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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罚款 10 万元

2024-09-24 08: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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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界消息,近日,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据公告内容,当事人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 1 幢实施了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

金融界消息,近日,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被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 1 幢实施了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版)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构成了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100,000.00)。

主体名称 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环(南)罚﹝2024﹞1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4-09-20
处罚内容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相关行为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1幢实施了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2MB1631832X
数据来源单位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2MB163183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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