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11月18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百度公司诉称,此前,在被告字节跳动公司及阳光公司运营的“西瓜视频”上,一段标题为“女子微信出现异常,百度搜索微信客服电话,结果被骗将近两万元”的视频被发布并传播。该视频内容将其他搜索引擎搜到的客服电话,呈现为百度搜索引擎产品的问题,借机侮辱、诽谤、诋毁百度公司。百度公司线上投诉后,字节跳动公司和阳光公司拒绝删除视频。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中记者并未提及搜索引擎,具体浏览器也未被提及,即使涉案视频存在口误,无过错的平台也无需承担责任。且百度公司没有进行有效通知,百度公司对电视台放弃主张权利,表明其对视频的认可。
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中所展示的搜索引擎并非百度公司搜索引擎,而标题却显示“百度搜索”,会不恰当地降低百度公司的社会评价,构成对百度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字节跳动公司主张百度公司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刊登致歉声明向百度公司道歉,并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