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易某因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交易“金陵体育”股票,被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8334.22万元并处以8334.22万元罚款。
具体来看,在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易某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影响“金陵体育”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8334.22万元。
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计394个交易日。账户组38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为建仓拉抬时段,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为出货时段。
在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平均30%以上,同期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平均20%以上的有95个交易日,30%以上的有36个交易日。在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出货时段内,账户组以不高于市场买一价或市价大量申卖,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平均30%以上,同期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20%以上的有62个交易日,30%以上的有34个交易日。
二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77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情形。有69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13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20%,5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30%,2018年12月5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34.29%。
三是虚假申报。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在6个交易日,存在申买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30%以上,且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易某基于合法的投资目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没有谋取不法利益,主观上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其二,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缺乏标准,认定结果错误。其三,认定操纵期间和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错误。其四,对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的认定缺乏证据。其五,认定案涉交易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其六,操纵行为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其七,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错误。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
第一,易某不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产品的证券账户,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综合运用三种操纵手法,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交易“金陵体育”,足以印证其具有操纵股价意图。如何分配违法所得款项,不影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第二,中国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于法有据。
第三,认定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四,操纵期间、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正确。
第五,易某操纵行为对“金陵体育”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涉案期间“金陵体育”股价上涨112.13%,期间对应板块综指下跌13.15%,偏离达125.27%。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不能作为排除易某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理由。
第六,易某操纵“金陵体育”的行为终了于2019年4月18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证监会发现本案违法线索的时间,未超过处罚时效。
第七,违法所得计算结果正确,同时已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