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数据造假,公司财务负责人却辩称当时属于试用期。近日,广东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揭示已经从创业板退市的中潜股份及5名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上半年,中潜股份原实控人、时任董事长张某安排他人通过虚构中潜股份与东台市银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欧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海南潜力潜水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深圳易如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安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上述方式,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2680.84万元,占其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25.48%,占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16.07%;虚增营业成本2670.44万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17.18%,占2020年全年营业成本的9.76%;虚增利润10.39万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3.04%,占2020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06%。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原中潜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中潜股份董事长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中潜股份董事长陈某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中潜股份董事、总经理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中潜股份财务负责人许某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中潜股份监事会主席冯某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时任中潜股份财务负责人许某宁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意见,具体包括:
其一,其担任中潜股份财务副总监,不是财务负责人,未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其签署确认年报意见时尚处于试用期,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其二,在2020年报审计过程中勤勉配合审计,推动审计机构大幅减少拟保留确认的收入,年报披露前后均采取了多项核查措施,已勤勉尽责,且对公司虚构销售业务不知情。
其三,在签署2020年年报确认意见时受到一定程度的误导,其未提前收到参会通知,临时被通知列席会议,以为是签到而签字。
其四,其在中潜股份任职时间较短,期间所获收入与行政处罚金额相比,对其罚款畸高。
不过,广东证监局并未采纳许某宁的申辩理由,针对其申辩意见,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许某宁在担任中潜股份财务负责人期间,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其提出的申辩意见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有关任职、履职等情况已在量罚中考虑,报酬低问题不是法定减轻或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