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防范不法贷款中介风险 规范金融营销行为的公告》。《公告》强调,贷款类金融营销行为应当真实、合法、诚信,遵循审慎审查、风险防范原则,充分准确披露相关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借款人,不得诱导借款人接受不适当的贷款产品或服务。第三方机构接受经营者委托发布贷款业务撮合广告时,必须标示委托方名称,不得以自身名义发布贷款业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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