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4月20日消息 北京海淀法院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生产的“外星人电解质水”于2020年6月上市,销量和知名度均遥遥领先于同类产品,获得业内的认可和消费者的喜爱。被告一与原告系同行业经营者,其生产、销售的“妙乐泉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与“外星人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一在被告二运营的电商平台中宣传、销售“妙乐泉电解质水”,被告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一辩称:第一,“外星人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不具有独创性,亦没有知名度;第二,“妙乐泉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与“外星人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二辩称:第一,其并非涉案电商平台运营者,非本案适格被告;第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展示,庭审高效、有序进行。庭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外星人电解质水”系元气森林旗下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