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新会区沙堆俊健商店因2024年7月8日10时45分,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其经销的红双喜(硬南洋)15条、红双喜(软南洋)23条,共2个品种38条外国卷烟,条包上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被江门市新会区烟草专卖局将2个品种共38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7月8日10时45分,该店经销的红双喜(硬南洋)15条、红双喜(软南洋)23条,共2个品种38条外国卷烟,条包上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批卷烟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新会区沙堆俊健商店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构成了违规行为。其经销的38条卷烟为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被江门市新会区烟草专卖局将2个品种共38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会区沙堆俊健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705MA55A9P84W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俊英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会烟处〔2024〕第4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 |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8日10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南康中心路铺面(信用代码P84W)“新会区沙堆俊健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销的红双喜(硬南洋)15条、红双喜(软南洋)23条,共2个品种38条外国卷烟,条包上没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批卷烟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江门市新会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4J0012320)。我局于2024年7月7日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证实,上述卷烟为陈俊英所有。当事人陈俊英是个体经营户,在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南康中心路铺面(信用代码P84W)开设一间“新会区沙堆俊健商店”,主营卷烟零售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在新会区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0705173608)。上述38条卷烟是当事人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码头附近的渔船上购进,购进上述卷烟后,当事人放在其经营的店铺中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没有售出。当事人供述的卷烟购进和卖出的价格,由于没有有效的证据佐证,我局对其提供的价格不予采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上述38条外国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卷烟条包上没有任何专门标识,确认为无标志的外国卷烟,货值2487.45元。其中红双喜(软南洋)与红双喜(软)为同一规格卷烟的不同称谓。当事人在本案之前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 ||||
处罚依据 |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 | ||||
处罚类别 | 其他-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 | ||||
处罚内容 | 将2个品种共38条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新会区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