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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高安支公司员工被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2023-09-19 1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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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9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金监罚决字〔2023〕19号),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的员工陈缘进行了处罚。陈缘在任职期间,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此事项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对陈缘罚款1万元,并对陈缘进行警告。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2023年9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宜金监罚决字〔2023〕19号),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的员工陈缘进行了处罚。陈缘在任职期间,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此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对陈缘罚款1万元,并对陈缘进行警告。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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