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三十条金融改革创新举措,涵盖民生金融、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等方面,为前海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特别是深港两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亟需把握政策机遇,在政策试点、产品研发、联动合作三个方面升级服务措施,加大资源投入,促进互联互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支持政策试点,提升前海合作区客户的金融服务水平。《意见》有多项措施属于深化改革创新项目,能够进一步便利居民和企业的跨境投融资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亟需深入研究政策机会,积极参与试点,提升合作区客群的服务质效。
一是便利香港居民开立内地银行账户,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更多银行获得试点资格,也将为合作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
二是紧跟跨境保险业务进展,支持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银行可以发挥网点优势,为相关保险产品的跨境结算、结售汇、理赔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保障跨境保险客户的服务体验。
三是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下的金融服务措施。银行可以撮合、储备优质的私募客户资源,配合监管搭建好制度体系,在QFLP等已有政策框架下明确试点策略,重点满足合作区内科创企业发展需求。
四是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ABS)跨境转让业务试点。银行可以针对当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结合不动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新规,用好前海合作区的平台功能,助力盘活国内优质资产。
五是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银行可以做好跨境托管服务,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提供基础性服务支持。
第二,加强金融产品研发,更好满足深港跨境客群的多元化需求。《意见》中提到了多个新的服务场景和基础环境,比如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探索深港跨境征信合作。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和香港均设有分支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港资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探索深港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开展跨境交流合作,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和香港的银行通过企业征信机构获取双方客户的企业征信信息,促进两地跨境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有了这个场景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研发创新有了更多的思路和更大的空间。
一是便利香港居民信用融资。在征得香港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共享其香港母行掌握的同一香港居民信用状况,为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生活和就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二是便利香港企业跨境投融资,支持港企港人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可以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银行可以针对港澳小微企业客群设计差异化的贷款评估模型,并开发线上化的便利融资通道。
三是依法合规建设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有序丰富交易品种,增强大宗商品定价能力。银行可以联动有实力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和仓储物流公司,推出线上仓单质押等业务新品,做真、做活、做大交易规模。
四是提升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银行可以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这也象征着前海银行金融服务离岸贸易将取得新突破。
五是拓展离岸账户功能。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更加专业的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更丰富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六是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银行可以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开发支持前海支柱产业的综合化金融服务产品,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七是加大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等业务,在业务范围内拓展支持领域,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针对海洋经济企业的特点开发适配的融资产品。
八是支持开展科创金融试点。银行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科技支行,探索在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核销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银行可以充分发挥与子公司的协同作用,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助力前海合作区内科创企业上市。
第三,推动跨境联动合作,强化湾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意见》强调了深港金融机构跨境流动、人员互动的重要性,为境内外银行联动合作指明了方向。
一是支持香港打造资产管理中心。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营机构,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还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
二是支持高水平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为香港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跨境办公以及香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等迭代升级提供空间载体。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香港金融机构依法联动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提高相关国际业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
三是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香港地区银行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内地业务,享受国内经济增长的红利,同时也给国内经济注入更多新动能。
四是允许跨国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率先设立财资中心,为中资企业海外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研发中心、科创中心、数据服务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五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前海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深港互认的、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吸引更多香港等地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前海合作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绿色技术、绿色项目,同时推动深港绿色金融人才的跨境培训和交流。
(点评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 曾圣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