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5月29日消息,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因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被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5万元。
据公告内容,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标注为“内部品鉴”白酒,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0日;生产批号为:0230920;生产数量为25箱,6瓶/箱,规格为500ml×6;产品执行标准:GB/T1078 1-2006;生产许可证号:SC11523092100284。该公司技术负责人称朋友家孩子结婚赠与朋友20箱,没有收钱,剩余5箱未销售,已被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没有违法所得。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涉嫌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对于该处罚,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被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5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921057448367Y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勃市监处罚〔2024〕1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标注为“内部品鉴”白酒,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0日;生产批号为:0230920;生产数量为25箱,6瓶/箱,规格为500ml×6;产品执行标准:GB/T1078 1-2006;生产许可证号:SC11523092100284。该公司技术负责人称朋友家孩子结婚赠与朋友20箱,没有收钱,剩余5箱未销售,已被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 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2. 法定代表人李波、技术负责人门广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 1份,证明 门广海为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及李波委托门广海全权处理签署、收取各项法律文书;代为陈述、申辩、听证等事宜;代为缴纳罚款等特别授权。 3.生产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次标注“内部品鉴”白酒的生产数量; 4.现场笔录1份,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 5.询问笔录2份,证明 一份是黑龙江南烧锅酒业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门广海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另一份是温立峰证实20箱上述白酒确实为门广海赠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2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5-29 |
处罚机关 |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