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3月7日消息,2023年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的启航之年,如何开好局、起好步,两会将传递重要信号。今年全国政协委员、中日友好医院原副院长姚树坤带来了《关于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体系的建议》,他建议实行创新药的医保支付价和药品市场价分离机制,降低创新药进入医疗机构的制度性门槛,以充分竞争后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医保支付价的谈判提供合理支持,以目录内替代药品的医保支付价作为创新药的临时支付标准,提供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
以下为详情:
关于完善创新药医保支付体系的建议
我国常态化开展创新药医保谈判准入,创新药从上市到纳入医保的平均时间显著缩短,价格大幅下降,提高了我国创新药的可及性。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受限于筹资水平,我国基本医保基金保障水平尚不充分,少数价格昂贵的高值创新药难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患者经济负担较重,创新药进院困难影响患者可及性。二是,我国本土企业研发的创新药“出海”加速,国内市场的价格将直接影响国际定价。国产创新药在医保谈判后大幅降价,会对其国际定价权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明确提出对申请保密的药品,协议期间不得公布其支付标准。然而实际操作中,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造成谈判药品的价格曝光。跨国药企为了维系全球价格体系的稳定,不愿大幅降价或选择放弃申报。四是,我国虽然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但目前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等对创新药的支付尚未有效发挥作用,商保与基本医保未实现治疗和理赔的数据共享,商保与医保衔接不畅。因此亟需完善我国创新药医保支付体系。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实行医保支付价和药品市场价分离
基于医保局的职能定位,实行创新药的医保支付价和药品市场价分离机制。(1)更好的让市场决定价格。降低创新药进入医疗机构的制度性门槛,包括用药目录的限制。建立合理的创新药经营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作为购买主体与企业公平交易形成市场价格的积极性。(2)医保谈判确定创新药的医保协议采购价和医保支付价。以充分竞争后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医保支付价的谈判提供合理支持。医保支付价可不受医保支付比例限制;医保不支付部分可以进一步探索由商保、救助等分担。(3)以目录内替代药品的医保支付价作为创新药的临时支付标准,提供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给创新药企业自主选择参加谈判或参照竞品支付标准报销的权力,提高谈判主体间的地位平等性。
(二)完善医保支付格价保密机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价格保密机制。(1)向公众公开市场价。(2)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开协议采购价和医保支付价。若企业选择保密,禁止集采平台公布医保协议采购价和医保支付价,只公布协议采购价中医保不支付部分的额度;若后续商保等纳入该创新药,可以进一步确定是否对商保支付价进行保密。(3)完善谈判药品采购协议中的价格保密条款,包括保密内容、保密对象、保密期限、披露方式、泄密责任等,实现医保部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以及药企共同执行保密规定。
(三)健全医保多元支付体系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能力有限,应建立由政府、市场、社会共担的多元支付体系。(1)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探索风险共担支付模式。在医保谈判中制定与药品特点相适应的风险共担机制,由企业支付部分药品疗效或基金不确定性相关的费用。(2)促进商保与医保衔接融合。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健康保险产品,覆盖多层次需求,例如将临床价值高但未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创新药作为“基础补充层”;鼓励商保拓宽覆盖人群范围,支持商保参与承办大病保险;对城市普惠险产品设计、赔付率等提供指导,推动城市普惠险发展。(3)完善医疗救助多元分担功能。拓宽筹资渠道,扩充政府医疗救助资金体量;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和平台开展患者募捐和专项救助,鼓励设计创新药个性化救助项目和救助途径。(4)建立数据共享和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合作,理顺各项保险的衔接机制,搭建医保报销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互联网+”医保多方支付,推进形成创新药费用由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共同支付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