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塘厦鸿德食品便利店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2024 年 5 月 29 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罗嘉豪(19110052109)、黄文瀚(19110052113)等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四黎南路 119 号 101 室“东莞市塘厦鸿德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内,向当事人陈建兴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检查上述经营场所,现场查获黄鹤楼(软蓝)、中华(硬)、芙蓉王(硬)等 4 个品种合计 4 条卷烟。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19001109737),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
东莞市塘厦鸿德食品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构成了违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值 1210 元 45%的罚款 544.5 元,并对非法销售的卷烟 4 条予以公开销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塘厦鸿德食品便利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900MA54W9CD1H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兴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烟处﹝2024﹞第5-05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29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罗嘉豪(19110052109)、黄文瀚(19110052113)等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四黎南路119号101室“东莞市塘厦鸿德食品便利店”经营场所内,向当事人陈建兴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检查上述经营场所,现场查获黄鹤楼(软蓝)、中华(硬)、芙蓉王(硬)等4个品种合计4条卷烟。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19001109737),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值1210元45%的罚款544.50元,并对非法销售的卷烟4条予以公开销毁。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445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