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财经报社(香港)讯 中国最高检旗下中国检察官公众号在2月末发文,肖某明知“大上海”向其提供的现金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脱离交易所进行场外交易,以高于市场实时价格出售USDT,获利6000余元人民币。肖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文章指出,2023年3月,肖某在Telegram即时通讯软件上通过搜索有“换U”(USDT)需求的人,搭识跑分集团负责人“大上海”。肖某在明知“大上海”向其提供的现金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脱离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虚拟货币场外交易以实现转移、置换赃款的目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
具体行为方式为,“大上海”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告知肖某所需兑换现金数量,肖某提前以高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市场价格2分钱的交易价格与其他卖币人员预先进行场外交易,准备好对应数量的泰达币存储于虚拟货币钱包中,“大上海”安排人员押送“卡农”进行取款操作后完成现金交接,后与肖某临时约定不固定地点(多为停车场、厕所等)见面,在肖某的车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由肖某现场对现金进行清点后,按照约定先转100元对应的虚拟货币至“大上海”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对方确认收到并确保交易渠道畅通安全后,肖某将剩余需兑换的虚拟货币通过网络钱包转移给“大上海”,肖某以高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实时交易价格出售泰达币(1 USDT高5分钱)以谋取非法利益。
经查,2023年4月25日,“大上海”联系肖某告知需兑换的现金数量,肖某随即与卖币人员联系并按照“大上海”需求的换币数量完成虚拟货币场外进货,等待“大上海”指定交易地点。后“大上海”安排“跑分车队”成员詹某、杨某等人押送“卡农”蔡某线下取款人民币90余万元,随即在厕所内完成现金交接,交接人员携带钱款与肖某分两次在不同停车场见面并完成上述赃款转移。最终,肖某获利6000余元。
中国最高检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文章中解释,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对象或工具,应纳入刑法规制、保护范畴。尽管虚拟货币在中国不属于法定可流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虚拟货币只是作为一种媒介,被肖某用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手段。本案肖某的犯罪手法是事先联系“大上海”,按约赴指定地点收取“大上海”提供的赃款,肖某掩饰、隐瞒的对象正是该赃款。赃款到肖某手里后,肖某将与此等值的虚拟货币打入“大上海”的账户,从而完成将赃款“洗白”的过程。究其本质,虚拟货币在形式上对肖某掩饰、隐瞒赃款起到工具作用,肖某掩饰、隐瞒的对象是赃款而不是虚拟货币。但是计算本案犯罪金额时,虚拟货币在价值上与货币等值,故可以虚拟货币的相关兑换价格来认定实际犯罪金额。
肖某与“大上海”之间的交易方式过于隐蔽。肖某与“大上海”通过境外聊天软件Telegram线上相识,该软件有别于普通大众聊天软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聊天数据不可恢复性。普通软件诸如微信、QQ等国内适用率较高的聊天工具都具备严格风控机制,当聊天内容涉及跑分、炒币、搬U等敏感字眼时,会被系统自动识别出来,进而可能导致账号被封。而境外Telegram等软件具有密聊、阅后即焚等功能,聊天记录也会被自动删除,所删除的信息事后大多无法进行数据恢复,反侦查性极强。中国国内不法分子正利用该特点,将Telegram软件用作违法犯罪活动的沟通工具,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
其次,本案肖某的交易模式明显异常。肖某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多年,其本人供述正常虚拟货币交易都是通过公认度较高的火币网、欧易、币安网等交易平台,上述平台需要本人使用实名认证的交易工具(注册账号后绑定实名认证银行卡等)进行账户交易,且设置诸如:交易当天买卖24小时内不能提币需次日提币、交易需提前提供买家银行流水确保卡内资金沉淀5-7天、交易流水过于频繁可能冻结等交易所规则进行风险管控。肖某在以往与其他人进行虚拟货币正常交易时都是通过上述成熟、可靠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操作。本案中肖某与“大上海”的交易则故意绕开交易平台而进行场外交易。肖某事先与“大上海”约定好取款地点,然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赃款,收到赃款后再由肖某将与赃款等值的虚拟货币打入“大上海”提供的虚拟货币钱包。
由此可见,肖某与“大上海”系有意脱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这么做的目的不是没有考虑到交易的安全性,而是为了规避监管,故意脱离正常的交易平台和交易习惯,从而实现大量资金实时转移。
再者,交易有“测卡”环节及获利异常。肖某在与“大上海”进行每笔交易时,均先转移小额面值100元进行安全测试,待确定交易通道正常、没有被拦截、冻结后,再继续高频、大额转账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大上海”方人员在与其交易时,均佩戴帽子、口罩等遮蔽物,且有意选择厕所、车上等交易地点以避开监控,不符合正常交易特征。“大上海”与肖某的虚拟货币交易相较于常规的交易平台线上交易,可谓是赔本买卖,其交易价格远高于交易平台当天最高交易价格,其线下交易、现金交易、隐蔽交易、高价交易种种均不符合正常虚拟货币市场交易特点,亦不符合交易常理。
最后,肖某系与固定的对象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每次交易,肖某都是与“大上海”联系,事先讲明取款地点,约定好交易量以及相关交易方式,以向“大上海”提供的虚拟货币钱包打入虚拟货币的方式兑换钱款。可见,肖某所从事的虚拟货币交易并非合法交易,也非正常交易,而是与特定人员事先约定后,以买卖虚拟货币为媒介或手段,帮助特定对象转移或“洗白”资金的行为。
文章强调,不难看出肖某在与对方缺乏信任基础的前提下,故意绕开较为成熟的虚拟货币交易场所,采取隐蔽软件联系、隐蔽地点接头的方式收取对方钱款,后将所收到的钱款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打入对方账户。简而言之,肖某意识到对方的交易形式和交易要求有悖于常规交易习惯,依旧为对方提供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服务。从客观行为而言,肖某的做法有悖普通交易习惯,有违常理。
从主观推定而言,肖某在供述中承认自己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多年,正常虚拟货币交易都是通过公认度较高的火币网、欧易、币安网等交易平台。由此可以推定,肖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虚拟货币通常交易习惯,还是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和行为方式进行交易,谋取非法利益。
同时,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肖某从中获利6000余元。试想一下,仅仅提供虚拟货币与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显然不可能获得如此“厚利”,该获利明显属于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因此,结合肖某本人的认知能力、炒币经历,其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交易模式、价格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又无法对上述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肖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综上,肖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11月,法院以肖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