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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南靖县支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被警告并罚款2万,伪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023-10-18 16:56:22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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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漳金监罚决字〔2023〕6号),被处罚的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简称:中国人寿)。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伪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是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以及《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023年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漳金监罚决字〔2023〕6号),被处罚的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公司第五营销服务部(简称:中国人寿)。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伪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是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以及《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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