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界联合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投教宣传年活动。作为金融界“投教宣传年”系列品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投资者教育优秀案例征集评选”、“财富云课堂”也在陆续开启。
财富云课堂旨在通过视频以及面对面的形式,围绕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等相关的热点话题,帮助投资者获得专业的金融知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6月8日,“财富云课堂“第一期聚焦信托投资、资金池业务等话题,在北京召开。
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遭遇“暴雷”,揭露出信托产品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部分信托产品具备明显的资金池业务特征,但投资者并不了解如何应对。为此,“财富云课堂”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齐湘泉、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主任吕志录,围绕营业信托纠纷及“资金池”业务展开深入解读。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正式发布,对于民商事审判中存在争议的事项进行了解析与明确。齐湘泉认为,作为一份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并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进行援引,但对于提供统一裁判思路和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特别是在信托行业发展环境和格局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九民纪要》对于各信托公司关于监管口径的把握和理解、创新业务的标准和尺度,以及实务操作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升级等势必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齐湘泉表示。
吕志录分享了一则民生信托案例。据悉,民生信托旗下的一款产品“中民永丰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到期未能完成兑付,被裕隆公司起诉。
裕隆公司在判决书中指出,经相关判例认定,中民永丰 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购买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元,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
民生信托对此辩称,该案信托计划投向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不违反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关于清理“资金池”的相关规定,也并未扩大资金池业务规模。
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永丰2号底层资产均为交易所发行的标准化债券,其中占比较高的三盛相关债券为非公开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永丰2号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券,不属于非标资金池业务,对于裕隆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裕隆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资管新规》,“资金池业务”实质上是指将每只独立信托产品的资金混合使用的业务。其主要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特征。
集合运作加上滚动发行的结果就是,看似均在一个信托计划中,实则是完全隶属于不同期之间的投资者资金的混同,直接导致产品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的混乱,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
“集合运作”并不完全等同于“资金池业务”,吕志录继续说,“资金池业务”的本质在于能够造成单个理财产品无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无法进行产品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或者说混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及损失情况。
目前,资金池信托的主流模式是多对多模式,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该模式能够通过主动管理获取利差,但是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投资项目不明确,底层资产无法穿透,一旦资金池投资的项目出现问题,利益受损的就是投资者。
在吕志录看来,为避免滚动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陷入“资金池业务”,首个要求便是针对每一期的信托单元进行“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吕志录表示,开展资金池信托业务,不仅违背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而且极易形成投资者的“刚兑”预期,给金融行业带来巨大风险。从当下监管的趋势来看,判断是否属于资金池业务,可以从期限错配、混同运作、分类定价、信息披露四个方面来看。
对于信托公司尽职义务的认定与赔偿责任,吕志录表示,受托人出现“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三种情形,致使委托人的投资遭受损失,《信托法》第22条规定委托人可请求赔偿。
他进一步指出,投资者针对“违反信托目的”举证难度较大,对此,裁判者往往将一定的举证责任交给信托公司,让其对投资方向符合合同约定进行举证。
最后,吕志录表示,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只有在监管部门引导,信托公司的努力,媒体的监督下,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推动中国信托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