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2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浩源)及其控股股东周举东因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根据决定,新疆浩源及其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在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提供了非经营性资金53,710万元。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新疆浩源的资金余额为51,338.25万元,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59%。
新疆证监局要求新疆浩源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防止再次出现资金占用情况。周举东则被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新疆浩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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