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1次审议会议于近日召开。
审议结果如下:
(一)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审议意见如下:
(一)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研发费用调整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并就研发支出是否影响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充分风险揭示。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研发费用真实性。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将研发活动中形成产品的材料投入由“研发费用”科目调整至“营业成本”,并不改变该材料投入的研发属性,不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但发行人研发项目形成的新产品类别及新产品代表牌号在报告期各个期间内存在重合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研发项目形成的新产品与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重合及其原因,是否存在将生产成本调整至研发费用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超产能生产、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环节的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
(1)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较大比例超产能生产情况。
(2)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交易(经营)等多个环节均存在违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名称和数量,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中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是否完全符合相关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报告期内相关违规行为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3)各相关主体超产能生产行为是否已经切实整改完毕,整改行为是否彻底,整改后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制度是否能够充分控制风险,相关责任是否能够有效落实到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是否具有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是否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核心产品线性执行器。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主要产品具备媲美国际领先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同时发行人核心产品微特电机的核心零部件来源于自制,并且在性能上基本等同或领先于国际领先企业,实现了进口替代。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核心产品线性执行器及相关核心零部件的技术来源及核心壁垒,高毛利率的可持续性,未来是否存在竞争恶化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文件,供应商思荻美系发行人曾经的监事戴宝林之女戴小芮控制的公司,戴宝林已于2019年7月离职,自2020年8月起,思荻美已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请发行人:
(1)结合戴小芮的履历背景、资金流水、发行人供应商选择、发行人内控措施,说明戴小芮成立思荻美且在成立当年即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戴小芮是否系真实持股,是否存在其他代持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
(2)结合思荻美的资产情况、人员结构、生产能力、定子采购变化情况等进一步说明2021年发行人采购模式由加工服务变更为直接采购定子的商业背景及其合理性。
(3)结合相关供应商选择的流程、内控措施、订单获取方式等,说明和思荻美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相关交易是否符合内控措施及商业惯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
(4)说明在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和思荻美交易的可能安排及其内控措施。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核查程序和核查方法。
(来源:界面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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