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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吉特供应链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00元

2024-05-17 09: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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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天津吉特供应链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00元2024年05月16日,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就天津吉特供应链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个人)名称:天津吉特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朝文住所: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敏捷路4号品牌:极兔速递二、案由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三、主要事实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放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地方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举报登记表、询问笔录等为证。四、行政处罚内容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600元。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承办单位: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公开日期:2024年05月16日

天津吉特供应链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00元

2024年05月16日,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就天津吉特供应链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天津吉特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朝文

住所: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敏捷路4号

品牌:极兔速递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放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地方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举报登记表、询问笔录等为证。

四、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6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承办单位: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第一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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