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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塔城地区分公司副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

2023-11-29 17: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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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塔金监罚决字〔2023〕21号,孙德才(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塔城地区分公司农村保险事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对农业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环节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未发现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存在“农业保险业务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对孙德才(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塔城地区分公司农村保险事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2023年1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塔金监罚决字〔2023〕21号,孙德才(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塔城地区分公司农村保险事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对农业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环节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未发现人保财险沙湾支公司存在“农业保险业务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塔城监管分局对孙德才(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塔城地区分公司农村保险事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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