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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因销售误导等行为被警告并罚款

2023-11-24 17: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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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3〕17号,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其销售误导、编制虚假方案套取费用、强制搭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对泰康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3〕17号,泰康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其销售误导、编制虚假方案套取费用、强制搭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对泰康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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