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 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在2015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事项中,Green Villa Holdings Ltd.承诺上海新高峰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每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500万元、10625万元、13281万元和16602万元,否则Green Villa Holdings Ltd.需依据约定对亚太药业进行补偿,任军对业绩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号)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亚太药业对有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更正后上海新高峰2015年至2018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数为35047.23万元,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为71.51%,未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约定,Green Villa Holdings Ltd.公司需以现金方式进行业绩补偿,金额为25638.04万元,任军对上述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目前,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表示,Green Villa Holdings Ltd.、任军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