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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4-10-21 14: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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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本次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加快发展静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资源统筹

一、本次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加快发展静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资源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后管理服务工作,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二、本次出台《实施意见》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上海市租赁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实施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四个方面明确了静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后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和要求。

《实施意见》中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相关单位都明确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明确了出租单位落实租赁运营主体责任、区房管局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各行政职能部门依职责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各街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四方责任落实机制。

《实施意见》中提出了三大服务举措,即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破解管理难题;丰富配套措施,创造舒适居住环境;科技赋能,拓展服务渠道入手。通过三项创新服务举措着力打造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四、《实施意见》如何具体实施

《实施意见》的起草出台是贯彻区委区政府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服务制度及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后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区房管局将联合各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实施意见》的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意见》,有序合规做好静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工作。

五、出租单位在落实租赁运营主体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

出租单位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和租赁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和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消防、防汛防台、安全巡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制度,加强人口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规范、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六、区房管局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的具体举措

区房管局开展行业管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和使用,有序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供应工作。

一是在区级官方网站发布本区所有已供应项目清单,并实时进行更新。具体网址是:https://www.jingan.gov.cn/dynamic/info-ouserviceList.html?param=tz-abmfl&year=2024&deptcode=030&deptname=%25u533A%25u623F%25u7BA1%25u5C40&totle=27

二是会同属地街道和区城管执法等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现场巡查检查联动机制,对出租单位、周边中介机构、承租人、居住使用人等联合开展不定期常态化检查巡查,并宣传好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在巡查检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会同区相关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进行管理。

四是切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协调推进和督促指导工作。牵头制订管理服务制度,协调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按规定牵头落实享受民用水电等各项优惠政策。

七、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和服务的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涉及住房租赁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民政、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对街镇巡查中发现问题突出的项目实行重点检查,并依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街镇在落实属地管理方面的举措

一是街镇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落实到人,依托城运网格体系和“一网统管”平台,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档立册,网格内综治、公安、城管等发挥“一张网”作用,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联动机制,对项目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运营企业及时整改,并纳入动态管理,加强对项目的督查。督促村居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发挥联动机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协调处置工作。

二是村居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专员。独立选址、集中选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参照住宅小区纳入属地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由社区居委会派驻工作人员担任管理专员;非居改建的项目,可根据本街镇村居网格划分范围,由属地村、社区等确定管理专员,管理专员会同项目运营企业履行组织动员、宣传联系、信息排摸、检查自查、问题发现、先期处置等职责。

九、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在党建引领方面,属地村居委排摸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党员情况,积极推动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联合项目运营企业、物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区治理,围绕项目内租户关心的服务事项开展议事协商。设立党建团建联系点、爱心驿站等服务阵地,让租住在项目内的党员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属感。

二是在丰富配套措施方面,按照“住的安心,生活舒心”的服务原则,充分融合配套公共服务空间和15分钟社区综合服务资源,满足租住群体在社交、运动、娱乐等方面的生活需求,落实居住证办理、同住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三是在拓展服务渠道方面,通过搭建智慧化平台,建立入住人员数据库,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的基础上精细化数据信息,属地村居动态掌握入住人员的实际情况,租户同步可在智慧平台表达服务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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