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红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象山星宇愔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裁定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上海红熠公司诉称,2020年8月,余景天向原告发送律师函主张解除经纪合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景天继续履行合同,2021年9月,法院判决认定余景天向原告发送的律师函不发生效力,双方经纪合约于2021年5月14日解除。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的2021年1月24日,被告星宇愔乐公司使用其微博账号点赞余景天参加《青春有你3》节目的微博。同日,爱奇艺官宣该节目训练生,显示余景天以被告练习生的身份参加。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与余景天的经纪合约处于存续期间后,被告仍无视原告的主张,与余景天进行合作,还发表不实且有损原告商业信誉的声明。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业低毁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律师费合计71万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该院辖区内,被告住所地亦不在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故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