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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鸿昀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 24.25 万元

2024-09-11 08: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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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界消息,近日,青岛鸿昀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和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化妆品,被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据公告内容,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仓储和发货地位于本局辖区。当

金融界消息,近日,青岛鸿昀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和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化妆品,被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

据公告内容,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仓储和发货地位于本局辖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和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化妆品。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 6166.23 元,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 75830.2 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5000)。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警,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10000)。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2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2万7490元6角(¥227490.6)。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产品;3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4万2490元6角(¥242490.6)。

青岛鸿昀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了青岛鸿昀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违规行为。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涉案产品;3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4万2490元6角(¥242490.6)。

主体名称 青岛鸿昀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淳市监处罚﹝2024﹞312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4-09-09
处罚内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 24.24906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青岛鸿昀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仓储和发货地位于本局辖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和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化妆品。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166.23元,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75830.2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警,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2.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肆佰玖拾元陆角(¥227490.60)。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产品;3.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肆佰玖拾元陆角(¥242490.60)。<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273979556727
数据来源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MB1906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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