591% 3.1555% 33.2% 人人乐 002336 16.97 3.79% 15.4445% 5.1482% 3.0889% 15.91% 乐心医疗 300562 11.96 -0.66% 14.656% 4.8853% 2.9312% 37.89% 维康药业 300878 26.3 13.41% 14.6025% 4.8675% 2.9205% 25.67% 大连友谊 000679 6.92 10.02% 14.5867% 4.8622% 2.9173% 7.97% 中科云网 002306 4.83 10.02% 14.5363% 4.8454% 2.9073% 8.53% 华媒控股 000607 5.26 -1.5% 14.0206% 4.6735% 2.8041% 19.02% 佳隆股份 002495 3.16 10.1% 12.9496% 4.3165% 2.5899% 14.47% 华天酒店 000428 5.97 1.88% 12.9145% 4.3048% 2.5829% 13.14% 当日板块资金龙虎榜(附股)|||| 当日板块资金龙虎榜(附股) 实时行情截至:2022-12-29 15:00:00 当日板块龙虎榜 板块名称 涨跌幅 资金流入(万元) 贡献最大个股 个股涨跌幅 个股涨跌比 超级细菌 3.0% 44328.56 鲁抗医药 10.03% 13:14 新冠药物 2.81% 30363.29 翰宇药业 14.23% 5:9 乙肝疫苗 2.69% 101888.63 康恩贝 9.93% 17:17 青蒿素 2.37% 57755.52 海正药业 7.01% 9:10 创新药 2.25% 188269.27 海辰药业 18.3% 57:66 带量采购 2.21% 81786.25 一心堂 8.22% 12:15 PD-1抑制剂 2.05% 95026.8 海正药业 7.01% 10:12 禽流感 2.0% 36128.64 鲁抗医药 10.03% 23:30 医药电商 1.98% 19360.88 康恩贝 9.93% 21:29 抗病毒 1.89% 64211.94 鲁抗医药 10.03% 14:19 信创 1.87% 48928.02 中孚信息 7.86% 14:17 生物疫苗 1.69% 102455.81 鲁抗医药 10.03% 42:52 医药 1.6% 114005.02 翰宇药业 14.23% 128:154 中药 1.6% 13435.56 康恩贝 9.93% 61:76 儿童药 1.59% 7427.91 葵花药业 5.89% 8:11 NFT 1.58% 17087.0 安妮股份 9.95% 2:6 猴痘概念 1.53% 5670.63 *ST 科华 5.04% 3:6 肝素 1.32% 64.92 千红制药 2.89% 8:9 新零售 1.3% 62438.86 华斯股份 10.04% 52:83 信创产业 1.24% 82501.17 中孚信息 7.86% 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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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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