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深圳莱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公告内容,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深圳莱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构成了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莱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7D388D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MA5F7D388 | 440300204880197 | ||||
法定代表人 | 易业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光处罚〔2024〕新湖9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3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