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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磅信号!上海法院:个人单纯持有比特币、虚拟货币“不违法”

2024-11-21 14:29:10
链动精灵
FX168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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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表态,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个人单纯地持有并不违法。

FX168财经报社(亚太)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针对一起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表态,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个人单纯地持有并不违法,但商事主体不得擅自参与虚拟货币投资或代币发行。#比特币最新消息#

据上海高院的微信公众号文章指出,案件中,某农业发展公司(X公司)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S公司)协助发行代币并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费,但代币未如期发行。法院认定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为非法公开融资,协议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而无效,判令S公司返还25万元。

(来源:微信公众号)

法院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易涉嫌非法发售证券、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无效,相关当事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提醒企业和个人谨慎对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避免法律风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在本案中,X公司与S公司经营范围均未包含代币发行相关内容,且均自述不具备代币发行资质,而X公司委托S公司发行的代币属于虚拟货币,发行代币是《区块链孵化协议》约定的主要服务内容。因约定服务事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有违相关金融管制规定,存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情形,故案涉《区块链孵化协议》无效。

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X公司与S公司双方对《区块链孵化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和损失情况,判令S公司返还X公司服务费用25万元,对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法官提醒,应高度警惕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风险,谨慎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切勿私自展开虚拟货币发行业务,严格遵守金融市场法律规定,共同维护中国金融安全和稳定。

文章强调,在中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它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尽管中国法律并未对虚拟货币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规制。相关规章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代币发行融资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尽管个人单纯地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但商事主体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甚至自行发行代币,一旦在交易行为中触及民事、刑事法律原则和规则底线,轻则自担损失,重则涉嫌犯罪,”文章提及。

围绕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合同发生的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时,法官需确认相关活动是否存在严重违法性,即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就虚拟货币交易相关合同相关的纠纷,需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货币发行制度、金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等无效情形。

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企业和个人而言,盲目参与涉虚拟货币交易,自身权利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以本案为例,X公司与S公司的服务合同本有着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若合同有效,在S公司根本违约的情况下,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的同时,还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等赔偿;但因该合同无效,X公司仅能主张返还已付款,且因其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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