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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副经理被警告并罚款

2023-09-19 1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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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9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金监罚决字〔2023〕18号),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的副经理李丽进行了处罚。李丽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此事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对李丽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2023年9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金监罚决字〔2023〕18号),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的副经理李丽进行了处罚。李丽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此事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对李丽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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