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虎门张朝辉日用百货店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2024 年 4 月 3 日,专卖执法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南坊一路 1 号 1036 室东莞市虎门张朝辉日用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张朝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的中华(软)、黄金叶(小目标)、真龙(珍品)等 38 个品种共计 255 条卷烟。张朝辉持有我局核发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19001126724),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
东莞市虎门张朝辉日用百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 53245 元 10%的罚款 5324.5 元;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卷烟,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额 600 元 25%的罚款 150 元,并对非法销售的卷烟 4 条予以公开销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虎门张朝辉日用百货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900MA56A8WP6Q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朝辉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烟处〔2024〕第10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3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南坊一路1号1036室东莞市虎门张朝辉日用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张朝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的中华(软)、黄金叶(小目标)、真龙(珍品)等38个品种共计255条卷烟。张朝辉持有我局核发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19001126724),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53245.00元10%的罚款5324.50元;二、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卷烟,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额600.00元25%的罚款150.00元,并对非法销售的卷烟4条予以公开销毁。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4745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