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揭露了一起银行员工代客操作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业务账户的违规事件。
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员工米某因代客户何某操作业务账户最终得不偿失,在导致何某亏损505万元的同时,自身也因违规行为被银行开除。米某因不服被开除的处分决定,将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告至法庭,但最终均以败诉收场。
据了解,当事人米某在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曾先后担任零售业务管理部理财经理、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私人银行部总经理等职务。
银行员工代客操作巨亏505万元遭开除
据悉,何某系浦发银行西宁分行的客户,长期通过浦发银行西宁分行APP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2014年,该行员工米某担任了何某的私人客户经理,为其购买理财产品提供帮助。
2020年1月20日,何某因突发脑出血在院抢救,米某代其操作账户,2020年5月21日何某的理财账户实际亏损达505.13万元,因何某脑出血还在治疗恢复当中,其女代父亲与米某沟通此事。
后续,米某因害怕何某投诉、举报,害怕其代客操作被相关部门得知后受到单位惩罚,出于保住工作等原因与何某女儿签订《协议》,约定将其名下位于西安市和西宁市的两套房屋用于偿还何某的部分亏损。
2020年11月5日,何某女儿依旧向浦发银行95528、青海银保监局等部门投诉、举报。遭到举报后,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对米某做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全额减薪酬风险金和长期激励账户余额并取消账户的处理。
米某因不服浦发银行西宁分行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先后向该行提起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等。
不过,米某要求撤销浦发银行西宁分行下发的开除处分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原有的薪酬、待遇及一切福利等请求并未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米某作为银行业劳动者,在明知代客操作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仍代客操作代销产品并给客户造成500余万元经济损失,导致诉讼及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发生,用人单位被银行业监管部门约谈,给用人单位声誉带来损害,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全额减记薪酬风险金和长期激励账户余额并取消账户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另外,何某也就其损失在2021年5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东银行、浦东银行西宁分行、米某赔偿本金损失505.13万元、利息损失95.58万元等。
赚取数十万手续费等上诉理由未获认可
在一审败诉后,米某并未放弃而是提起上诉。米某不认可判决的争论点主要在于法院所依据的理由是否充分。
米某给出上诉的理由包括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代客操作事件未对银行造成负面影响;代客户操作贵金属业务并不属于代销业务而是属于交易类业务,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据此做出开除决定存在错误,一审法院作出的认定于法无据等。
其中,米某就“事实认定错误”给出的理由为,其代客操作事件对浦发银行西宁分行的业务没有任何影响,而且还赚了数十万的手续费,也不存在银监约谈问责或对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处罚的情况,开除米某时也没有发生新闻媒体或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客户把此情况发到网上和起诉也是在米某被开除以后,且网站转发及点击量很低并没有对浦发银行造成负面影响等。
二审法院认为,米某违反监管规定,且由于其私自违规获取客户交易密码、验证码,给客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给浦发银行西宁分行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
针对米某所称的代客户操作贵金属业务并不属于代销业务而是属于交易类业务。法院称,代个人客户操作黄金延期交易业务确实不包含在浦发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内,但该项业务属于浦发银行的理财类产品,广义上理解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作为理财类产品在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向客户推介销售,亦属于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一种。
客户购买或交易涉及的是其个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也不得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法院认为,米某代客操作并产生严重后果属于性质较为恶劣的违反金融行业监管规定的行为,浦发银行西宁分行对其作出的处罚合法履行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人和特点明显,浦发银行西宁分行不具有与米某恢复劳动关系的客观条件。
米某的上诉请求并未获法院支持,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米某也因其违规行为食下了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