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7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筹建雄安分公司的批复》,批复显示,同意筹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安分公司,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