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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被罚款10万元,违规变更营业地址

2023-11-08 16:01:06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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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1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金罚决字〔2023〕14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其违规变更支公司营业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阳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2023年11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金罚决字〔2023〕14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其违规变更支公司营业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阳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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