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勇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赵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
据《警示函》显示,赵勇因通过参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8日获配售“兴发转债”2270张;2022年10月31日,卖出“兴发转债”2270张。此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监管局对赵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兴发集团表示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