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高比例的北美华人在移民之后依然保留大量中国金融账户。 其实两头发财也是人之常情,但大家要注意,这在北美很可能触犯了税局的底线。 因为无论加拿大还是美国,都要求全球征税。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产生了收益,也是要依法报税的。 如果不报,就有可能被处以重罚。比如今天要提到的这位P女士。
图自LAW360
据美国媒体报道,P女士被美国南区联邦检察官起诉,因为她在2014年隐瞒了在中国的银行帐户,违反了《银行保密法》。
美国税务局(IRS)据此要求她支付近20万美元的罚款,但她一直没有缴付。现在,检察官要求法院判决她支付罚款和利息,以及诉讼费用。
图自LAW360
现年59岁、已入籍成美国公民的P女士曾是一家基金会的财务总监,2016年她承认涉及一起行贿案,此前她被控串谋贿赂、行贿、洗钱和故意不申报海外资产等5项罪名。
根据《银行保密法》(BSA),美国人在外国的银行、证券或其它金融帐户内的金额如果超过1万美元,都必须向财政部财务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报告。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人利用海外帐户逃税或参与其它非法活动。如果故意不报,可能会面临高达10万美元或帐户金额的50%(二者选较高值)的罚款。
图自环球邮报
根据法庭文件,P女士于2014年在中国的五家银行持有或支配6个金融帐户,包括汇丰银行(2个帐户)、上海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国花旗银行,这些帐户的金额都超过1万美元,但未向FinCEN报告。
由于她未按要求提交通常称为“肥爸(FBAR)”的海外资产申报,美国国税局(IRS)已对她处以19万7,064美元的罚款。
税局表示,2014年她在上述中国帐户的最高总余额为39.4万美元。由于P女士是故意不遵守规定,因此要对她处以最高限度的民事罚款。
这件事在当年备受媒体关注,美国、加拿大、中国等媒体都对事件进行了报道,也正是从那时起,大家渐渐知道了美国居民有全球纳税的义务,而美国政府对收缴本国居民“逃脱”的海外应纳税收入也毫不含糊。
然而,她至今未能履行这一罚款,因此美国政府日前提起诉讼,以追收其近20万美元的罚款,以及自罚款之日起不断累积的利息。
事实上,P女士案并非孤例,过去几年美国税局对华人拥有的中国账户始终虎视眈眈,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当属中国公民B女士案
2019年7月3日,美国司法部官网公布了一则消息,持有美国绿卡的59岁中国公民B女士向美国法庭认罪,承认自己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局瞒报了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金融账户,且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美元。
图自美国司法部
认罪后,B女士的全部资产被法庭冻结。
B女士在认罪前还与其子共同涉及一宗洗钱案,已经有300万银行存款、基金、多处房产、豪华汽车等美国政府充公。
该案当时在北美华人圈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这是公开报道中,合法中国移民首次因为隐瞒中国金融账户而被美国执法机构冻结全部资产。
图自美国国税局
几乎所有持美国绿卡且在两地都有生意和资金流转的中国公民都高度关注本案进展。
B女士案可能意味着美国执法机构开始针对非美国公民的美国税务居民隐瞒海外金融账户行为展开高强度执法。根据以往的经验,只要被美国执法部门盯上,再想全身而退难比登天。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案情介绍,B女士是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公民,仅就本案而言,B女士被控未遵守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局规定的FBAR规则,也就是海外金融账户资产合计超过1万美元必须向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局申报。
而B女士恰恰触犯了这一条。B女士n承认从2014年起,就故意瞒报在美国以外的中国境内金融账户,特别是在中国境内一家证券公司的账户,第一次瞒报出现在2015年6月30日。
不考虑没收违法收入的部分,仅这种行为本身最高可受到50万美元或一半违法资金的罚款,以及10年的牢狱之灾。
不得不说,这个惩罚真的是太重了!只能说美国司法体系对涉钱犯罪的执法态度堪称“穷凶极恶”!
部分人总把美国视为资金和肉身的避风港,但两起案例说明一个事实,美国法律从来都不是吃素的,他们最擅长的游戏就是“黑吃黑”。
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FBAR,
其实大多数华人知道美国税务居民有义务向美国税局申报海外资产,这套体系称为《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英文缩写FATCA,也是大名鼎鼎的CRS的奠基法案,但有趣的是美国政府并未加入CRS协定。
这套系统被称华人称为“肥咖法案”,堪称明修的栈道。
在FATCA体系中,美国税局居民需要申报的内容是:过去一年在海外的银行账户、信托账户、证券账户、商业退休金账户、保险账户等年终结余超过5万美元的账户。
这个申报体系主要是为了满足美国税局全球征税的需求,所以被各种人马研究的最深最透,也出现了很多针对性的规避方案。
那些富有的向美国转移资产的中国公民通常都比较了解FATCA体系。
而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局搞出来的《外国银行账户申报》(FBAR)就不是每个人都了解的了。
接受FBAR申报的主管部门不是美国税局而是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局,具体要求是申报”过去一年中外国银行账户或有签名权的金融资产账户”。
而实际上,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局的真正目标是:可以短期内兑现80%以上现金价值的金融账户。通俗的讲就是可以随时变现的活期账户和兑现能力强的股票账户。
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FBAR申报是为打击洗钱和逃税而准备的大杀器,和税局的常规申报FATCA不能等量齐观。
根据FBAR的规则,拥有一个或多个海外银行或金融账户的经济利益或签名权或其他授权,或者,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一天,单个或合并的海外银行或金融账户的金额(不是余额)大于10000美元,就必须申报FBAR。
这个规则显然比FATCA单个账户达到5万美元才需要申报要严厉的多。
而隐瞒的后果是:
1、非故意隐瞒。罚款1万美元。
2、故意隐瞒。罚款10万美元或账户金额的50%,两者取更高的一种,在美国被罚款最高的个案是隐瞒2亿美元,罚款1亿美元。
3、如果故意隐瞒的账户还涉及刑事责任。则当事人还会面临单项罪名最多5年的牢狱之灾。
4、如果还涉及其他海外违法行为。则当事人最高刑期可达10年。
所以这个世界上反洗钱反逃税最厉害的国家就是美国,认为把财富转移到美国就相当于进了保险箱的想法是极大的误解。
有业内人士指出,相比于媒体广泛宣传的CRS和FTACA,美国的FBAR的反洗钱威力要大上百倍。
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局追查案件的数量也远超美国国税局,全美几乎所有涉及海外金融账户的个案都是由FBAR首先发起调查的。
对任何已经、正在、打算向美国转移财富的中国公民来说,做决定之前最好先找一个专业的会计师或者律师详细研究一下游戏规则,否则就是为美国政府作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